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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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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5
公告日期2010-04-15
案件名称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11 月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原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银湖房地产项目第一期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与第一被告合作开发泰跃·金河第一期房地产项目;第一被告提供其拥有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原告提供人民币7400 万元的合作投资资金,第一被告负责剩余部分的全部建设资金;合作期限为18 个月,即自2005 年12 月31 日至2007 年6 月30 日止,合作项目在2007 年6 月30 日提前完成的,合作项目的结算日视为合作期满日;合作期满,无论合作项目完成与否,该合作协议仍期满终止。 双方同意采取向原告给付基本收益及双方按比例分配超额收益部分的方法进行分配;基本收益以原告出资额7400 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67%分两次向原告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06 年6 月30 日,第二次为2007 年6 月30 日;合作项目超出基本收益的部分为超额收益,按原告45%、第一被告55%的比例予以分享。并且约定,第一被告在第二次付基本收益和超额收益时同时向原告给付项目投资款7400 万元。 为担保第一被告对《合作开发协议》的履行,第二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于2005 年11 月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上述《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提供了全部的项目投资资金7400 万元,直至2007 年6 月30 日该项目合作期届满,第一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第二被告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74000000 元和项目基本收益款人民币22244400 元、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554924 元;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0 月8 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鄂民一初字第6-1 号),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环公司诉被告齐进公司、被告泰跃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环公司于2008 年9 月19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泰跃公司现金104799324 元(人民币,下同)或其他等额资产,并已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和承诺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104799324元或其他等额资产。 2008 年10 月8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茂化实华”(证券代码000637)股份共计63,902,027 股的冻结手续。 2008 年10 月31 日,公司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将该案指定由武汉中院审理。武汉中院受理后,2009 年2 月19 日,公司向武汉中院申请延缓审理,争取庭外和解时间。2009 年6 月2 日,武汉中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 民事调解书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09 年4 月27 日向金环公司、湖北泰跃公司及北京泰跃公司释明:鉴于金环公司与湖北泰跃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中有金环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合同性质应属企业间资金拆借,应为无效合同。2009 年8月31 日,经本院主持调解,金环公司(甲方)、湖北泰跃公司(乙方)及北京泰跃公司(丙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甲方根据《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银湖房地产项目第一期土地合作开发协议》支付给乙方人民币7400 万元。 二、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已释明,因甲乙双方签订的《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银湖房地产项目第一期土地合作开发协议》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为无效合同,故按合同无效处理,据此,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由乙方向甲方返还上述全部资金人民币7400 万元。 三、乙方承诺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向甲方返还上述全部资金人民币7400 万元。如乙方逾期返还前述资金,则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65797 元,减半收取282898.5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均由乙方负担,并在执行本协议第三项时,一并向甲方支付。 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于2009 年8 月31 日予以确认。” 上述相关各方已于2009 年8 月31 日签署了以上述法院调解内容为准的调解协议。本调解书及协议签署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截止本年度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收回上述合作款项7400 万元及违约金95.96 万元。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8
公告日期2008-08-28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11 月28 日,本公司与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金银湖房地产项目第一期土地合作开发协议》, 由本公司出资人民币7400 万元与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金银湖房地产项目第一期土地,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采取基本收益(月基本收益率为投资本金的1.67%)及超额部分由合作双方按比例(湖北泰跃房地产按55%、湖北金环按45%的比例)分成的方法分配收益,并由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约定,在2007 年6 月30 日 前,由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基本收益和超额收益,以及一次性给付本公司投资款740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担保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支付7400 万元投资本 金和相应的投资收益等款项。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10 日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茂化实华”股份共计133,359,331 股的股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2007 年9 月18 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襄 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襄中立保字第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 “S 茂实化”股票共计133,359,331 股的股权,证券代码为:000637。本公司已办理相关股权的司法冻结手续。
受理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7
公告日期2008-03-17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46.085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8 月10 日,湖北泰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三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湖北泰跃以8846.085 万元的价格受让本公司持有的北京金环天朗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50%的股份;北京泰跃对湖北泰跃在协议中所涉及的所有应支付而未按期支付的款项(含违约金)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股份托管协议》约定,在2006 年12 月31 日前,由湖北泰跃向本公司支付转让款人民币4450 万元,并在本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由湖北泰跃支付剩余转让款。2007 年4 月19 日,本公司已公布2006 年年度报告,但湖北泰跃至今尚未支付任何股份转让款,北京泰跃应对湖北泰跃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公司特向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泰跃偿还本公司股权转让款8846.085 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18 日收到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襄中民三初字第56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湖北金环以原被告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且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把欠款归还给湖北金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7 月30 日公司收到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湖北泰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8846.085 万元。 至此,三方签订的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履行完毕。 2007 年9 月18 日,法院认为:原告湖北金环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环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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