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608" ["PaperCode"]=> string(6) "000608"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阳光股份" ["CorpId"]=> string(7) "1000608"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阳光股份(000608)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阳光股份

- 000608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9
公告日期2005-07-29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化服装公司 
被告方北京首创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明山项目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1994年7月13日,中化公司与华明公司签定《商品房预售协议》,拟购买华明公司开发的两座宅院,总价格7360000美元,其中首付款2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还约定另行签定《抵押合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中化公司向华明公司支付2000万元首付款后,由于华明公司的原因导致《抵押合同》未能签署,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协议》。华明公司于1994年9月21日退还中化公司首付款600万元。   1996年12月11日,中化公司与明山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定解除《商品房预售协议》,华明公司应于1997年2月之前归还剩余的1400万元预付款。经中化公司多次追索,华明公司仍欠中化公司剩余1400万元预付款。   华明公司于1999年12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风度公司和明山公司未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华明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宗地面积795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北京市国土局和房屋管理局收回,造成中化公司债权无法实现。中化服装公司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  1、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风度公司赔偿中化公司损失人民币4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1997年3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2、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明山公司赔偿中化公司损失人民币98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1997年3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3、风度公司和明山公司对上述判决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3-1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年6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终审判决: 1、风度公司赔偿中化服装公司损失4,200千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1997年3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2、撤销风度公司与香港明山项目有限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2005-06-21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