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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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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专利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8-01-07
原告方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 元
案件描述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 年初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得知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权。重庆健桥认为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专利号ZL00113134.6。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提出赔偿其1 元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
判决内容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7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6日签发的(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就该判决书认定公司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成立,判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判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销毁判决生效前生产的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赔偿原告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
判决日期2008-05-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此次下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将作为公司的上诉证据之一提交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抗疟药新药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专利号00113134.6)不具备创造性,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基于以上理由,公司于2008 年7 月29 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撤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健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理由是:重庆健桥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已经受理该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一中院受理的行政诉讼将决定本案涉及专利的法律效力,是本案侵权之诉的基础,其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意义,故同意重庆健桥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待本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生效后,本案恢复诉讼。 2008 年12 月16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 年12 月10 日签发的(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8 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健桥诉公司“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权(专利号:ZL00113134.6)一案中止诉讼 截止2010 年3 月1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恢复审理。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31
公告日期2009-10-31
案件名称专利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重庆健桥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司子公司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诉讼的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诉讼。
判决内容公司子公司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3日签发的(2008)一中行初字第1755号行政判决书,就重庆健桥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其复方双氢青蒿素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诉讼,做出“本次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7日作出的“重庆健桥公司复方双氢青蒿素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同时,判决书约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决日期2009-10-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专利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8-11-11
原告方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1 月11 日,重庆健桥诉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权。重庆健桥认为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复方哌喹片专利权,专利号ZL98113233.2。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提出赔偿其1 元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1日签发了(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如下: 1、驳回原告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9-04-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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