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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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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5
公告日期2010-05-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 张玉明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10 年2 月8 日(2 月14 日为农历大年初一),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通知书的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 号〕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共人民币4000 万元,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4000 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09 年11 月2 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09年11 月2 日立案受理,现向你公司书面通知,你公司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本院将在送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是否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5 月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 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 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 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则按本裁定执行。
受理法院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30
公告日期2008-05-3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10-23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被告方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60.2153 万元
案件描述经查,1997 年7 月至10 月期间,我公司曾为债务人宁夏兴庆机器厂向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的4 笔借款共计640 万元提供担保。2005 年7 月20 日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宁夏兴庆机器厂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年3 月1 日裁定破产还债,2007 年4 月24 日终结破产程序。2007 年10 月23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承担于1997 年7 月4 日至1997 年10 月8 日期间对以上4 笔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共计14,602,152.67 元的担保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6 日向我公司发出(2007)宁民商初字第31 号《应诉通知书》。 有关说明:我公司于2007 年11 月6 日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事项的《应诉通知书》及其所附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由于该《民事起诉状》中诉讼事实的发生时间为“1994 年10 月8 日至1997年8 月21 日期间”,而我公司创立于1996 年4 月,我公司就诉讼主体问题向原告及法院进行了核实,原告以笔误为由于2007 年12 月24 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起诉状》事实发生时间进行了更改,我公司据此予以公告。2001 年,我公司曾对公司设立之初的对外担保进行清理,对于超过担保期限的对外担保,公司董事会曾于2001 年10 月31 日在《证券时报》发布过公告,表示“本公司将按时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并不再继续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免除了公司该项担保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商初字第31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公告日期2004-03-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 
被告方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长城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长城须崎机床铸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诉被告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长城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长城须崎机床铸造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期,本公司接西轴集团公司通知,经其与工行新市区支行协商,同意将上述53,285,066股"西北轴承"股票中的4178万股质押给工行新市区支行,并已于2004年3月16日得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宁高法执裁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对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4178万股国有股解除冻结。2、对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11,505,066股继续冻结。" 2004年3月26日,上述有关各方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及续冻登记手续。其中4178万股"西北轴承"股票的质押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11,505,066股"西北轴承"股票的续冻期限为2001年12月25日至2004年9月25日。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2-15
公告日期2000-02-1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86.5812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度,公司就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向我公司借款22865812.20元逾期未还事项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1999年5月12 日宁夏区高法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返还西北轴承3000 万元借款本金余额22,865,812.20元,赔偿占用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2,989,661元,以上款项共计25,855,437.20元。
判决日期1999-05-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0年1月12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0-02-12
执行情况西北轴承公司已于2 月13日向宁夏区高院提出执行申请。
受理法院宁夏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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