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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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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01
公告日期2009-12-0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11-25
原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升汇志枫国际贸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升汇纺织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厦门升汇华纶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进出口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3155.1289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升汇志枫国际贸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升汇纺织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厦门升汇华纶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进出口公司 升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作为原告实际控制人期间,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通过包括被告在内的10 家关联企业采取银行划款及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占用原告大量资金。根据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整开始日审计报告》(京信审字[2009]1202 号),包括被告在内的10 家关联企业对丹东化纤的欠款金额共计831,551,288.92 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⑴、请求判令被告对其关联企业拖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⑵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款项共计人民831,551,288.92 元; 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03
公告日期2009-11-0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7-27
原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520.2239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4 月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的CMD 全部相关机器设备、房屋构建物土地出租给被告,租期五年,年租金5802 万元,租赁协议于2006 年11 月21 日中止执行。除该租赁协议外原告还向被告销售其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付被告的日常管理费用、生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被告虽然陆续向原告还款,但由于其生产经营不善,企业年年亏损,还款额度非常有限。截至2009 年5 月13 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人民币85,202,238.53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诉讼请求: ⑴、请求判令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偿还其拖欠原告的人民币借款85,202,238.53 元。 ⑵、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被告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85,202,238.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900 元由被告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9-10-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 年7 月10 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人民币1.2 亿元,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10125 万股国有法人股权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期限至2007 年7 月9 日,并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2006年3 月27 日,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经申请人同意,解除了3000万股的质押,剩余7125 股权继续质押。因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恶化,贷款本息拖欠无力偿还。 仲裁请求 ①、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 万元,欠息6,322,993.84 元(暂算至2008 年4 月16 日); ②、申请人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已设定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份7125 万股股票。
判决内容2008 年6 月3 日,丹东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丹仲裁字(2008)第45号] 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 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 万元,利息6,322,993.84 元(利息计算至2008 年4 月16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支付借款本金5000 万元自2008年4 月17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 2、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有权从编号为2002-006号权利质押合同项下的未解除质押登记的7125 万股股票中优先受偿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79,168.98 元,由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欠款一并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申请人有权从上述质押登记的股票中优先受偿本案仲裁费用。
判决日期2008-06-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份7125 万股股票。
受理法院丹东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2
公告日期2008-08-0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10
原告方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申请人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7167 万股股票作为质押,于2006 年9 月18 日贷款3000 万元币,2007 年2 月28 日贷款2000 万元人民币,到期日2007 年8 月30 日。2008 年4 月10 日,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丹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8 年4 月21 日丹东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2008 年8 月1 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丹立执字第83-1 号民事裁定书。
判决内容2008 年4 月21 日,丹东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丹仲裁字(2008)第32 号] 裁决书,裁决如下: ①、被申请人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 日内偿还申请人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 万元,利息6,951,139.45 元(利息计算至2008 年4 月20 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本金5000 万元自2008 年4 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 ②、申请人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编号为丹商业权质字(92509127)第(002)号权利质押合同项下的7167 万股股票中优先受偿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 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份7167 万股股票。
判决日期2008-04-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丹东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10-17
原告方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 年8 月23 日、9 月8日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与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各5,000 万元,合计借款金额1 亿元,期限至2007 年2 月21日。因被告人资金周转困难,并已有多家银行对其采取法律措施。故原告请求解除与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请求判令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 亿元,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7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
判决内容2007年4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大民合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 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的上述款项在最高额保证范围(累计1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520元,由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7-04-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25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升汇纺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升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9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起诉状,请求判决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28099 万元及利息6034260 元;判决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600 万元额度内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福建升汇纺织集团在7900 万元的额度内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福建升汇投资集团在36999 万元额度内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原告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判决内容2007年3月2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丹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偿还借款28099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6年10月起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 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对已设置有效抵押的(2004)年广场字第004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05)年工广贷字第0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5)年工广贷字第00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5)年工广贷字第00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5)年工广贷字第00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477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6年10月起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在抵押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被告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2002)年中贷字第3030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2002)年中贷字第303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6年10月起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福建升汇纺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2003)年广场字第006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6年10月起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福建升汇纺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2004)年广场字004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3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6年10月起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在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2006)年广场字第0019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06)年广场字第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98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6年10月起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50,110元,财产保全费1,435,620元,合计2,885,730元,由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福建升汇纺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承担保证责任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同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110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7-03-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24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8637.3606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向丹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提前解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未到期借款合同,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及利息等。仲裁请求 ⑴、要求提前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从2005年11月28日至2006年9月22日之间签订的未到期的借款合同。 ⑵、要求借款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在申请人处未到期贷款127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⑶、鉴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要求其偿还在申请人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除保证金外相应款项2080万元。 ⑷、要求借款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在申请人处到期银行贷款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承兑汇票垫款4,073,606.25元及相应利息;国内信用证发生的垫款450万元及相应利息。 ⑸、要求被申请人升汇投资集团承担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和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15,638万元还款责任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⑹、要求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设定抵押的资产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⑺、要求确认申请人对发放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所设定的抵押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 ⑻、要求上述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及以后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丹东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21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4000万元一年期短期贷款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于2007年3月21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请求 ⑴、判令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⑵、判令原告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丹东国用(2001)061101019、061101018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编号为98113227、98112842、98112844、98113013、98113000、98113010、98112849、98112661、98112673、98112674及921图3667宅224栋、920图3667宅188、190、183、186、187、185、189、232、182栋的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⑶、判令原告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国用(2002)063502002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⑷、判令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⑸、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7 年5 月14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大民合初字第100 号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 万元及利息;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原告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和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3、原告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丹东国用(2002)063502002 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4、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不能清偿的上述欠款本息部分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10 元,保全费200520 元,合计410530 元,由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2007-05-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12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因与本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 年3 月12 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 令本公司偿还人民币2000 万元。2007 年6 月22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厦民初字第109 号民事判决书。 2006 年2 月13 日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7167 万股股份作为质押物,为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升汇华纶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升汇志枫国际贸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升汇纺织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向中行厦门分行申请授信。应丹化股份的请求,在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3000 万元银行汇票、丹东市商业银行提供2000 万元不可撤销保函、丹化股份提供还款2000 万元承诺函的条件下,解除了股权质押。因承诺函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中行厦门分行起诉请求判令丹化股份偿还中行厦门分行人民币2000 万元。
判决内容2007 年6 月22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厦民初字第109 号民事判决书: ①、被告丹化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行厦门分行2000 万元。 ②、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 元,诉讼保全费100520 元,由被告丹化股份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7-06-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4
公告日期2007-04-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18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98.457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2月29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分别为人民币420万元、美元136.6万元,期限为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1月29日。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诉讼请求: ⑴、请求判令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偿还贷款本金420万元,利息67,671.45元;外币贷款美元136.6万元(折合人民币10,784,570元),利息22,871.73美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232,813.76元。 ⑵、判令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⑶、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7年3月17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丹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67,671.45元。 2、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美元136.6万元及利息22,871.73美元。 3、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7339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由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7-03-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07
公告日期2007-04-0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16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升汇华伦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07 年3 月16 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起。 第一起:2006 年3 月21 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1720 万元,借款期至2007 年3月20 日。 第二起:2006 年4 月5 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1500 万元,借款期至2007 年3月20 日。 第三起:2006 年4 月6 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1280 万元,借款期至2007 年3月20 日。 第四起:2006 年4 月7 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1200 万元,借款期至2007 年3月20 日。由于被告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被起诉。 诉讼请求: 第一起: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20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二、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二起: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二、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起: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二、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四起: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80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二、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24
公告日期2006-10-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丹东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丹东市商业银行起诉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到期借款1.62亿元人民币及利息72万元。申请人丹东市商业银行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丹东仲裁委员会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1808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丹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61808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受理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6
公告日期2004-03-16
案件名称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2002年度根据谨慎性原则,按照已被追索并可能将要执行的款项提取了2,329,701.41元预计负债。本年度天津海事法院扣划了本公司银行存款729,540.00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03年4月函至涉及该案的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要求该法院停止对本公司的执行。现该案件尚无新的进展。
受理法院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6
公告日期2004-03-16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丹东沿江开发区船务公司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3年集团公司为丹东沿江开发区船务公司260万美元贷款担保,该公司到期未付本息,集团公司于2000年开始年度陆续为该公司承担了还款责任。2000年7月船务公司获得货轮沉没保险理赔款1,149,748.72美元。2001年集团公司采取特殊方式将该赔偿款项1,149,748.72美元由船务公司账户直接划至本公司账户作为归还本公司欠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6
公告日期2004-03-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债权人 
被告方丹东沿江开发区船务公司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2年船务公司被多家债权人起诉,无财产可供清偿,但声称对上述保险理赔款拥有所有权。
判决内容相关法院均作出由本公司以该笔保险理赔款支付船务公司已胜诉债权人款项的判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年8月,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均至本公司执行判决款项,并先后冻结了本公司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两个银行账户,款项尚未扣划。2002年9月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尚无结果
受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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