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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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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5
公告日期2010-03-15
案件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10-19
原告方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淳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2.4482 万元
案件描述依照原告二十冶公司于2006 年12 月21 日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订立了“合作协议”,鼎新实业将其位于新疆阿克苏市北大街1 号的新世纪大酒店项目的后续工程(扩建、安装、装饰)整体发包给原告二十冶公司施工。协议约定:原告的工作范围为后续工程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工程总造价为8000 万元人民币,但实际施工中,如果由于被告的要求,工程内容范围或标准发生变化的,变化部分的计价按当地定额,收费标准上浮10%的标准计价;施工工期为2007 年3 月1 日至2007 年10 月1 日;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原告垫付;第一被告应于2008 年9 月30 日前无条件支付全部工程款,且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其他方面存在争议等任何理由迟延付款;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工程迟延开工、停工、返工,每迟延一天,被告应偿付原告一万元违约金,且工期相应顺延。如果被告迟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协议订立后,原告二十冶公司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完成了前期的筹备工作,并在上述“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其间,2006 年12 月31日、2007 年3 月1 日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淳大酒店分别向原告二十冶公司承诺,如果第一被告不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由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淳大酒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二十冶公司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就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第一被告鼎新实业认为原告二十冶公司尚未全面完成双方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且截止目前为止未能将协议约定的新世纪大酒店项目交付使用,故达不到工程款支付条件。原告二十冶公司认为其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故原告二十冶公司以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淳大酒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于2008 年10 月19 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三被告承担偿付原告工程款本金90024482 元的连带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偿付原告停工损失120 万元的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偿付原告自2008 年10 月1 日始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45012.24 元/天计算)约120 万元的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年8月8日,我公司与湖南鸿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将所持有的第一被告鼎新实业60%的股权转让给湖南鸿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已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截止2010年3月1日本案还未开庭审理,目前公司正在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第三被告淳大酒店积极准备应诉工作,且正在与鼎新实业目前的实质控制人湖南鸿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担保赔偿损失的追偿进行协商。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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