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
公告日期 | 2010-03-18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捷摇臂钻床厂 |
被告方 | 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河南安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安彩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18.5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6 月25 日至2004 年2 月4 日期间,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与沈阳安彩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及钻床厂先后共签订了四份连环承揽加工合同。因沈阳安彩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双方的原因,合同法继续履行。经协商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前期钻床厂所做工作按实际履行结算。经三方工作人员认真核对,钻床厂共完成工作量价值2,115.5 万元,去掉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实际支付897 万元预付款外,尚1,218.5万元,钻床厂多次催款无效后诉至法律。 |
判决内容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4 月13 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捷摇臂钻床厂加工费1218.5 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7年12 月31 日,上述款项尚未收回,本公司已对上述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尚未收回,本公司已对上述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
受理法院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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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1 |
公告日期 | 2009-08-2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 |
被告方 | 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0 年8 月28 日为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借款1,35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因贷款逾期,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目前该项债权由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8 月10 日向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我公司持有的沈阳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81.4%的股权及股息。该股权在法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
公司于2009 年6 月3 日收到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公司担保责任免除的函》。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签署的《债务重组合同》,原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信达公司的1,350 万元债务已由国资公司代为偿还,我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已获免除。解除担保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情况无影响。
目前,公司正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沈阳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解封事宜。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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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02 |
公告日期 | 2006-09-0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00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府大路支行于2002年6月28日、12月20日、30日、2003年3月20日、4月21日、24日、5月19日、10月16日签订2002年(营业)字0168号、0332号、0333号、0334号、0370号、2003年(营业)字0031号、0032号、0033号、0035号、0063号、0065号、0066号、0067号、0069号、0075号、0087号、016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向原告贷款11,052万元人民币。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贷款中7,062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中3,99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请求判令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本金11,002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相关利息、罚息(截止2005年10月末,利息约为608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令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7,012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3,99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支行已于2006年8 月28 日正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支行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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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5 |
公告日期 | 2006-07-15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17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沈阳和平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假日支行(由于假日支行已被撤消,该笔贷款目前由原告管理)贷款提供担保,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8月14日。原告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要求本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各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原告为了该笔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17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判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合同履行期限内的利息,从2004年12月 31日起至2005年11月28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从2005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2.判令我公司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我公司有权向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做出如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交通银行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4年7月21日至2004年8月14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2004年8月15日至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计付);
2、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执二字第49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该院决定,限我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前履行完上述法律文书对我公司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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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3 |
公告日期 | 2005-02-0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03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6 月17 日,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321 号民事裁定书。我公司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两份,约定金额分别为900 万元人民币、1,000 万元人民币,到期日分别为2004 年8 月9 日和2004 年10 月15 日。我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为了上述贷款的安全于2004 年6 月3 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900 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
判决内容 | 1、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提前缴存票款人民币1,330万元。
2、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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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3 |
公告日期 | 2005-02-03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23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为两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总金额为2,800万元人民币(贷款金额分别2,000万元人民币和8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分别为2003年7月17日至2004年7月9日、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7月29日)。原告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原告为了该两笔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23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8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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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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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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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3 |
公告日期 | 2005-02-0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03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借款3,6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2003年6月9日至2004年6月9日)。原告为了该笔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3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6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
判决内容 | 1、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借款本金3,600万元。
2、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法院现已采取措施,查封我公司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账号一个,账面资金人民币885.23元。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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