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喻新华 |
被告方 | 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九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6 月25 日,喻新华与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金国园公司向喻新华借款人民币5500 万元用于企业经营,金国园公司以坐落于江苏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大道南侧面积为119983 平方米,价值15901万元,编号为盱国用(2009)第0215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公司股东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对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借款逾期,喻新华已就该事项提出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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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02 |
公告日期 | 2006-08-02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 |
被告方 |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4月,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军神实业有限公司利用控制本公司的便利,为炯成公司在罗湖支行贷款4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炯成公司为借新还旧,于2002年6月向罗湖支行申请综合授信6000万元贷款,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罗湖支行审查,批准发放贷款3000万元(军神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了反担保。)。此笔贷款到期后,炯成公司未能偿还。所以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诉本公司及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此事项 |
判决内容 | 1、被告炯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796687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利率每日万分之五,自2003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前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河北华玉对被告炯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炯成公司进行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993.4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0520元,合计人民币324513.44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6-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8月1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汕中法执二字第71-3号通知书。广东省汕尾中级人民法院(2005)汕中法执二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称: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粤高法执指字第87 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由本院负责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销案处理。民事裁定书称: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现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室现金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元整,“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壹枚。“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销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壹枚。并查封了公司财务室。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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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5-27 |
公告日期 | 2004-05-27 |
案件名称 | 债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
被告方 | 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731446.0600 元 |
案件描述 | 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邯陶集团)全资所属邯郸陶瓷研究院(以下简称邯陶研究院)1992年利用中国银行邯郸分行贷款60万美元,引进碳化硅生产设备,邯陶集团为此贷款提供了不可撤销担保。邯陶集团代还部分贷款后,仍剩余487890美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未还,2000年7月此项债务由中行邯郸分行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邯陶研究院引进设备新上碳化硅项目后,因市场发生变化,未能达到如期效益,企业陷入困境,目前该企业已停产数年。1997年本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及邯郸市人民政府(1997)142号文件“依托优势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帮困解困,维护稳定”精神,按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本公司对邯陶研究院进行了整体兼并。1997年10月20日,邯陶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及研究院上级单位向中国银行邯郸分行承诺为归还上述欠款提供担保。1999年9月本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时,根据资产置换协议邯陶研究院被整体置换出本公司,回到邯陶集团。但所剥离的上述债务债权人未予认可,故对本公司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1年10月邯郸仲裁委员会(2000)邯仲裁字第043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向债权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支付美元731446.06元和仲裁费65028元。 |
判决日期 | 2001-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年6月6日,邯郸市中院对本公司发出执字第30号执行通知书。整个诉讼过程,由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邯陶集团负责处理。 |
受理法院 | 邯郸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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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
公告日期 | 2004-04-2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被告方 | 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华夏证券上海分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1998年度配股承销协议,并帮助本公司融资2000万元(此笔借款被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用,未进入本公司帐户,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2001年3月邯陶集团借款归还华夏证券上海分公司300万元)。2001年11月份,华夏证券上海分公司以自有资金委托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给予本公司借款1700万元,期限6个月。本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军神实业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提供了担保。上述委贷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 |
判决内容 | 2003年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
判决日期 | 2003-02-1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1、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用自己的价值12,686,326元的资产抵顶所欠本公司12,509,500元的债务,本公司同意按照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财产移交清单》接受价值12,686,326元的资产(含大宇小轿车和轻型载货车各一部)作为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清偿12,509,500元债务。
2、案件受理费:72,557元,其他诉讼费35,443元,财产保全费63,920元,由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本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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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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