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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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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9
公告日期2010-03-29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5-23
原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佳农棉花有限公司 沙雅佳农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7.0641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9月6日,本公司与新疆佳农棉花有限公司签订了棉花委托加工协议,因佳农公司未能如期履约,2003年5月23日,本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佳农公司承担合同欠款和损失计12,170,640.85元;(2)第二被告沙雅佳农棉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前保全费,原告差旅费及索款费用。2003年7月30日,两被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称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涉诉金额9,421,879.11元。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本公司于2007 年4 月30 日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坚持一审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判决内容2007年4 月23 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决如下:佳农公司应向本公司返还棉籽6311.93 吨,如不返还,则按1090元/吨的价格予以补偿;本公司应向佳农公司支付细棉绒皮棉价款、棉花三金、原料收购及加工费共681.68万元。 2009 年10 月14 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21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新疆佳农公司、沙雅佳农公司向我公司返还细绒棉、棉籽和不孕籽等,折合现金人民币1066.81 万元。
判决日期2007-04-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9
公告日期2010-03-29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7-30
原告方新疆佳农棉花有限公司 沙雅佳农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2.1879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9月6日,本公司与新疆佳农棉花有限公司签订了棉花委托加工协议,因佳农公司未能如期履约,2003年5月23日,本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佳农公司承担合同欠款和损失计12,170,640.85元;(2)第二被告沙雅佳农棉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前保全费,原告差旅费及索款费用。2003年7月30日,两被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称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涉诉金额9,421,879.11元。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判决内容就新疆佳农公司、沙雅佳农公司提起的反诉,2009 年10 月14 日自治区高级人法院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新疆佳农公司、沙雅佳农公司支付收购资金、加工费、利润等合计743.23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新疆佳农公司、沙雅佳农公司再次以承揽合同纠纷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法院已立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案号(2010)新民二初字第5 号,诉讼标的168.39 万元。为此,我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标的203.59 万元。目前,该案进入审理阶段。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9
公告日期2010-03-2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3-28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巴州分行和硕县支行 
被告方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芳香植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5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至2006 年,原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草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巴州分行和硕县支行先后签订了金额为450 万元和210 万元两笔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本公司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信用保证。截止2008年3 月,林草公司尚有贷款本金590 万元未还,2008 年3 月28 日,中国农业银行巴州分行和硕县支行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报送仲裁申请书,要求林草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在收到仲裁庭通知书(2008)乌仲第60 号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公司在2006 年12 月将林草公司股权转让给新疆芳香植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香科技”)时,双方对林草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芳香科技将承担上述两笔贷款连带责任,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追加芳香科技为本案第三人。
判决内容2008 年9 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8)乌仲裁字第60 号,裁决林草公司应向和硕支行付590万元借款及其他费用5.27 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已对该项或有负债计提坏帐,同时,芳香科技再次作出承诺,同意分期支付款项。 2009 年已执行我公司款项计570 万元。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9
公告日期2010-03-2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8-17
原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芳香林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芳香植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和硕康红酒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中国农业银行巴州分行和硕县支行(以下简称:“和硕农行”)因新疆芳香林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草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570 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因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2009 年已执行我公司款项计570 万元。2009 年8 月17 日本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本公司向和硕县农行支付款项及费用向林草公司、新疆芳香植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香科技”)、新疆和硕康红酒业有限公司追偿(以下简称“康红酒业”)追偿。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法院主持,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林草公司、芳香科技、康红酒业就本公司向和硕农行支付款项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制作(2009)乌中民二初字第71 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均已签收。该事项已进入执行程序。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9
公告日期2010-03-29
案件名称承揽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佳农棉花有限公司 沙雅佳农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8.39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疆佳农公司、沙雅佳农公司再次以承揽合同纠纷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法院已立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案号(2010)新民二初字第5 号,诉讼标的168.39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为此,我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标的203.59 万元。目前,该案进入审理阶段。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9
公告日期2010-03-29
案件名称承揽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佳农棉花有限公司 沙雅佳农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3.59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疆佳农公司、沙雅佳农公司再次以承揽合同纠纷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法院已立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案号(2010)新民二初字第5 号,诉讼标的168.39 万元。为此,我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标的203.59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进入审理阶段。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6
公告日期2005-07-2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哈密地区分行 
被告方新疆哈密地区石材厂 新天怡公司 新疆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哈密地区分行关于承担新疆哈密地区石材厂250万元借款担保连带责任纠纷案
判决内容(1)被告新疆哈密地区石材厂偿还280万元借款本息;(2)被告新天怡公司在接收被告新疆哈密地区石材厂投入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280万元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3)哈密戈泉承担偿还250万元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哈密戈泉上诉,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23日作出(2005)新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5-05-23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6
公告日期2005-07-2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 
被告方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控股子公司和硕麻黄素公司伊犁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400万元借款逾期未还涉诉。
判决内容2005年6月23日,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因和硕麻黄素公司伊犁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400万元借款逾期未还,判决被告和硕麻黄素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和硕麻黄素公司已提出上诉,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受理法院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14
公告日期2005-01-14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2003-05-09
原告方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603.7551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6月,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唐朝金(已服刑)与犯罪人秦建波(已服刑)挪用国际置地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买入股票。为避免风险,2001年6月26日唐朝金向北京路营业部签署委托书,委托监控在其营业部开立的资金帐户,禁止任何非有效授权的资金提取。北京路营业部签章予以确认。2001年10月8日,在未得到任何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北京路营业部办理了受托监控之资金帐户所对应的股东帐户的撤销指定交易手续,直接导致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国际置地资金脱离预定控制,造成56,037,551.1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判决内容2004年2月13日,国际置地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际置地不是委托监管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无合同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裁定如下: (一)驳回国际置地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际置地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营业部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4-05-02
执行情况鉴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以及审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公司同意国际置地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撤回起诉。2005年1月7日,经三方协商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宏源北京路营业部和宏源证券共同向国际置地支付现金40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房地产。2005年1月11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做出裁定:准许国际置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98.88元,由国际置地负担。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4
公告日期2004-08-1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5-2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乌鲁木齐合洗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盐湖化工厂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4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5 月21 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合洗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 万元及利息共计1146 万元,新疆盐湖化工厂与国际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称新疆盐湖化工厂与乌鲁木齐日化厂(已于2000 年被国际实业兼并)于1996 年6 月17 日和7 月30 日两次为乌鲁木齐合洗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贷款600 万元提供担保,乌鲁木齐合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还款付息,并于2001年10 月10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判决内容2004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乌中民二初字第111 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乌鲁木齐合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作出判决:( 1)被告合洗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358,685.56 元;(2)新疆盐湖化工厂、国际实业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4-01-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和硕县支行 
被告方新疆灵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22.8498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和硕县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诉新疆灵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和硕麻黄素公司案。
判决内容(2002)新民二初字第30号,判决如下: 一、灵和药业归还和硕工行借款本金20,960,000元; 二、灵和药业偿还和硕工行借款利息损失268,497.60元(计算至2002年6月20日,此后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规定继续计算至给付之日); 三、和硕麻黄素公司在灵和药业不能清偿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和硕工行承担赔偿责任。和硕麻黄素公司已支付的5,425,353.85元应从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予以冲抵。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152.49元、财产保全费106,662.49元由灵和药业负担。
判决日期2002-10-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维持原审判决灵和公司归还和硕工行借款本金20,960,000元,灵和公司偿还和硕工行借款利息损失268,497.60元;2、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即和硕麻黄素公司在灵和公司不能清偿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和硕工行承担赔偿责任;3、和硕麻黄素公司对灵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从2001年3月8日起分五年清偿完毕。每年400万元,每年分两次给付),案件受理费116,152.49元,和硕麻黄素公司负担81,306.74元,和硕工行负担34,845.75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3-09-28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5-23
原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阿瓦提县恒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阿瓦提县恒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棉花购销合同,恒丰公司未能如期履约。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2年8月27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阿中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本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2003-08-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新民二终字第59号判决,判决(1)撤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阿中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2)被告恒丰公司向原告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480,000元;(3)恒丰公司返还本公司预付款1,260,000元及利息;合计金额2,740,000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3-09-24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0-24
公告日期2003-10-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5-2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4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5 月21 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向乌鲁木齐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合洗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 万元及利息共计1146 万元,新疆盐湖化工厂与国际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称新疆盐湖化工厂与乌鲁木齐日化厂(已于2000 年被国际实业兼并)于1996 年6 月17 日和7 月30 日两次为乌鲁木齐合洗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贷款600 元提供担保,乌鲁木齐合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还款付息,并于2001年10 月10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19
公告日期2002-12-19
案件名称购销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公司新疆销售服务中心 
被告方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0年10月,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公司新疆销售服务中心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358万元的购货款。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11月6 日对托峰药业应付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公司新疆销售服务中心购销欠款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1)乌中经终字第304号), 裁定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四方锅炉负有偿债义务,但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在执行中又于2001年8 月 23日做出(2001)乌中法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 以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裁定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应承担对执行申请人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公司新疆销售服务中心的还款责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有异议,并提请复议请求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撤销(2001)乌中法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该请求于2001年10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驳回,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书持有异议。
判决内容民事调解书((2001)乌中经终字第304号), 裁定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公司负有偿债义务。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一、撤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乌中法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 二、撤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乌中法执监字第35号”复议决定书。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公司新疆销售服务中心于2001年2月19 日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在执行中又于2001年8月23日做出(2001)乌中法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以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裁定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应承担对执行申请人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公司新疆销售服务中心的还款责任。 自治区高院做出如下裁定: 一、撤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乌中法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 二、撤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乌中法执监字第35号”复议决定书。 另外,依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法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从我公司存款帐户扣划的336.56万元资金已于2002年12月12日划回我公司帐户。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12
公告日期2002-10-12
案件名称挪用公款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查院 
被告方唐朝金 王芹忠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查院于2002年5月21日以“乌市检刑诉字(2002)第87号”起诉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唐朝金、秦建波、王芹忠犯诈骗罪,此两人涉嫌挪用资金额为8000万元。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被告人唐朝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2、被告人秦建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3、被告人王芹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4、责令被告人唐朝金、秦建波、王芹忠退赔未追回的赃款; 5、对于新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的有关帐户中已被冻结的“凤凰光学”股票合计400,530股、现金583,944.86元及派生的利息,依法发还国际置地公司。
判决日期2002-08-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7
公告日期2002-08-27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托峰药业国有股份持有人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自然人股东代表赵新忠,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30 日与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兼并收购合同之后未履行合同。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 解除双方签订的兼并收购合同; 2、 判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违约金200万元; 3、 案件受理费20010元、保全费10530元由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新经终字第188号,终审判决: 一、撤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01)阿中法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30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合计50550元,全部由新疆托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2-08-19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2
公告日期2002-03-2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龙岭实业有限公司公司  
被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疆龙岭实业有限公司诉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1)乌中经初字第124 号民事判决书如下:龙岭公司归还国际实业公司欠款430万元。案件受理费31510元,由龙岭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如下:驳回龙岭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510元,由龙岭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2-02-19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2
公告日期2002-03-22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被告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38.0433 万元
案件描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农资公司偿付国际实业磷酸铵和硝基磷酸铵货款10,652,580.78元, 利息 524,061.42元;(二)、农资公司偿付国际实业已支付的运杂费707,790.77元,仓储费228,639.58元;(三)、农资公司偿付尚欠国际实业磷酸二铵货款2,322,607 .51元及利息95,110.78元;上述款项合计14,530,790.84元。(四)、驳回国际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的受理费98,573.08元分别由国际实业承担10%, 即 9857.31元,农资公司承担90%,即88,715.77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2)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农资公司偿还国际实业磷酸二铵款2,248,728.4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分摊,二审案件受理费98573.08元由农资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1-12-30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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