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17 |
公告日期 | 2008-10-17 |
案件名称 | 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南头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南宁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亚奥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62.2389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9月17日,南头中行分别与亚奥数码和本公司签定了(2004)圳中银南借字037号借款合同和(2004)圳中银南保字037号保证合同;2004年9月2日南头中行分别与南京亚奥、南宁亚奥和北京亚奥签定了(2004)圳中银南保字037A、037B和037C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南头中行向亚奥数码发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借款用作借新还旧,期限一年,利率5.841%。由南京亚奥、南宁亚奥、北京亚奥和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亚奥数码于2004年9月3日使用了该借款,到期后未还。为此,南头中行提出诉讼,要求亚奥数码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622,388.80元和暂计到2006年6月30日的利息1,129,148.81元。并要求南京亚奥、南宁亚奥、北京亚奥和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7 年8 月公司公告所接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5 号]:
1. 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622,388.80 元及利息(暂计至2006 年6 月30 日)。
2. 南京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南宁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被告深圳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2008年10月15日,公司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4日签发的(2007)深中法执字第440号通知书:
1. 在本案强制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委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路证券营业部对本公司持有的61万股中国平安股票进行变卖,所得款项为23096443.5元人民币。
2. 2008年9月28日,深圳中院将上述款项中的22390975.93元人民币划至深圳中院账户,代位偿付本案项下的债务。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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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
公告日期 | 2008-04-29 |
案件名称 | 租赁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3-23 |
原告方 | 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2.8203 万元 |
案件描述 | 新加坡欧力士公司诉我公司就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1年3月23日,新加坡欧力士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和深圳兴鹏共同赔偿新加坡欧力士租金损失1,928,202.86美元及其从1999年4月27日起至2002年1月29日止的违约利息448,026.79美元,赔偿新加坡欧力士律师费用215,497.88美元和差旅费等杂费损失156,809.58美元。 |
判决内容 | 2002年7月29日,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我公司、深圳兴鹏赔付新加坡欧力士租金及损耗价值1,928,202.86美元;我公司、深圳兴鹏以每期租金273,750美元为基础分别从1999年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2000年1月30日、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起至2002年1月19日止,按照高于伦敦银行相同数额的美元存款利率的3个百分点向新加坡欧力士赔付违约利息;我公司、深圳兴鹏赔付新加坡欧力士法律费、杂费49,672.21美元;驳回新加坡欧力士的其他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2-07-2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03年9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监字第47号,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因与新加坡欧力士、深圳兴鹏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现该案已转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
近日,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8号],通知我公司: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我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03年9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现该案已转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2004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暂缓执行决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认为:鉴于该院立案庭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错误,为防止因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执行回转或执行回转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对本院(200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性执行措施暂缓实施三个月(期限从2004年4月14日起至2004年7月13日止)”
近期,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简称欧力士/申请执行人)和本公司就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2002)粤高法民四字第143 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给付欧力士人民币408 万元。
2、本公司解封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广场1 栋G2133、G2145、G2157、G2019、G2132 号的五间商业店铺,建筑面积总计338.6平方米,并将该商铺抵偿给欧力士。
3、本公司以其拥有并为广州海事法院查封的威海市102.99 亩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欧力士。
4、本公司将其拥有位于深圳市泥岗西路与红岭北路交汇处西北角住宅楼的第三层B 号(建筑面积70.1 平方米)、第四层的A1 号(建筑面积79.17 平方米)、A 号(建筑面积79.17 平方米)、B 号(建筑面积70.1 平方米)等四套房屋,由法院裁定抵偿给欧力士。
5、本协议书签署后,除非未履行本协议书,欧力士不得申请法院查封或执行本公司的其他财产。
6、该案件涉及法院收取的各种费用由本公司负责缴付结清,但由欧力士缴付的执行费用不再向本公司收取。
7、本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后,欧力士与华新公司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结清。在该等情况下,欧力士公司有义务办理必要的执行案件终结手续。
8、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820100043708091001),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同时也被广州海事法院因本案冻结。如账户内仍有任何可以划扣的款项,在法院划扣后,均归欧力士所有。
报告期内,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广场1 栋G2133、G2145、G2157、G2019、G2132 号五间商业店铺;本公司拥有位于深圳市泥岗西路与红岭北路交汇处西北角住宅楼的第三层B 号、第四层的A1 号、A 号、B 号共四套房屋。已抵偿
目前,仅剩本公司拥有并为广州海事法院查封的威海市102.99 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中。 |
受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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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09 |
公告日期 | 2006-10-0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67.2911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8月22日,深圳中行分别与本公司和华润丰签定了(2005)圳中银司借字58547号借款合同和(2005)圳中银司质字0437号质押合同,约定由深圳中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用作借新还旧,期限一年,利率6.417%。由华润丰为上述借款和利息(含复息、罚息)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未能按还款计划偿还深圳中行借款。为此,深圳中行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672,911.16元和暂计到2006年6月4日的利息154,690.08元;并要求对华润丰拥有的本公司3539.3万股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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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27 |
公告日期 | 2006-09-27 |
案件名称 | 代位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亚洲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租赁(香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6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6年4月,我公司与香港广发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签定《深圳城市广场认购协议书》,并根据协议交付购房款869万元。但由于转让方广发公司不具备城市广场项目住宅楼的所有权,我公司于2000年起诉广发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7月26日的一审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6日的终审判决均判我公司胜诉,要求广发公司返还我公司购房款869万元及其利息。但是,由于无法执行有关判决,我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代位行使广发公司对平安保险的债权。2001年9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由于平安保险未按裁定履行付款义务,我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平安保险 |
判决内容 | 2003年1月20日,我公司诉平安保险代位权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向我公司支付人民币8,690,000元及其利息。平安保险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新公司支付人民币8,690,000元及其利息人民币4,111,186.99元(该利息暂计至2001年4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新公司支付诉讼费用101461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华新公司与第三人广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判决日期 | 2003-01-2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3年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经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近期,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7号],终审判决如下:
1.撤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2.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3272元人民币。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7-10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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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30 |
公告日期 | 2006-06-3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9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0月27日本公司与浦发成都分行在上述基础上签订"短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浦发成都分行为本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向浦发成都分行归还了人民币1万元本金,余2,999万元本金和到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未能按时偿还。为此,浦发成都分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1、判本公司向浦发成都分行偿还贷款2,999万元及支付利息,并用本公司以出质给浦发成都分行的股权进行清偿。2、由本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判决内容 | (1)本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9,923,963.31元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从合同,逾期利息从2005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2)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支行有权对本公司的质押物成都市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年6月12日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在《成都商报》发布拍卖公告: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将于2006年6月27日在成都公开拍卖我公司拥有的成都市亚光电子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份。
2006年6月27日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在成都市将我公司拥有的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份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6880万元人民币,买受人为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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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30 |
公告日期 | 2006-06-3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0月31日,本公司又与浦发成都分行在上述基础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浦发成都分行为本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为此,浦发成都分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1、判本公司向浦发成都分行偿还贷款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用本公司以出质给浦发成都分行的股权进行清偿。2、由本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判决内容 | (1)本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从合同,逾期利息从2005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2)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支行有权对本公司的质押物成都市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年6月12日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在《成都商报》发布拍卖公告: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将于2006年6月27日在成都公开拍卖我公司拥有的成都市亚光电子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份。
2006年6月27日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在成都市将我公司拥有的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份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6880万元人民币,买受人为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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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11 |
公告日期 | 2006-02-1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08 |
原告方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经济发展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5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后转移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兴鹏公司签定《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2490万人民币给被告兴鹏公司。同日原告分别与本公司和顺德发展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和顺德发展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方和保证方均未履约,原告遂于2004年4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还部分金额,诉讼本金2158万元及利息)并查封了本公司银行存款2166万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2005年11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8万元及利息(利率计算至2004年4月8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81572.4元;2004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经济发展总公司对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2005-11-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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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11 |
公告日期 | 2006-02-11 |
案件名称 | 合作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9 |
原告方 | 深圳昱道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1998年5月,本公司取得了位于深圳市上梅林工业区、地块编号为:B405-0213的工业仓储用地的使用权。2002年,公司经过协调,将该土地的用途由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并将原规划在该地块上的垃圾收集转运站迁离,并开始进行项目开发、规划。因项目开发阶段事务繁杂,专业性较强,本公司将项目开发的全部工作交由深圳市昱道实业公司完成,并与昱道实业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
2004年9月,该地块上所盖楼盘开始销售,至12月销售面积已达到80%。由于本公司因多种原因没有按协议支付昱道实业公司有关的款项,昱道实业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润款人民币13527807.7元 。
2、被告应以13527807.7元为本金、按每日0.21‰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至2006年1月24日为人民币517032.8,以后照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6-01-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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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6 |
公告日期 | 2005-12-1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7.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3月20日,原告工行上步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工行上步支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60万元,期限11个月,利率为5.7525‰。同日,本公司与原告工行上步支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本公司将持有的精密股份法人股1,276,596股为上述借款出质。原告工行上步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仅偿还了13万元。为此工行上步支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47万元和截止到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73,556.73元并依法冻结了本公司持有的精密股份法人股1,276,596股,期限一年。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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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03 |
公告日期 | 2005-11-03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海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9.1556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9月19日,广发中海支行与本公司和亚奥数码签定了72103080号《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中海支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980万元的贷款用作购买CNG机器成套设备,期限一年,利率4.779%。由亚奥数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发中海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在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经原、被告三方商议,同意由被告二继续担保,原告给予被告一贷款展期一年。三方于2004年9月29日签定了《贷款展期合同》,合同约定:在2004年底前本公司归还贷款300万元。但截止2005年6月29日,本公司仅归还了2,864,038元。并有二个月欠息。为此,广发中海支行提出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7,091,556.24元;并要求亚奥数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因广发中海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已查封本公司部分资产:
1、查封本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南天大厦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二年。
2、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查封期限一年。
3、查封本公司持有的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51%股权。查封期限一年。
4、查封本公司持有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资股4779880股及红股、配股。查封期限一年。
5、冻结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步支行、招商银行福田支行分别开立的六个帐户。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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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03 |
公告日期 | 2005-11-0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曹永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6月10日,原告深发宝安支行与本公司及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深发宝安支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8个月,利率为6.903%。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发宝安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偿还了145万元。为此,深发宝安支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55万元和截止到2005年9月5日的利息453577.77元;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5年10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一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欠款人民币35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453577.77元(截止2005年9月5日止之利息,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2、被告二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曹永红对被告一的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10-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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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1 |
公告日期 | 2005-09-01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海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4月15日,广发中海支行与本公司和西部租赁签定了72103023号《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中海支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期限一年,利率5.31%。由西部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发中海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2004年4月29日,因本公司资金周转原因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经广发中海支行、本公司和西部租赁三方商议,广发中海支行同意由西部租赁继续担保,给予本公司贷款展期1,900万元,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为此,广发中海支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900万元和截止到2005年6月7日的利息73,886.25;并要求西部租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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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31 |
公告日期 | 2001-03-31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10-19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银贸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2000)深中法经调终字第21号文就本公司与深圳市兴银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进行终审 |
判决内容 | 判决深圳兴银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0-01-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终审判决撤消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08-24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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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7-12 |
公告日期 | 2000-07-12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物业发展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物业发展公司起诉本公司付清房产买卖余额 |
判决内容 | 判决本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物业发展公司房产买卖余额及违约罚息合计人民币350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0-04-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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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10-19 |
公告日期 | 1999-10-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深圳市兴银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市兴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诉讼标的11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深圳市兴银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是本案第二被告。 |
判决内容 |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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