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11 |
标题 | 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4年9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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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20 |
标题 | 荣亿精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第8.3.8条、第1.5条、第5.1.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第11.3条 |
文件批号 |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1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9月,公司经研究决定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储能业务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嘉兴飞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35%),并争取2年内投资和建设合计50MW光伏和储能电站项目,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及分配。根据《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该项目合计投资金额1.6亿元,按35%持股比例计算,公司预计投资5,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7%。前述重要合同签订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8月披露。 |
批复内容 |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唐旭文、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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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70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9月,公司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嘉兴飞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35%),并争取2年内投资和建设合计50MW光伏和储能电站项目,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及分配。根据《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该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为1.6亿元,按35%持股比例计算,公司预计投资5,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7%。前述重要合同签订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8月10日才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唐旭文、陈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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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0 |
标题 | 荣亿精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70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9月,公司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嘉兴飞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35%),并争取2年内投资和建设合计50MW光伏和储能电站项目,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及分配。根据《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该项目合计投资金额1.6亿元,按35%持股比例计算,公司预计投资5,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7%。前述重要合同签订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8月10日披露。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公司及唐旭文、陈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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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9-28 |
标题 | 【2023年】第008号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半年报问询函[2023]第0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邮箱(feedbackbse.cn)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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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18 |
标题 |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盐地税稽罚[201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与嘉兴宏国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对厂棚车间进行维修,工程造价50万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150元;公司2014年度申报缴纳房产税124710.88万元,未将2014年建造的CNC车间房屋原值申报缴纳2014年度申报缴纳房产税,少缴税款1050元。 |
批复内容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于公司少缴2014年度印花税150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1倍罚款,计金额150元;对于公司少缴2014年房产税1050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金额630元。罚款合计780元。 |
处理人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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