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05 |
标题 | 宏微科技:关于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2024年上半年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且2024年9月6日,公司完成2024年全年业绩目标调整,公司直至2024年10月8日才对公司《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关于2024年业绩预计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补充披露不及时,未能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
批复内容 |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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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05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95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2月6日,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自愿披露“今年全年经营稳定,目前根据在手订单来判断,预计明年将继续保持不低于50%的高速增长”。但是,公司在2024年上半年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且2024年9月6日,公司完成2024年全年业绩目标调整,公司直至2024年10月8日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表(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3日)》对公司《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关于2024年业绩预计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补充披露不及时,未能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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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5 |
标题 | 宏电节能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行政处罚(常税三简罚[2019]21687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常税三简罚[2019]216870号 |
批复原因 | 宏电节能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宏电节能处以31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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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7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5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总资产调增220,310,888.6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调增4,045,301.19元,营业利润调增1,443,359.18元。经查,你公司因会计处理科目使用错误、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权益分类以及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列报等原因,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2、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经查,你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原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在减持股份至5%以下期满一年内认定为关联方,导致2021年年报中的前五大客户和关联交易部分内容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你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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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21 |
标题 | 宏微科技:关于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7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5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总资产调增220,310,888.6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调增4,045,301.19元,营业利润调增1,443,359.18元。经查,你公司因会计处理科目使用错误、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权益分类以及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列报等原因,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2、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经查,你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原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在减持股份至5%以下期满一年内认定为关联方,导致2021年年报中的前五大客户和关联交易部分内容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你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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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6 |
标题 | 宏微科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处罚(沪浦机关简违字[2021]054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沪浦机关简违字[2021]0546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10月29日,宏微科技申报出口一批功率半导体模块,报关单号:224420200002120008,申报五个品名,数量共258个,每个品名总价均为70212.5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504409190。宏微科技主动披露由于制单过程中错将订单号5617当作数量来计价导致申报时总价错误,稽查组认定该票报关单存在价格错报的情况,达到申报不实行为的立案数额基准 |
批复内容 | 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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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1 |
标题 | 宏微科技受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沪浦机关简违字[2020]033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沪浦机关简违字[2020]0338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该处罚决定书,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委托上海添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项下晶圆片一批,商品编号3818001900,报关单号为224420201000999379。经海关查验并经当事人确认,该批商品实际为晶体管晶圆片,商品编号8541290000,与原申报不符。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扣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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