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6 |
标题 | 科汇股份:关于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49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政府补助事项披露不及时
三是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徐丙垠,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朱亦军,时任总经理颜廷纯、王俊江,时任董事会秘书秦晓雷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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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17 |
标题 | 科汇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8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 年 6 月以来,
你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账户均为一般结算账户, 未将募集资金
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 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二、 政府补助事项披露不及时。 2021 年 7 月, 你公司收到有关部门关于 1000
万政府补助的批复, 上述补助与收益相关,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8.18%, 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政府补助事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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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10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85号 |
批复原因 |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6月以来,你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账户均为一般结算账户,未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二、政府补助事项披露不及时。2021年7月,你公司收到有关部门关于1000万政府补助的批复,上述补助与收益相关,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8.18%,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政府补助事项。
徐丙垠作为时任董事长,颜廷纯、王俊江作为时任总经理,朱亦军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秦晓雷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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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7 |
标题 | 科汇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3]014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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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9 |
标题 | 科汇股份收到淄博市张店区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行政处罚(张环责改字[2017]张111号、张环罚字[2017]第(44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张环责改字[2017]张111号、张环罚字[2017]第(445)号 |
批复原因 | 电力自动化设备组装项目浸漆工段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 |
批复内容 | 责令整改,并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淄博市张店区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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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9 |
标题 | 科汇股份收到淄博市张店区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行政处罚(张环责改字[2019]张0125-1号、张环罚字[2019]第(011)) |
相关法规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张环责改字[2019]张0125-1号、张环罚字[2019]第(011)号 |
批复原因 | 电子车间废气排放口人工监测平台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责令整改,并罚款2万元 。 |
处理人 | 淄博市张店区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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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12-26 |
标题 | 科汇电自: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监管局[2016]65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公司与控股股东山东科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汇投资)、实际控制人徐丙垠、科汇投资全资子公司淄博飞雁先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参股公司山东元星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关联资金往来,累计借方发生额23,872.37万元,贷方发生额23,843.41万元。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未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亦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予以披露。此外,公司未能保持与控股股东科汇投资之间的独立性,存在为科汇投资代垫工资、代垫电费等费用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强化公众公司意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持财务的独立性,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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