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30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91号 |
批复原因 |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
2023年5月15日,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9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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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23 |
标题 | 高华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91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5月15日,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9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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