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讯 公告日期:2025-07-02 |
| 标题 | 均瑶健康: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5]074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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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5-06-06 |
| 标题 | 均瑶健康: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1.1条、第2.1.7条、第5.1.1条、第5.1.10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121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亏公告违规 |
| 批复内容 | 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均豪、时任总经理俞巍、时任财务总监崔鹏、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沁予以通报批评。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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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5-30 |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均豪、俞巍、崔鹏、郭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3条第1款、第17条、第4条、第51条第2款、第51条第3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 |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5]35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违规 |
| 批复内容 | 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均豪、俞巍、崔鹏、郭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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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3-28 |
| 标题 | 均瑶健康: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郭沁先生于2024年3月2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票,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
| 批复内容 | 郭沁先生声明:本次窗口期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人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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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30 |
| 标题 | 均瑶健康: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沁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36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多项经营数据前后存在差异,公司也未及时、完整披露产生差异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
| 批复内容 | 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沁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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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8-16 |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1]28号 |
| 批复原因 |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其中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多处数据存在差异。一是列示的2019年原材料采购金额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不一致,金额相差3.75亿元;二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中披露的乳酸菌饮品销售量与下方文字说明披露的销售量存在1.11万吨差异;三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和销售收入产品情况表中披露的产品销量共计存在1888.17吨差异;四是销售收入产品情况表和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披露的其他饮品销售收入存在43.39万元差异;五是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和成本分析表的分产品营业成本存386.68万元差异。上述差异均系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但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差异产生及统计口径变化的原因。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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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 公告日期:2016-09-21 |
| 标题 | 上海食品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浦市监案处字[2016]第150201629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浦市监案处字[2016]第150201629653号 |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上述行政处罚系发行人子公司上海食品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制定规范的合同格式条款。 |
| 批复内容 | 给予警告处罚。 |
| 处理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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