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5 |
标题 | 继峰股份:关于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4]3号 |
批复原因 | 马竹琼:经查,你经查,你担任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你父亲马小平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15,000股、交易金额19.79万元,2023年12月25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3,000股、交易金额3.86万元、亏损0.14万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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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9 |
标题 | 关于对马竹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父亲马小平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15,000股、交易金额19.79万元,2023年12月25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3,000股、交易金额3.86万元、亏损0.14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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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2-28 |
标题 | 继峰股份: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马竹琼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马竹琼女士自2023年11月17日起担任公司董事,其父亲马小平先生于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鉴于马小平先生卖出公司股票价格均低于买入价格,本次短线交易亏损,故不存在将短线交易收益上交公司的情形。为补救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所造成的影响,马小平先生承诺:目前,本人仍持有公司股票1.20万股,如后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出售上述1.20万股,本人获得的收益,将全部上交给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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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业绩预告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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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3 |
标题 | 继峰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38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8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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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1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43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38号。 |
批复内容 | 请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利率条款等安排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2019年4月1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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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5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1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18年10月15日,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弘投资)持有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股份或公司)312,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继弘投资的一致行动人WingSingInternationalCO.,LTD.(以下简称WingSing)持有公司股份146,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3%。继弘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WingSing合计持有公司45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7%。
2018年10月16日,继弘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3.06%。本次增持后,继弘投资持有公司股票331,628,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0%,WingSing持有公司146,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3%。继弘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Wing Sing合计持有公司
478,508,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3%。
继弘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前合计持有公司71.97%的股份,为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本次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累计增持达到2%时未及时停止交易,直至增持达到3.06%时才停止交易,并披露增持进展相关公告。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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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玉华)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唐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8月,继峰股份开始筹划股权激励事项,董事长王某平授意董事会秘书李某聘请外部中介机构。之后,李某接触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了解股权激励方案及收费标准。
2017年10月20日,继峰股份与信公咨询签订《股权激励计划之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正式启动股权激励计划。
2017年10月30日,董事会秘书李某按照董事长王某平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向包括唐玉华在内的拟股权激励对象发送了标题为“宁波继峰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启动”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继峰股份决定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已经正式启动,请被激励对象严格保密并杜绝交易继峰股份股票。
2017年11月12日,继峰股份基本确定股权激励的框架以及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数。
2017年11月25日,继峰股份召开股权激励说明会。
2017年12月4日,继峰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文件。
2017年12月5日,继峰股份发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在公布前,继峰股份股权激励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于2017年12月5日。
二、唐玉华内幕交易“继峰股份”
(一)唐玉华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唐玉华属于股权激励对象。2017年10月30日,唐玉华通过查看继峰股份董事会秘书李某发送的邮件知悉了继峰股份2017年股权激励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30日。
(二)唐玉华知悉内幕信息后实施了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7年11月13日,唐玉华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继峰股份”32,800股,成交金额408,688元。信息公开后,卖出17,500股,截至2018年11月15日仍持有15,300股,亏损77,654.8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
唐玉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
责令唐玉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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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7 |
标题 | 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5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0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9月2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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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0 |
标题 | 陕西格拉默收到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富环罚字[2018]22号、富环责改字[2018]19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8月20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陕西格拉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二十万元。 |
处理人 |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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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16 |
标题 | 北京经开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修订)》 |
文件批号 | 京技管环保监察罚字[2017]第69号、70号、71号、京技管环保监察责改字[2017]第69号、70号、71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上述文件,北京格拉默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正常从事汽车内饰部件生产过程中,车间运行3台注塑机,不正常运行车间安装的1台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该废气处理设施擅自停运,注塑工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上述文件,北京格拉默在正常从事汽车内饰部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属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北京格拉默废机油贮存场所不规范,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废机油贮存量为0.15吨。
根据上述文件,北京格拉默建设的两台注塑机、三台热板焊接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现主体工程尚未建成。 |
批复内容 | 北京格拉默因上述行为被北京经开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17年11月17日前正常运行车间安装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80万元。
北京格拉默因上述行为被北京经开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危险废物废机油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
北京格拉默因上述行为被北京经开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自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两台注塑机、三台热板焊接机项目建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6,600元。 |
处理人 | 北京经开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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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3 |
标题 | 继峰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17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将有关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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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9 |
标题 | 继峰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17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作信息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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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3 |
标题 | 继峰股份关于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甬公司询问函2016年57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甬公司询问函2016年57号](以下简称“询问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组织了相关人员对询问函中的问题进行自查,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态度,现就询问函的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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