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事项的监管工作 |
批复内容 | 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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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
标题 | 安正时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576号 |
批复原因 |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正时尚”或“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7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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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0 |
标题 | 安正时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20号 |
批复原因 |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安政、汤静:2020年12月1日,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94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04%,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才披露《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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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2 |
标题 | 关于对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107号 |
批复原因 | 一、认购信托产品事项后续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二、收购股权事项后续进展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安政、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谭才年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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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8 |
标题 | 安正时尚关于媒体报道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正时尚关于媒体报道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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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21 |
标题 | 安正时尚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0]7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2018年6月9日,公司披露临时公告称,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认购单一资金信托《陆家嘴信托——尊同28号单一资金信托》,投资金额2亿元,期限为1年(满6个月可提前终止)。2020年4月3日,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单项委托理财情况”中披露上述信托产品已于2019年6月11日按期赎回,并获得实际收益1328.64万元。经查,截至2019年12月底,该信托产品未按期赎回,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称,2018年11月17日,公司以自有资金8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827万元)受让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8%的股权。经查,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11月30日和12月3日,合计支付了5827.67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截至2020年7月底,该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仍未完成,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安政、财务总监兼董秘谭才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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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安正时尚关于公司董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陈克川先生之女于2017年12月06日操作陈克川先生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200股,成交价格22.35元/股,于2018年01月04日卖出公司股票200股,成交价格24.1元/股,盈利总额350元。由于本次操作行为陈克川先生不知情,在其发现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了相关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此次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六个月内的双向操作,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1、《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已没收本次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350元,并处以5倍罚款人民币1,750元。
2、公司内部对陈克川先生证券账户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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