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5-03-28 |
标题 | 关于对周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于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9.87万股、交易金额63.19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9.87万股、交易金额63.24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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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10-16 |
标题 | 瑞斯康达:关于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周健先生于2024年10月14日当天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周健先生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因周健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亏损81元,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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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8 |
标题 | 瑞斯康达:关于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7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于洪波,时任监事吴彦、郝爽,时任副总经理关洪峰、张羽、朱雪梅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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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6 |
标题 | 瑞斯康达: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9号 |
批复原因 | (一)风险评估程序中部分底稿内容填写存在错误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三)签字会计师刘绍秋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业务 |
批复内容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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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0 |
标题 |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49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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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0 |
标题 | 关于对于洪波、黄磊、张泽云、赵斌、吴彦、郝爽、关洪峰、张羽、朱雪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4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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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关于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6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
批复内容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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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瑞斯康达:关于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39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63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2018 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
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
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
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
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
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
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
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
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
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虚增 2019 年营业收入 35,133.1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8,754.5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378.67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
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82%;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8,132.96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2,787.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345.29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
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31%。
综上,公司虚构专网通信业务,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等有关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
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斌、张泽云、黄磊作为时任
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斌、张泽云、黄磊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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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3 |
标题 |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绍秋、余龙:
经查,你们在执行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0〕1-461号)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1〕1-999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中部分底稿内容填写存在错误
你们在执行瑞斯康达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2019年和2020年审计业务时,对《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需要了解的内容》《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了解和评价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程序》的有关内容填写和描述与实际执行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一致,存在填写和描述错误的情况。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1.底稿中未记录客户不收取销售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
在深蓝迅通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你们拟对营业收入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取得并核查销售发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取得公司对客户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底稿中未记录富申实业不收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
2.对专网通信业务的核查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你们对供应商重庆天宇星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宇)、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高)进行核查时,仅从是否与瑞斯康达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角度进行核查,未发现两公司之间存在共同股东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工信)。赛普工信是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第二大股东,分别持有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股权为40%、16%。
二是查阅外部信息时缺乏一定的职业谨慎。深蓝迅通2020年审计底稿中记录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公告》(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以及富申实业与华讯方舟的交易金额和占比情况。经查,2020年6月1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华讯方舟收入真实性、往来款项真实性、存货存在性、内控失效、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华讯方舟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对于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的交易,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称“无法判断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收入的真实性”。你们在引用《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时缺乏一定的谨慎,没有进一步全面、深入了解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相关专网业务的真实情况。
3.未对未回函的函证保持职业怀疑
2020年年报审计的底稿中留存了向富申实业发送的三份询证函的复印件,其中,一份是应收账款询证函(函证内容是应收账款余额和交易额),一份是预收账款询证函,一份是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富申实业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进行了回函,对其他两份未回函。你们对富申实业不回交易额的情形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三、签字会计师刘绍秋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业务
刘绍秋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至2020年度签字会计师、深蓝迅通2019年度签字会计师,经查看2019年和2020年审计工作底稿,发现其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度审计的项目组讨论、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和2020年现场审计业务。
刘绍秋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2月20日修订版)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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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6 |
标题 |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3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
批复内容 | 一、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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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0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斯康达及相关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6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
一、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17 |
标题 |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3]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瑞斯康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
批复内容 | 1、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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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1-11 |
标题 |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820220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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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1 |
标题 | 瑞斯康达: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1年6月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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