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26 |
标题 | 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6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6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2019年1月3日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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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0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杭治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7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杭治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7笔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800股,分4笔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800股。经核实,监事杭治雨已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次违规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19,945元上交公司。
杭治雨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此外,杭治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7年7月27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杭治雨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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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1-07 |
标题 | 鸣志电器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监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7]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杭治雨作为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鸣志电器”)监事,分别于2017年6月5日、6月12日、6月23日和7月17日买入鸣志电器股票4300股、10700股、8900股和6900股,分别于2017年6月7日、6月15日、6月26日和7月26日卖出鸣志电器股票4300股、10700股、8900股和6900股,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杭治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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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7-27 |
标题 | 鸣志电器关于公司监事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杭治雨先生于 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分批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800股、分批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800股。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同时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超限额转让;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责任。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与杭治雨先生沟通确认,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杭治雨先生配偶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缺乏认识,杭治雨先生本人对其个人股票账户缺乏管控,其配偶使用杭治雨先生股票账户自行操作所致,期间杭治雨先生因工作繁忙对配偶的操作行为并不知情。在知悉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后,杭治雨先生立即主动向公司汇报了违规事实,并主动上缴本次违规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19,945元(未扣除税费)。杭治雨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违规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郑重承诺:今后其本人及配偶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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