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8 |
标题 | 关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孙红艳、郑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第四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333号 |
批复原因 | 一、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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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09 |
标题 | 至纯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70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709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经公司认真研究和讨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就《工作函》之相关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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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21 |
标题 | 至纯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34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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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5 |
标题 | 至纯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暨延期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6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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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4 |
标题 | 至纯科技: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512号 |
批复原因 | 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至纯科技”)于2022年5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核实,现将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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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28 |
标题 | 至纯科技: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浩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9月16日,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截至公告日,股东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波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湖波威)合计持有公司19,034,22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98%,其中赵浩持有公司13,715,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赵浩拟自公告披露的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3,39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6%。2021年11月9日至12月2日,赵浩累计减持3,117,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截至12月2日,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波威的合计持股比例已达到5%,但赵浩未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而于2021年12月3日至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减持56,000股,于2022年1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000股,累计减持2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2022年1月19日,赵浩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5,661,205股,占公司总股本4.92%。赵浩作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继续卖出所持股份,超比例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0.08%。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浩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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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8 |
标题 |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参与投资私募基金协议作废等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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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6-02 |
标题 | 至纯科技:关于原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陈银柱先生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4月16日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职务,陈银柱先生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数量为300股,平均成交价格为30.45元/股。2021年5月27日,陈银柱先生违规卖出公司股票300股,平均成交价格为34.26元/股。截至本公告日,陈银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陈银柱先生也积极配合公司调查。鉴于陈银柱先生买卖股票时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经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对陈银柱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陈银柱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已于本公告披露日前主动将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1,143元全部上交公司,公司已确认收到了上述款项。同时,陈银柱先生对于本次违规事项特此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项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全体董监高对遵守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制度中关于董监高持股管理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公司要求全体董监高严格遵循《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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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0-09 |
标题 | 至纯科技关于股东因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股东平湖合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湖合波”)关于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平湖合波于2020年9月30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公告中承诺本次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814,396股,因操作失误,在2020年9月30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2,100股,买入后因挂单自动成交,卖出公司股份8,000股。本次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平湖合波本次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2,100股,买入均价为36.36元/股;以当日卖出均价36.47元/股作为参考,计算所得收益为(36.47-36.36)*2100+36.47*8000=291,991元.
2、赵浩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合波、平湖波威、上海蒲锐迪及上海颀瑞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赵浩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合波、平湖波威、上海蒲锐迪及上海颀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
公司要求相关人员定期巩固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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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7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吴海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18年8月3日,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纯科技或公司)时任董事吴海华持有公司1,0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同日,吴海华通过公司发布减持计划公告,计划自公告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4754%。截至同月27日,吴海华累计减持公司1,01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8%。吴海华实际减持股份数量超出减持计划数量10,000股,违反了其前期减持计划。且其超额减持部分也未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预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海华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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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28 |
标题 | 至纯科技关于公司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收到董事吴海华先生关于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吴海华先生于2018年8月3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公告中承诺本次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因操作失误,在2018年8月27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1,010,000股。本次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 |
批复内容 | 1、公司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要求相关人员定期巩固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2、吴海华先生及其配偶均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吴海华先生本次对该事项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1)实际所减持股份超出减持计划承诺的10,000股股份的收益主动上缴,归本公司所有。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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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5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71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71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3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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