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18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5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553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监管工作函》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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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22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625号 |
批复原因 |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灵康药业”)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监管工作函》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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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1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西藏证监局[202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一)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西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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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0 |
标题 |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1号 |
批复原因 |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一)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西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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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2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西藏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一、灵康药业关联方情况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持有灵康药业47.09%股份,持有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100%股份,陶灵萍为灵康控股、灵康药业、益冠实业实际控制人,并且陶灵萍同时兼任灵康控股董事长、灵康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益冠实业执行董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益冠实业为灵康药业的关联方。二、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灵萍与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将灵康药业资金划转至益冠实业银行账户,累计发生15,000万元,占灵康药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4.80亿元的10.14%。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灵康药业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三、灵康药业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系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灵康药业应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灵康药业直到2021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灵康药业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 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 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西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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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1-11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20023001号、证监立案字0320023002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陶灵萍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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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2 |
标题 | 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西藏证监局[202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月4日、3月10日,灵康药业分别向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全资子公司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转款10,000万元、5,000万元,两笔款项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3月31日转回,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益冠实业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49.38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现对灵康药业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西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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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6-28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86号 |
批复原因 |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未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减预告 |
批复内容 | 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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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544号 |
批复原因 | 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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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5 |
标题 |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0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2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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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1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64号 |
批复原因 |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6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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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2 |
标题 | 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灵刚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0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陶灵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陶灵萍合计持有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60.75%股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9月10日,陶灵刚直接持有公司16,38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50%,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陶灵刚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1.7元/股(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为7.7元/股),并保证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5月,陶灵刚持有的上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2018年9月11日、12日,陶灵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46,600股、66,500股公司股票,减持均价分别为10.78元/股、10.73元/股,合计减持113,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1%,减持总金额为1,215,545.20元。陶灵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未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违反了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公开承诺。同时,陶灵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第11.12.1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灵刚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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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9-15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8年9月10日,陶灵刚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6,3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陶灵刚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以及公司上市后进行的送股、转增所得股份。陶灵刚先生于2018年9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6,600股,减持均价10.78元/股,9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6,500股,减持均价10.73元/股,合计减持113,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11%,减持总金额1,215,545.20元。减持后,陶灵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26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89%。
陶灵刚先生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司首发上市前做出的承诺“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定期核对股东持股信息时,发现陶灵刚先生股份异常变动,立即向陶灵刚先生进行问询,并要求其停止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陶灵刚先生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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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15 |
标题 | 灵康药业关于子公司召回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多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6年第4号)。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4批次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不符合规定。其中,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的批号分别为0.1g规格的150501,0.25g规格的141001、150201和150501;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的批号分别为0.5g规格的140704、150401和150402,1.0g规格的141001。 |
批复内容 | 获悉上述事件后,公司高度重视,迅即对涉事批号的产品从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各环节开展自查和调查,未有明确调查结论前暂停涉事药品生产,对涉事的不合格批次产品实施召回。公司将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沟通,了解事件的最新情况,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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