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

- 603538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张启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2]4号
批复原因二、张启模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一)张启模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张启模参与美诺华与默沙东重大合作事项的推进,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1月20日。(二)张启模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的情况1.张启模证券账户情况。张启模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2日开立于恒泰证券青岛某营业部。2.账户资金情况。张启模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交易资金主要来自张启模工资收入及其出售房产收入。3.账户实际控制情况。张启模通过手机控制其证券账户决策买卖“美诺华”股票。4.账户交易情况。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内幕信息敏感期),张启模证券账户共买入成交137,300股,成交金额4,472,089.80元,成交量明显放大,交易异常。张启模账户实际共盈利226,031.46元。
批复内容对张启模没收违法所得226,031.46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8-26
标题美诺华: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08号
批复原因(一)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回复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二)公司通过非法定渠道发布相关业绩信息
批复内容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姚成志、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高峰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6-01
标题美诺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东扩项目新建溶剂回收车间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诺华”)“年产520吨医药原料药项目”(以下简称“东扩项目”)新建溶剂回收车间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立即应急响应,迅速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公司同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工作。截至当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现场明火已扑灭,无人员伤亡和被困。经现场环境监测,主要污染物指标均低于标准值。
批复内容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事故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7
标题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8
标题美诺华: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许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许健于2019年8月1日至今担任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或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6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许健的配偶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股数合计8900股,买入金额合计29.39万元;卖出股数合计8600股,卖出金额合计28.79万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许健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1
标题美诺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个别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1]9号
批复原因许健:经查,你担任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董争春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8,900股,成交金额29.39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600股,成交金额28.79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6-10
标题美诺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个别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健先生之配偶证券账户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负责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燎原药业收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台环临罚字[2020]15号
批复原因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备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污水污染物
批复内容罚款344,100元
处理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安徽美诺华收到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安监管罚字[2017]危化-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广)安监管罚字[2017]危化-2号
批复原因危险化学品未放在专用仓库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作业票证未按规定管理;可燃气体探头未法定检测
批复内容罚款158,000元
处理人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燎原药业收到临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2019)202号)
相关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文件批号临应急罚[2019]202号
批复原因该公司高处作业前未完成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批复内容罚款28,000元
处理人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浙江美诺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地税稽罚[2018]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虞地税稽罚[2018]2号
批复原因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②在房产税申报缴纳时,存在申报遗漏事项、申报房产税时原值数据错误等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罚款181,737.9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宇波)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1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1月13日至17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董事长姚某志短信联系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元药业)董事长方某荣,询问宏元药业是否出售,寻求见面商谈。 2018年1月20日,姚某志与方某荣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可能性,方某荣提出出售价格等条件。 2018年1月24日,姚某志与方某荣、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宏元药业80%股份,以下简称物产化工)董事长张某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当日,三人赴物产化工控股股东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与物产中大总经理周某女、投资部总经理彭某进一步商谈收购事宜,周某女表示可以继续推进。 2018年1月29日,彭某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阮某发送宏元药业相关材料,请其开展数据测算等工作。 2018年1月30日,姚某志安排美诺华财务总监李某和方某荣对接收购宏元药业事项,李某和方某荣在杭州进行面谈。当晚,华泰联合陶某松向彭某发送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备忘录,内容涉及交易流程、方案等。 2018年1月31日,方某荣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与彭某就宏元药业对外出售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2018年2月1日12时45分许,李某和方某荣再次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 2018年2月7日上午,张某、方某荣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讨论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具体方案。下午,张某、方某荣与姚某志就收购事项进行谈判,就收购价格等形成一致意见。 2018年2月8日,美诺华披露《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美诺华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美诺华”开始停牌。 2018年3月8日,美诺华披露《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美诺华与物产化工于当月7日签署《关于资产重组事项的框架协议》,就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达成初步意向。 美诺华披露的收购宏元药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公开于2018年2月8日。 二、夏宇波内幕交易“美诺华” (一)夏宇波与方某荣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话联络 方某荣因担任宏元药业董事长,参与收购事项谈判而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夏宇波与方某荣系朋友关系,两人存在日常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宇波与方某荣共通话5次,其中2018年2月1日15时12分通话1次。 (二)夏宇波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美诺华”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宇波使用本人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账户)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平安证券账户),存入资金,合计买入“美诺华”226,109股,成交金额共计5,555,521.3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492,622.13元,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共计亏损71,580.95元。具体为: 1. 海通证券账户:2018年2月2日,买入“美诺华”60,487股,成交金额共计1,487,206.70元。2018年6月4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1,476,279.59元,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共计亏损13,373.68元。 2. 平安证券账户:2018年2月2日至7日,买入“美诺华”165,622股,成交金额共计4,068,314.66元。2018年6月4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4,016,342.54元,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共计亏损58,207.27元。 (三)夏宇波交易“美诺华”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理由 夏宇波海通证券账户在2018年2月2日买入“美诺华”前,2年多未发生证券买入交易;夏宇波平安证券账户开户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2日买入“美诺华”前,未发生任何证券交易。2018年2月2日至7日,夏宇波向海通证券账户和平安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共计5,750,000元,大量集中买入“美诺华”,买入意愿强烈,成交金额共计5,555,521.36元,较过往交易明显放大,且夏宇波此前从未交易过“美诺华”。夏宇波交易“美诺华”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美诺华”。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夏宇波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9
标题美诺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64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