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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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9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国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155号
批复原因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减持公司股票及配偶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和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
批复内容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3
标题四方科技:关于公司高管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15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14日减持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金额699,000元,于2022年1月13日减持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292,000元;你的配偶季舒娟通过其账户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买入24,300股,成交金额309,460元,卖出24,300股,成交金额320,370元,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4月1日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买入29,600股,成交金额316,984元,卖出22,300股,成交金额237,372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和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2
标题关于对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朱国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18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根据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补充公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朱国建的配偶季某娟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其中,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季某娟累计买入24,300股,卖出24,300股,涉及短线交易股数24,300股,交易金额35.21万元。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季某娟累计买入29,600股,卖出22,300股,涉及短线交易股数22,300股,交易金额25.97万元。上述交易共获利5.50万元,已全部上缴公司。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朱国建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对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朱国建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20
标题四方科技:关于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获悉朱国建先生的配偶季舒娟女士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朱国建先生及其配偶季舒娟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国建先生之配偶季舒娟女士本次交易未获利,不存在需向公司交回所得收益的情形。(二)经核实,朱国建先生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其配偶季舒娟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朱国建先生的意见及相互商量,系季舒娟女士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所作出的自主决定,上述买卖公司股票是季舒娟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朱国建先生及其配偶季舒娟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上述违规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三)朱国建先生及其配偶季舒娟女士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四)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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