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6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黄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4]2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你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请问贵公司供货的哪些产品具有AI功能”时,称“公司供货的三星S24系列手机、谷歌Pixel8系列手机等产品都具有AI功能”,未准确说明公司产品是铝制结构件材料且不具有AI功能,回复内容不严谨、不准确。至2024年3月5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主要为具有AI功能的谷歌Pixel 8和三星S24手机提供铝制中框结构件材料,与AI功能直接相关的芯片无关”。3月7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产品不具有AI功能”。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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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5 |
标题 | 福蓉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4]2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你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请问贵公司供货的哪些产品具有AI功能”时,称“公司供货的三星S24系列手机、谷歌Pixel8系列手机等产品都具有AI功能”,未准确说明公司产品是铝制结构件材料且不具有AI功能,回复内容不严谨、不准确。至2024年3月5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主要为具有AI功能的谷歌Pixel8和三星S24手机提供铝制中框结构件材料,与AI功能直接相关的芯片无关”。3月7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产品不具有AI功能”。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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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4 |
标题 | 福蓉科技: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9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4年2月29日收盘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供货的三星S24系列手机、谷歌Pixel8系列手机等产品都具有AI功能。……未来,随着AI技术不断应用,公司供货的具有AI功能的产品将越来越多。”3月1日,有媒体将公司列为“AI手机”等AI相关的概念股。经监管督促,公司于3月5日公告说明“公司主要为……谷歌Pixel8和三星S24手机提供铝制中框结构件材料,与AI功能直接相关的芯片无关”,于3月7日公告进一步说明“公司产品不具有AI功能”。公司股价在3月1日至6日,连续4个交易日收盘涨停。在AI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e互动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客观,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与AI相关信息,未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公司产品与AI功能无关,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1.1条、第7.5.3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卫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卫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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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0 |
标题 |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城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蓉关综辑违字[2022]0012号 |
批复原因 | 认定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一票货物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174,894.30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公司科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城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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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03 |
标题 | 福蓉源资源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罗源县税务局松山税务分局行政处罚(罗税松山简罚[2022]14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罗税松山简罚[2022]144号 |
批复原因 | 认定福蓉源资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对福蓉源资源科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罗源县税务局松山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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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20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江叶瑜、李卓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 |
批复原因 | 所涉项目: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 |
批复内容 | 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江叶瑜、李卓良采取出具警示函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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