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25 |
标题 | 关于对何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持股变动规则》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九条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180号 |
批复原因 | 作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其证券账户在2024年9月24日至10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购回卖出的公司股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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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06 |
标题 | 海天味业: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180号 |
批复原因 | 何涛作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在2024年9月24日至10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购回卖出的公司股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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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05 |
标题 | 海天味业:关于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何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条、第3.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240号 |
批复原因 | 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何涛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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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04 |
标题 | 海天味业关于前监事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23号 |
批复原因 | 陈伯林:经查,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你担任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5月17日,你名下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连续卖出海天味业股票,成交123,000股,成交金额11,784,677元,同时买入海天味业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190,960元。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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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5-18 |
标题 | 海天味业关于监事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陈伯林先生家属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登录其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公司已在2019年4月23日披露)123000股,成交均价为95.81元/股,成交金额11784677.00元,卖出最高成交价96.60元;同时还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均价95.48元/股,成交金额190960.00元。
陈伯林先生发现家属上述操作后,当即制止家属继续进行任何操作,立即主动通知公司,并出具了本次违规买入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陈伯林先生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核查,上述交易行为不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获得收益2240.00元按规定归公司所有。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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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5 |
标题 | 海天味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3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336号《关于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问询函所提问题的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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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9 |
标题 | 海天味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3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336号《 关于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对于问询函所提问题,公司将尽快核查完毕,如实进行披露,现将函件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 关于公司销售情况
二、关于细分市场竞争情况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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