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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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9
标题格尔软件: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32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于2022年7月4日至今任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9月7日,你与配偶张某、女儿徐某某的证券账户存在买入格尔软件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金额67,287元,卖出金额30,563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4
标题关于对徐勇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32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于2022年7月4日至今任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董事。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9月7日,你与配偶张某、女儿徐某某的证券账户存在买入格尔软件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金额67,287元,卖出金额30,563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9-09
标题格尔软件:关于董事及其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徐勇康先生及其配偶张玙女士、女儿徐方婧女士的证券账户于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批复内容1、经与徐勇康先生核实,其表示自己未曾与两位直系亲属沟通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 期间也未向其透露公司的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对其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不知情,徐勇康先生、徐方婧女士的证券账户均由张玙女士控制及操作。 本次交易行为是张玙女士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是其不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 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 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次短线交易获利 3,648.20 元,已全数上缴公司。 3、徐勇康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 致以诚挚的歉意, 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张玙女士及徐方婧 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 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4、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 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0
标题格尔软件: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78、沪证监决[2023]79号、沪证监决[2023]80号、沪证监决[2023]81号、沪证监决[2023]8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20483955)存在以下事实:2018年、2020年,你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导致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18年至2020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78万元、250.67万元、77.3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3%、3.58%、1.36%;2021年虚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37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2.39%;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119.81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3.63%,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6.9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0.49%。
批复内容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叶枫作为格尔软件时任副总经理,组织、安排上述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是格尔软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叶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3.杨文山作为格尔软件时任总经理,负责格尔软件经营管理,审批了相关采购付款流程,但未勤勉尽责,是格尔软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文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4.顾峰作为格尔软件时任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格尔软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顾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5.周海华作为格尔软件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审批了相关采购付款流程,但未勤勉尽责,是格尔软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海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7
标题关于对顾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2018年、2020年,格尔软件及其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导致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18年至2020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78万元、250.67万元、77.3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3%、3.58%、1.36%;2021年虚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37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2.39%;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119.81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3.63%,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6.9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0.49%。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7
标题关于对叶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79号
批复原因经查,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2018年、2020年,格尔软件及其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导致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18年至2020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78万元、250.67万元、77.3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3%、3.58%、1.36%;2021年虚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37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2.39%;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119.81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3.63%,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6.9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0.49%。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7
标题关于对杨文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80号
批复原因经查,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2018年、2020年,格尔软件及其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导致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18年至2020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78万元、250.67万元、77.3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3%、3.58%、1.36%;2021年虚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37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2.39%;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119.81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3.63%,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6.9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0.49%。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7
标题关于对周海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82号
批复原因经查,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2018年、2020年,格尔软件及其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导致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18年至2020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78万元、250.67万元、77.3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3%、3.58%、1.36%;2021年虚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37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2.39%;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119.81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3.63%,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6.9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0.49%。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7
标题关于对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7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2018年、2020年,你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导致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18年至2020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78万元、250.67万元、77.3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3%、3.58%、1.36%;2021年虚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37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2.39%;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119.81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3.63%,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6.9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0.49%。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7
标题格尔软件: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532号
批复原因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尔软件”)于前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工作,认真仔细地进行了全面核实,部分问题需经会计师审计认定,且所涉工作量较大,本次回复准备工作时间较长。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15
标题格尔软件: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峰先生出具的《关于违规减持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说明及致歉函》,范峰先生的配偶因误操作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范峰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5,000股。
批复内容(一)公司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要求范峰先生定期巩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相关监管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二)发生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后,范峰先生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及负面影响,第一时间对其配偶进行了教育与规则解读,停止违规减持行为。并就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和致歉函。其本人疏忽了个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上述相关减持规定细节,就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致歉如下:“我对本次公司公告重大事项未满2个交易日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减持股份行为对格尔软件和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我会强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公司的各项监管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三)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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