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浙商银行:关于公司原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3]2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截至2023年5月16日,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1,346,936,645股股份,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6.33%,为浙商银行时任大股东。2023年5月17日,浙商银行披露《关于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执行裁定的公告》,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你公司所持浙商银行股份已被司法拍卖。2023年5月30日,浙商银行披露《关于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称你公司上述被拍卖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你公司不再持有浙商银行股份。针对上述股份变动事项,你公司至今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关于对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查,截至2023年5月16日,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1,346,936,645股股份,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6.33%,为浙商银行时任大股东。2023年5月17日,浙商银行披露《关于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执行裁定的公告》,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你公司所持浙商银行股份已被司法拍卖。2023年5月30日,浙商银行披露《关于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称你公司上述被拍卖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你公司不再持有浙商银行股份。针对上述股份变动事项,你公司至今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3 |
标题 | 浙商银行:关于对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9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17日,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者集团)持有1,346,936,645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33%。
旅行者集团所持6.33%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执行, 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6 |
标题 |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半年报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83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0月11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行”)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783号)。 |
批复内容 | 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就各个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并作出说明,现就《监管工作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告 公告日期:2021-06-18 |
标题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浙商银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是募集资金用途监测存在重大疏漏;二是对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及偿债保障措施尽职调查不到位,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不准确;三是未按规定开展询价工作,发行文件中承销方式信息披露不准确;四是对发行人重大事项披露督导义务履行不到位;五是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形式不完整、底稿保存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1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浙商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4-06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 |
相关法规 |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交易商协会在对相关发行人进行自律调查时了解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事项,相关中介服务开展未遵循勤勉尽责基本原则,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 |
批复内容 |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已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4-28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浙商银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作为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牵头主承销商,未能及时跟进监测发行人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并督导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
批复内容 |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8年第4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浙商银行诫勉谈话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