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15 |
标题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九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九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个别项目存在保荐工作独立性不足,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立项环节对项目重要风险点关注不足,内核环节未充分关注项目组对内核委员问题答复的事实依据等情况;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存在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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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11 |
标题 | 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4年9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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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8-06 |
标题 | 关于对主办券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4年7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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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9 |
标题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申请项目的保荐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2017年10月,发行人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辅导、保荐、承销一揽子协议(以下简称一揽子协议),约定由平安证券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暨保荐机构,并指定了平安证券项目相关负责人。2022年3月底,平安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发行人遂与平安证券终止上述一揽子协议,并与浙商证券签署辅导协议、保荐协议。2023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发行人首发上市申请。
( 一) 保荐工作缺乏独立性
( 二) 未如实说明历次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况
( 三) 尽职调查履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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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3-07 |
标题 | 关于对主办券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4年2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批复内容 |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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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15 |
标题 | 关于对江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海燕:
经查,你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现更名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九龙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本人名义代他人购买金融产品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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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5 |
标题 | 关于对史凡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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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5 |
标题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公开发表言论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三是个别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未能保证信息来源合规。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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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5 |
标题 | 关于对傅嘉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参与制作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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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5 |
标题 | 关于对陈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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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9 |
标题 | 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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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08 |
标题 |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152号 |
批复原因 | 浙商资管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2号),主要内容如下:“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深入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制度。你公司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二、暂停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三、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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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08 |
标题 |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商证券子公司浙商资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改正。
二、暂停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三、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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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30 |
标题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陈健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你公司未及时发现陈健的兼职行为并向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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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30 |
标题 | 关于对陈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陈健: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担任重庆佰富江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经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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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苏海明)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2号 |
批复原因 | 苏海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苏海明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31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6年4月12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蒋某玲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在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蒋某玲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84******和深圳股东账户0101******),买卖创兴资源、美都能源、三维工程、和顺电气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30日,买入金额共计30,100,036.10元,卖出金额共计28,287,726.00元,亏损670,928.27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2015年12月28日,金某华与苏海明签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顾协议》),协议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6年8月21日,金某华与苏海明通过《补充协议书》将《投顾协议》不保障金某华本金安全修改为保障本金安全。《投顾协议》形式上是金某华与浙商证券签订的业务合同,但经司法鉴定,协议加盖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证券投顾业务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证券南京大光路营业部章均系伪造,且《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存在多处不规范甚至是保本的违法违规条款,上述协议实质上是金某华与苏海明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金某华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金某华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6******和深圳股东账户0192******),买卖中国人寿、四维图新、海得控制、辅仁药业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27日,买入金额共计473,639,594.47元,卖出金额共计405,902,723.87元,亏损22,307,035.74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苏海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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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海明)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苏海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苏海明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31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6年4月12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蒋某玲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在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蒋某玲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0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8465****和深圳股东账户010183****),买卖创兴资源、美都能源、三维工程、和顺电气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30日,买入金额共计30,100,036.10元,卖出金额共计28,287,726.00元,亏损670,928.27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2015年12月28日,金某华与苏海明签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顾协议》),协议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6年8月21日,金某华与苏海明通过《补充协议书》将《投顾协议》不保障金某华本金安全修改为保障本金安全。《投顾协议》形式上是金某华与浙商证券签订的业务合同,但经司法鉴定,协议加盖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证券投顾业务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证券南京大光路营业部章均系伪造,且《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存在多处不规范甚至是保本的违法违规条款,上述协议实质上是金某华与苏海明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金某华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金某华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0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656****和深圳股东账户019264****),买卖中国人寿、四维图新、海得控制、辅仁药业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27日,买入金额共计473,639,594.47元,卖出金额共计405,902,723.87元,亏损22,307,035.74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苏海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蒋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情形。苏海明苏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惩。 |
批复内容 | 对苏海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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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03 |
标题 | 关于对王卫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计算盈亏等便利并收取报酬;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2020年6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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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0 |
标题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营、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个别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并非100%由合规总监考核。三是未对子公司进行现场合规检查。四是未能持续跟踪合规有效性评估发现问题的规范落实情况。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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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瑜)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130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金瑜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并于2011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为证券从业人员。
黎某亚与金瑜系亲属关系。2014年1月17日,“黎某亚”证券账户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6月13日,金瑜将其家庭财产陆续通过其本人以及亲友的银行账户转到“黎某亚”证券账户;自2017年4月4日开始,金瑜通过取现、转至亲友账户及本人账户的方式将“黎某亚”证券账户的收益取出。
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金瑜实际控制并使用“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2,063,953.68元,其中买入金额11,044,185.80元,卖出金额11,019,767.88元,亏损29,881.49元。 |
批复内容 | 对金瑜处以4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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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11-19 |
标题 | 关于对李文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8]126号 |
批复原因 | 李文英:
经查,你(李文英,身份证号码:310107196902252822)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航渡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发送的信息中存在误导客户的内容。上述行为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严格遵循客观、审慎、专业等执业原则,切实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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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0 |
标题 | 浙商证券江西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洪国税红简罚[2018]78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洪国税红简罚[2018]783号 |
批复原因 | 浙商证券江西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被处以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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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3 |
标题 | 浙商期货天津营业部收到行政处罚(津滨海地税四简罚[2018]6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津滨海地税四简罚[2018]69号 |
批复原因 | 浙商期货天津营业部因未按照规定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处以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管理三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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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29 |
标题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18]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经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自查发现并向我局报告、我局检查核实确认,你营业部2016年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三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浙商证券自查发现后,能够积极排查风险隐患,控制风险蔓延,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具备依法从轻处理的情节。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各项合规监督与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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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1-17 |
标题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监管局[2017]70号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作为杭州西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投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
西湖投资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西投01”和“17西投01”存续期间,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其中2017年1月22日借给杭州之江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4亿元、2017年1月20日借给杭州西湖区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2017年1月24日和25日借给杭州市西湖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计4.69亿元,共计10.69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作为西湖投资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防止上述转借事项的发生,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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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2 |
标题 | 浙商期货济南营业部收到行政处罚(市国税简罚[2017]133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市国税简罚[2017]1337号 |
批复原因 | 因浙商期货济南营业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处以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济南市市中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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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5-08 |
标题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措施[2017]21号 |
批复原因 | 一、你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你公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对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上述事实反映出你公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对公司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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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5-08 |
标题 | 关于对高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措施[2017]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公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公司对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事实反映出公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
高玮作为公司时任合规总监,未能对公司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10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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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5-08 |
标题 | 关于对赵伟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措施[2017]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公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公司对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事实反映出公司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
赵伟江作为公司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10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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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4 |
标题 | 浙商证券嘉兴梅湾街证券营业部收到行政处罚(嘉地税稽罚[2017]1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嘉地税稽罚[2017]15号 |
批复原因 | 浙商证券嘉兴梅湾街证券营业部因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的1,022.57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3,506元,合计24,528.57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处以未扣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264.29元。 |
处理人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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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2-01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浙证监措施[2017]1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措施[2017]11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2月,浙江证监局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做出《关于对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浙证监措施[2017]11号),公司在IPO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
批复内容 | 浙商资管于2017年2月底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现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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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2-29 |
标题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经我局核查及你公司自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青田华庭街证券营业部、开化芹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原监事长李坚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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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29 |
标题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荷花中路证券营业部受到衢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柯城区大队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商证券衢州荷花中路营业部两具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指向黄色区域,存在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500元。 |
处理人 | 衢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柯城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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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01 |
标题 | 浙商期货天津营业部收到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罚款 200元。 |
处理人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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