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内容 | (一)获悉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本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实,罗铮先生和郑军先生均事先不知晓其亲属交易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其亲属均系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误操作,不存在主观违规情况。相关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谋求利益的情形。(二)罗铮先生、郑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进行了深刻反省。罗铮先生、郑军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本人及亲属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三)曾碧清女士账户本次短线交易相关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卖出股份数大于买入股份数,其短线交易收益金额及计算方式为:1.(期间首次卖出价11.10元/股-期间首次买入价9.80元/股)×期间首次买入股份数10,000股=13,000元;2.(期间首次卖出价11.10元/股-期间第二次买入价10.80元/股)×期间第二次买入股份数2,000股=600元;3.(期间第二次卖出价11.50元/股-期间第二次买入价10.80元/股)×期间第二次卖出股份数2000股=1,400元。前述三笔收益合计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5,000元已经全部上缴本公司。(四)郑子懿先生账户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金额及计算方式为:期间卖出总金额174,533元-期间买入总金额171,335元=3,1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3,198元已经全部上缴本公司。(五)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督促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