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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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2
标题蓝科高新:关于股东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肃监管局[2024]2号
批复原因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3年6月28日,你公司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第一大股东,持有蓝科高新股份1.81亿股,持股比例为51%,上述股份系协议转让方式取得。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执行你公司所持蓝科高新股份3545281股,涉及金额2646.13万元,但你公司在知悉被动减持相关信息后,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2
标题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
批复原因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3年6月28日,你公司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第一大股东,持有蓝科高新股份1.81亿股,持股比例为51%,上述股份系协议转让方式取得。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执行你公司所持蓝科高新股份3545281股,涉及金额2646.13万元,但你公司在知悉被动减持相关信息后,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1-15
标题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61号
批复原因张家港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对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作出执行裁定书,中国能源所持股份于6月29日开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但其未按规定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及时披露被动减持计划,直至公司于7月1日披露执行裁定,并于7月7日披露股东的被动减持情况,中国能源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10
标题关于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王锡文、姜子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3]13号
批复原因一、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评价执行不到位 在承接2021年度、2022年度评估业务时,均仅有项目负责人一人签署独立性承诺函,仅对其一人开展专业胜任能力评价,未见另一签字评估师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签署独立性承诺函、开展专业胜任能力评价。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九条的规定。 二、核查验证程序不充分 在开展2021年度、2022年度评估工作时,工程设计收入增长率、收入成本率;EPC合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收入预测数据、收入增长率、收入成本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有关项目预测期数据等以上相关参数和数据,评估底稿未见执行的分析测算、核查验证程序。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数据测算存在错误 在开展2021年度评估工作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存在计算错误,连锁导致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自由现金净流量等多个项目计算错误,最终企业整体价值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不准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四、质控复核工作不到位 在出具2022年度评估报告时,《质控部审核表》中审核意见、项目负责人反馈意见、提请关注问题、审核人员等内容均未填写。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5
标题蓝科高新: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4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中的个别事项所涉及的数据、内容较多,汇总与整理的工作量较大,为保证《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上交所申请延期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4
标题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13号
批复原因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13号)。
批复内容公司将相关情况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1-26
标题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014号
批复原因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7年度经营业绩将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1,100万元。4月11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750万元。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720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前期披露2017年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重大变化。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1-26
标题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012号
批复原因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延丰,总经理解庆,财务总监王发亮: 经查,2018年1月30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7年度经营业绩将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1,100万元。4月1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750万元。4月22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720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前期披露2017年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重大变化。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延丰,总经理解庆,财务总监王发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23
标题*ST蓝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上证公函[2018]265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1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1-13
标题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59号
批复原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审慎,且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1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延丰、时任总经理解庆、时任财务总监王发亮、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俊彦、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旭杨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延丰、时任财务总监王发亮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总经理解庆、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俊彦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旭杨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1-13
标题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59号
批复原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审慎,且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1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延丰、时任总经理解庆、时任财务总监王发亮、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俊彦、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旭杨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延丰、时任财务总监王发亮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总经理解庆、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俊彦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旭杨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5
标题*ST蓝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40号
批复原因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做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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