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26 |
标题 | 友发集团: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4]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于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前五日内减持公司股份970,600股,成交金额为4,927,822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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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26 |
标题 | 关于对张德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4]0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于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前五日内减持公司股份970,600股,成交金额为4,927,822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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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10 |
标题 | 友发集团:关于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德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20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4年8月22日,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集团或公司)披露董事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称,时任董事张德刚亲属使用其账户于2024年7月5日至7月9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97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8%,成交金额为4,927,822元。2024年7月9日收盘后,公司提交披露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张德刚在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前5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 |
批复内容 | 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德刚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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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8-23 |
标题 | 友发集团:关于董事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董事张德刚先生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董事张德刚先生对本次窗口期减持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愿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影响。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组织全部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谨慎操作,加强沟通,进一步提高合规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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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6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陈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18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监事陈琳的配偶张某于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4,800股,交易金额589,579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0,600股,交易金额489,603元。上述交易获利已全部上缴公司。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陈琳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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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5 |
标题 | 友发集团:关于公司职工监事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4]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监事期间,你配偶张旭证券账户于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4,800股,成交金额589,579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0,600股,成交金额489,603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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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5 |
标题 | 关于对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4]0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监事期间,你配偶张旭证券账户于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4,800股,成交金额589,579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0,600股,成交金额489,603元。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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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7-12 |
标题 | 友发集团: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2024年2月2日前,公司职工监事陈琳女士的配偶张旭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41,000股,其在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4,800股,成交金额合计为589,579元(合计19笔);期间,其获得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共计34,8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0,600股,成交金额合计为489,603元(合计3笔),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26,897元(计算方法: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不考虑期间分红、交易手续费、税费等交易成本费用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旭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0,000股。 |
批复内容 | 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立即核查相关情况,职工监事陈琳女士及其配偶张旭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职工监事陈琳女士的配偶张旭先生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二)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公司职工监事陈琳女士的配偶张旭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个人投资行为,陈琳女士本人对张旭先生的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系张旭先生个人操作,因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行为。职工监事陈琳女士对于未能对其配偶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张旭先生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共同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三)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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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6 |
标题 | 唐山正元收到唐山丰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冀唐丰南)安监罚〔2019〕三队02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冀唐丰南)安监罚[2019]三队022号 |
批复原因 | 唐山正元钢塑车间设备检修现场有1处无安全警示标志 |
批复内容 | 给予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唐山丰南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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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6 |
标题 | 邯郸友发收到成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冀邯成)应急罚[2020]事-01号、(冀邯成)应急罚[2020]事-0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冀邯成)应急罚[2020]事-01号、(冀邯成)应急罚[2020]事-02号 |
批复原因 | 邯郸友发在“6.1”高处坠落事故(1人死亡)中,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董希标在“6.1”高处坠落事故(1人死亡)中,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邯郸友发作出罚款22万元,对董希标作出罚款2.4万元。 |
处理人 |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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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5 |
标题 | 一分公司收到天津静海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津静)安监罚[2019]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津静)安监罚[2019]003号 |
批复原因 | 一分公司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
批复内容 | 认定一分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一分公司罚款25万元,对负责人张德刚罚款21,240元。 |
处理人 | 天津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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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05 |
标题 | 唐山正元收到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2-1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9月4日,唐山正元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
批复内容 | 2018年11月5日,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唐山正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9.4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对唐山正元罚款40万元。2018年11月5日,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认定总经理李茂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9.4物体打击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对李茂华罚款7.4088万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
处理人 | 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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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29 |
标题 | 邯郸友发收到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邯成)安监罚[2018]事-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冀邯成)安监罚[2018]事-01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11日,邯郸友发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
批复内容 | 2018年10月29日,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邯成)安监罚[2018]事-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邯郸友发在“7.11”灼烫事故(1人死亡)中,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其作出罚款29万元。2018年10月29日,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邯成)安监罚[2018]事-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董希标在“7.11”灼烫事故(1人死亡)中,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对其作出罚款6.3万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
处理人 | 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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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22 |
标题 | 唐山友发收到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文件批号 | (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1-2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28日,唐山友发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2016年4月12日,唐山友发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2017年4月27日,唐山友发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
批复内容 | 2018年10月22日,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唐山友发对2015年“9.28”物体打击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其处罚40万元。2018年10月22日,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对唐山友发时任总经理韩德恒罚款8.7210万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时缴纳了罚款。2018年10月22日,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唐山友发对2016年“4.12”机械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其处罚40万元。2018年10月22日,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对韩德恒罚款9.9090万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时缴纳了罚款。2018年10月22日,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唐山友发对2017年“4.27”高空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其处罚40万元。2018年10月22日,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对韩德恒罚款11.61万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
处理人 | 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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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30 |
标题 | 一分公司收到天津市静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津静)安监罚[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津静)安监罚[2018]01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2日,一分公司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
批复内容 | 对一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张德刚罚款5.16万元。 |
处理人 | 天津市静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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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0 |
标题 | 唐山友发收到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2018]年丰交运决字第44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
文件批号 | [2018]年丰交运决字第44号 |
批复原因 | 针对唐山友发未按规定为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
批复内容 | 作出“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罚款1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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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8 |
标题 | 世友钢管收到天津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津市场监管静特质罚[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特种设备安全》 |
文件批号 | 津市场监管静特质罚[2017]18号、19号、20号 |
批复原因 | 世友钢管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
批复内容 | 天津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津市场监管静特质罚[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世友钢管对其2017年“3.11”起重机械一般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责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瞒报事故的行为罚款12.5万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以上共计27.5万元。同日,对世友钢管负有领导责任的生产经理朱如德作出津市场监管静特质罚[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6,297.52元。对法定代表人张德刚作出津市场监管静特质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3万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
处理人 | 天津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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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2 |
标题 | 唐山新利达环保收到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路南区分局作出唐环南罚字[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唐环南罚字[2017]004号 |
批复原因 | 发现唐山新利达厂区西侧空地堆存氧化铁未采取遮盖措施,造成粉尘污染 |
批复内容 | 责令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万元整。 |
处理人 |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路南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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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1 |
标题 | 邯郸友发收到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工商处字[2016]137号) |
相关法规 | 《广告法》 |
文件批号 | 沙工商处字[2016]137号 |
批复原因 | 沙洋县工商局调查发现邯郸市友发钢管有限公司以合格证为载体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广告法》规定,对邯郸友发作出30万元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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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31 |
标题 | 唐山市丰南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唐山友发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唐丰南地税稽处[2016]539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冀唐丰南地税稽处[2016]5392号 |
批复原因 | 认定唐山友发(1)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187元;(2)2014年11月6日销售费用列支招待费中取得的一张金额为300元的发票不符合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唐山友发少缴企业所得税20,187元的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责令限期缴纳上述不缴少缴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处理人 | 唐山市丰南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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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4 |
标题 | 二分公司收到天津市静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二分公司下达(津静)安监管罚字[2016]第(00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津静)安监管罚字[2016]第(001)号 |
批复原因 | 二分公司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
批复内容 | 天津市静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二分公司下达(津静)安监管罚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二分公司发生重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二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决定罚款20万元。同日,对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自友作出(津静)安监管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罚款3万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
处理人 | 天津市静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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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3 |
标题 | 一分公司收到天津市静海区环保局向一分公司下达津静环罚字[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文件批号 | 津静环罚字[2016]002号 |
批复原因 | 认定一分公司运行中的1号锅炉传送带上正在使用的炉前煤全硫量为0.61%,超过DB12/106-2015《工业和民用煤质量》规定的标准,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经济处罚1万元。 |
处理人 | 天津市静海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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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19 |
标题 | 成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对邯郸友发成环罚字[2015]0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成环罚字[2015]06-05号 |
批复原因 | 发现邯郸友发二期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手续并投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邯郸友发处罚款6万元,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处理人 | 成安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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