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3-25 |
标题 | 中国建筑关于媒体报道事件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扬州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发生突发事故,本次事故因工地主塔外墙脚手架发生坠落所致,本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其他5名涉险人员伤情稳定。 |
批复内容 | 本次事故属于较大安全事故,应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判定事故责任。目前事故正在调查之中,尚未认定责任主体。 |
处理人 |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事故调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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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8 |
标题 | 中国建筑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6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细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剔除标准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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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
标题 | 中国建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6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细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剔除标准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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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6 |
标题 | 中国建筑关于安邦资产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11月22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2016年11月25日,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资产”)根据“问询函”要求,就相关问题回复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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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3 |
标题 | 中国建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11月22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希望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核实并披露上述事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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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24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百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5年1月6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副总裁李百安买入中国建筑股票14,000股,成交均价为7.09元/股。2015年2月12日,李百安卖出中国建筑股票14,000股,成交均价为5.82元/股。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公告上述事项。李百安作为公司高管,在买入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又卖出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李百安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3.1.6条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百安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履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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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6-27 |
标题 | 中国建筑:关于公司高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李百安先生向公司报告:因家属误操作,使用其股票账户于2015年1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14,000股,成交均价为7.09元/股;于2015年2月12日卖出公司股票14,000股,成交均价为5.82元/股,形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李百安先生承诺今后将严格管理个人股票账户。
经公司自查,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未产生收益,不存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董监高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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