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0 |
标题 | 关于对朱俊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3]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向他人推介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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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7 |
标题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8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分公司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开展证券交易、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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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7 |
标题 | 关于对许清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84号 |
批复原因 | 许清宝:经查,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开展证券交易、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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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陈德富)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6号 |
批复原因 | 陈德富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王某1”“王某2”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没收陈德富违法所得988,441.20元,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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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2 |
标题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54号 |
批复原因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医美行业深度:举重若“轻”,求美有方》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报告个别内容数据列示错误、文字表述不严谨,未准确标明个别数据出处,就同一数据的列示或预测,你公司同期发布的不同研究报告存在差异。二是存在具体判断或观点论述不够严密的情况,表现为个别具体观点分析依据不充分、以偏概全,个别行业发展趋势的结论基于一家公司的财务数据推论而出、不够严密。三是底稿未记录个别数据的演算方法与过程。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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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2 |
标题 | 关于对徐佳熹、孙媛媛、东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57号 |
批复原因 | 徐佳熹、孙媛媛、东楠:
经查,你们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医美行业深度:举重若“轻”,求美有方》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报告个别内容数据列示错误、文字表述不严谨,未准确标明个别数据出处,就同一数据的列示或预测,你公司同期发布的不同研究报告存在差异。二是存在具体判断或观点论述不够严密的情况,表现为个别具体观点分析依据不充分、以偏概全,个别行业发展趋势的结论基于一家公司的财务数据推论而出、不够严密。三是底稿未记录个别数据的演算方法与过程。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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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5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监局[2021]5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赵某担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上海金陵东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具有证券经纪人证书,接受兴业证券上海金陵东路证券营业部委托,代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方某”兴业证券账户于2000年6月9日开立于兴业证券上海金陵东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赵某接受方某委托,操作“方某”证券账户进行“沙钢股份”“圣济堂”“天目湖”等多只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金额共计15099.7万元,合计亏损。赵某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
批复内容 | 对赵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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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28 |
标题 | 关于对黄俊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9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29号 |
批复原因 | 黄俊添:
经查,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担任理财顾问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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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02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金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31号 |
批复原因 | 杨金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兴业证券南通分公司执业期间存在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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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2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单位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申请换领证券经营许可证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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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10 |
标题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江西省国荣医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推荐挂牌过程中,存在员工廉洁问题且引发客户纠纷的情况。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对员工管控不力,相关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加强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督促员工依法合规执业、恪守廉洁底线。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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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30 |
标题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0]144号 |
批复原因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58163U)员工在营销及服务过程中向多名投资者多次销售非兴业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违规行为时间较长,你分公司未能予以关注,未能有效防范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反映出你分公司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方面存在不足,内部控制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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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4-18 |
标题 | 兴业证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公司接到有关方面通知:公司副总裁陈德富先生因个人原因,接受组织调查。 |
批复内容 | 接受组织调查。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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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27 |
标题 | 关于对郏嘉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9]17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多次向客户推荐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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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9 |
标题 | 兴业证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74号 |
批复原因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7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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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1 |
标题 |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西银罚字[2017]第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西银罚字[2017]第28号 |
批复原因 | 兴业证券陕西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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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9-22 |
标题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兰荣、总经理刘志辉、原合规总监夏锦良、董事会秘书郑城美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5日通过了《关于设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决议,但未依法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兰荣、刘志辉、夏锦良、郑城美分别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合规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17年9月26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福建证监局305会议室。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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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09 |
标题 | 收到《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2017]3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34号 |
批复原因 | 兴业证券作为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项目等项目受托管理人,未及时针对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未及时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新增借款超比例情况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完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
批复内容 |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券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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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15 |
标题 | 收到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青国税罚[2017]167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南青国税罚[2017]1672号 |
批复原因 | 兴业证券广西分公司因发票违法,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批复内容 | 处以3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限该单位于2017年6月29日前办理IC卡抄税报税。 |
处理人 |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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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0 |
标题 | 《关于暂停受理兴证期货期权程序交易账户报备申请的决定》(衍生品业务部监管函【2016】19号)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
文件批号 | 衍生品业务部监管函[2016]19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在监控中发现,你公司客户上海涨倍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涨倍三号投资基金(衍生品合约账户号8881091362888)在股票期权业务中进行了程序交易,但你公司未根据本所股票期权交易规则向本所进行程序交易报备,暴露出你公司风控管理存在瑕疵。 |
批复内容 | 我部已于2016年6月29日向你公司发送《关于兴证期货期权程序交易报备事项的监管关注函》(衍生品业务部监管函【2016】10号)。针对你公司再次未报备账户程序交易的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我部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受理期权程序交易账户报备申请一个月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立即对上述行为涉及事项进行整改,全面自查,并于10月28日前向我部提交公司盖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衍生品业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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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8 |
标题 | 兴业证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9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27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1号)。
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和《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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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5 |
标题 | 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9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兴业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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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9 |
标题 | 兴业证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6]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兰翔先生、伍文祥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兰翔、伍文祥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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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6-29 |
标题 | 关于兴证期货期权程序交易报备事项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
文件批号 | 衍生品业务部监管函[2016]10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在监控中发现,你公司客户单健(衍生品合约账户号A495671639888)在股票期权业务中进行了程序交易,但你公司未根据本所股票期权交易规则向本所进行程序交易报备,暴露出你公司风控管理存在瑕疵。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立即对上述行为涉及事项进行整改,并于2016年7月6日前通过传真向我部提交公司盖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衍生品业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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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1 |
标题 | 兴业证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077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17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077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相关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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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8 |
标题 | 兴业证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077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17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0770〕号),主要内容如下:
近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现有如下问题需你公司核实后补充披露并回复我部。
一、请核实并披露立案调查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保荐及财务顾问业务、相关赔偿责任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等,并就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二、请密切关注证监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及时披露本函内容,并于2016年6月21日之前,将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向投资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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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13 |
标题 | 兴业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沈稽查调查通字16005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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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4-07 |
标题 | 关于对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1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祁冰,身份证号:******************)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学园中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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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4-07 |
标题 | 关于对郑赛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郑赛芳,身份证号:******************)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学园中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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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4-07 |
标题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学园中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原负责人郑赛芳、员工祁冰在你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反映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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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2-20 |
标题 | 兴业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5年7月7日,你公司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你公司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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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5 |
标题 | 兴业证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4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回购股份事项的问询
函》(上证公函[2016]014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回购股份事项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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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11-09 |
标题 | 关于对兴业证券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达仁资管重大资产重组暂停转让申请违规,兴业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未能督导达仁资管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暂停转让。 |
批复内容 | 约见谈话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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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29 |
标题 | 关于对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5]49号 |
批复原因 |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行为管理存在疏漏。公司对员工上报的身份信息缺少必要的审核,存在不实报送的风险。个别员工未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在交易时间上交手机。个别员工配偶买卖股票、基金未向公司进行申报。二是异常交易管理松懈,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个别专户有同日反向交易行为,个别交易的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偏离较大,未纳入异常交易管理。 |
批复内容 | 责令你公司在2015年8月5日之前改正。你公司应当在2015年8月5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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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5 |
标题 | 关于对兴全基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3号 |
批复原因 | 兴全基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睿众”)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2015]3号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认为,2014年7月23日,兴全睿众设立“兴全睿众特定策略6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6号),募集规模1.2亿元,优先级投资者为兴全睿众设立的“兴全睿汇稳健12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法人。2014年7月29日,兴全基金设立“兴全特定策略25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25号),募集规模1亿元,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自然人。两只资产管理计划均约定由劣后级投资人下达投资建议。2014年8月6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25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某只上市公司股票964.5万股,成交价格10.16元。2014年8月11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6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前述同一只上市公司的股票1177万股,成交价格9.94元。2014年10月,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停牌。股票复牌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对于以上异常情形,兴全基金、兴全睿众未对特定6号、特定25号的异常交易保持足够警觉,也未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兴全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一个月;暂停受理兴全睿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后,兴全基金及兴全睿众高度重视,对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认真整改。 |
处理人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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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18 |
标题 | 关于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号、大证监函[2014]143号、兴证期字[2014]56号 |
批复原因 | 兴证期货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 [2014]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采购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主要内容是:“近日,我局在对你公司所属大连营业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营业部员工陈晶使用客户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营业部负责人孟宪伟知悉此情况后未加以制止,并参与了期货交易;营业部负责人孟宪伟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上述行为暴露出你公司在营业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构成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要求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全面梳理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有效执行居间关系审核流程,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你公司应当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批复内容 | 收到《决定》后,兴证期货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对有关问题的自查、分析及整改安排,并成立了以总经理任组长、首席风险官任副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制订整改方案,安排专项稽核检查人员赴大连营业部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整改工作。
2014年8月8日,兴证期货向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提交了《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营业部员工违规事件的整改报告》(兴证期字〔2014〕56号),并于当年10月13日收到大连监管局《关于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整改验收意见的函》(大证监函[2014]143号)“鉴于你公司已按我局《关于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号)的要求进行整改且整改成效良好,准予通过此次整改检查验收”。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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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24 |
标题 | 关于对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3号 |
批复原因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基金”)于2013年5月24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2013]1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聘任董承非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业模式”)的基金经理;6月2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商业模式的募集申请;8月22日,公司批准董承非赴国外学习(期限一年);10月22日,商业模式获批。我局发现,公司申请募集商业交更新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你公司应在2013年5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有关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批复内容 | 收到《决定》之后,兴全基金高度重视,立即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认真学习、深刻反思
2、加强业务流程的完善和监控
3、加强守法合规教育
4、积极协调董承非回国到岗事宜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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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23 |
标题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公司字[2011]60号 |
批复原因 | (一)问题之一:《公司章程》未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明确董事会人数。
(二)问题之二:《公司章程》未列明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的事项,不符合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三)问题之三:现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三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接受三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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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完善了公司治理相关规章制度,增强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规范运作意识,有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作为上市证券公司,兴业证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将公司建设成为具有鲜明的业务特色、独特的竞争优势、合规高效的运营机制、健全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优秀的人才团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公司。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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