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62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姚磊违反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姚磊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时任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磊,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姚磊使用本人手机操作“赵某会060××××563”“赵某会E02××××504”账户交易“安科生物”“广州友谊”“国信证券”“华昌化工”“华胜天成”“江特电机”“经纬纺机”“双塔食品”“先锋新材”“园城黄金”“云南锗业”“中国北车”“中国南车”“中国铁建”“中国一重”“中海集运”“中联重科”等17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额3,924,736.00元,累计卖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额9,015,764.59元,获利878,322.35元。姚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上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磊违法所得878,322.35元,并处以878,322.35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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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30 |
标题 |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就未能按期规范承诺的相关事项作出公开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4]19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8月11日,北京证监局向北车集团作出《关于对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19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根据披露信息显示,你公司在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北车)签订的《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协议》中承诺自中国北车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助其办理完毕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此项承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目前,你公司拟豁免履行该项承诺,但尚未提交中国北车的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监管指引第六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2014年8月30日前,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未能按期规范承诺的原因、目前的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以及相关风险提示等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
批复内容 | 按照监管指引第六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2014年8月30日前,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未能按期规范承诺的原因、目前的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以及相关风险提示等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根据北京证监局上述要求,北车集团对未能按期规范承诺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公开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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