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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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0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宇涵)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7]1号
批复原因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宇涵 经查明,骄龙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骄龙资产控制使用6个资产管理产品账户;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骄龙资产控制使用“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2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3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68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招商银行-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浙商银行-中信建投浦江之星资产管理计划”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骄龙账户组)。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顾问为骄龙资产,交易资金来源于骄龙资产通过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骄龙资产及其时任股东也分别出资参与认购上述有关资产管理产品。骄龙账户组由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负责投资决策,确定交易股票品种、数量和买卖方向,王宇涵本人参与部分下单操作,账户组下单记录中部分交易地址与骄龙资产办公现场及王宇涵使用电脑相匹配。 骄龙资产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控制使用骄龙账户组,在尾市交易期间,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故意拉抬“广汽集团”股价,影响当日“广汽集团”股票的收盘价。骄龙资产在实施上述交易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影响股价、维持其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避免穿仓风险的意图。由于本案不存在拉抬后反向卖出股票,故未认定违法所得。
批复内容骄龙资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骄龙资产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王宇涵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0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刘义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7]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刘义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义君控制使用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5年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刘义君控制使用“何某彬”证券账户和“谭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上述证券账户由刘义君向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斌借用,双方签订了业务协议书,约定由任某斌出借账户及资金给刘义君使用,按日收取利息,刘义君负责账户交易决策,自负盈亏。双方长期存在该合作模式并均承认账户出借事实。 刘义君承认其为了顺利卖出通过大宗交易所持“广汽集团”股票,先后采用高价买入申报及低价委托托盘的方式,以维持股价及制造买盘量很大的假象。
批复内容刘义君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义君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6-08-23
标题广汽集团关于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13日,公司董事李平一先生股票帐户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为21.71元/股;2016年7月14日,公司董事李平一先生股票帐户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为22.11元/股;李平一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李平一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40元上缴归公司所有。 2、李平一先生股票帐户的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亲属操作失误造成,其本人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对其亲属及股票账户管理,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19
标题广汽集团关于上交所对媒体报道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964号
批复原因2016年8月15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16
标题广汽集团关于收到上交所有关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964号
批复原因2016年8月15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之前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本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对所问询的事项进行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8
标题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54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17日下午,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54号),内容为:2016年3月17日,多家媒体刊载报道《传祺斥资50亿元发展新能源 目标年销10万辆》。报道称,你公司执行董事、乘用车董事总经理吴松表示,今后几年广汽传祺将投入约50亿元人民币,打造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广汽及广汽传祺新能源汽车实现10-20万规模等。同时,我部关注到,多家媒体在近期屡次报道你公司推出新车型、打造研发基地等事项。就上述媒体报道涉及的事项,请你公司进行逐条核实,并予以回应和披露。同时,请你公司自查是否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规情形,并在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按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中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请你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之前,针对上述报道事项按规定披露相应的澄清说明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针对上交所的问询,本公司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4
标题广汽集团关于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47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3日下午,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优步战略合作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47号)。 根据我部的监管要求,你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与中国优步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的补充公告。今天午间我部通过媒体监测关注到,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方面已确认参与中国优步的B轮融资。下午公司股价涨停。但公司上述相关公告未提及关于公司参与中国优步融资的事项。请公司对照与中国优步签订的相关协议,完整披露关于合作的主要内容、模式、规模或金额等具体事项,并根据相关事实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请于2015年12月24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针对上交所的问询, 本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7-17
标题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14]558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于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3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并于2014年7月17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4]558号),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关注。
批复内容申请人根据广东证监局的上述要求进行了落实整改,并于2014年8月13日向广东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的报告》(广汽集团[2014]157号)。具体涉及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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