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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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2-21
标题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7号
批复原因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红塔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红塔证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 二、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三、在员工离职办理流程中,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四、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 145 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廉洁从业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31号
批复原因一是信息系统化监控不到位,公司风控系统未设置关联交易额度风控阈值,资管业务通过手工台账审核回购利率偏离情况;二是债券投资交易人员薪酬递延制度不符合监管要求;三是债券交易询价活动留痕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切实提升风控合规管理水平。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14
标题云南证监局出具《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24日,发行人发生一起信息安全事故,发行人集中交易等多个信息系统于当日13点30分全部中断,其中,集中交易和网上交易系统先后中断2次,影响交易时间超过5分钟但未达到30分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业务时间达30分钟以上。此外,发行人在信息系统日常运维管理、应急处理和事件报告方面存在不足。
批复内容因此,云南证监局对发行人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发行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并向云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05
标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125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8]1258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作为深圳市架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对其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并披露时,擅自更改披露日期。
批复内容因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3-22
标题云南证监局出具《关于对余雷、毛志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2号)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2号
批复原因余雷担任发行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期间,毛志宏担任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期间,红塔登峰1号、红塔登峰2号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参与新股网下申购过程中,申报金额多次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总额。
批复内容因此对上述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10
标题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板井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6]5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4年12月10日,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你营业部下发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板井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范围的批复》,批复中确定你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你营业部依据此批复内容于2015年1月27日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变更了营业执照,但未及时至我局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的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20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每六个月对营业部相关报告及备案事项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8-23
标题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2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4月底以前,你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判断适当性,而是错误根据投资者临柜办理业务权限开通手续时点的实时资产市值,为5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错误根据申报全线开通日前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类资产市值,为3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证券类资产市值计算时点要求的规定。 同时,你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提交《关于对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红塔证券[2016]62号)中,存在未如实上报违规开户情况的情形,漏报违规开户比例44.44%,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关于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枓等信息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与《全国中小企企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管理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8-02
标题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偾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云南证监局[2016]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在担任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于2011年6月1日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云维债”)的受托管理机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云维股份2015年度累计新增借款超过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602,717,449.20元)的20%,云维股份对此未及时披露。作为“11云维债”的受托管理机构,你公司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云维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偾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令113号)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5-30
标题上交所出具《市场监察警示函》(上证监察警示字2016-275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监察警示字2016-2755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账户于2016年5月30日的股票交易过程中,存在日内反向交易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进行自买自卖等异常行为。
批复内容对发行人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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