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

- 601218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5
标题吉鑫科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724号
批复原因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724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作为公司2022年度的年报审计机构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监管工作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6
标题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88号
批复原因一是2011-2019年度,吉鑫科技为你实际控制的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是2018年度,吉鑫科技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传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你与你子各持该合伙企业50%的份额。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吉鑫科技未按规定在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6
标题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87号
批复原因一是2011-2019年度,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实际控制的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是2018年度,你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传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包士金与其子各持该合伙企业50%的份额。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在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24
标题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拟参与设立新能源基金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披露,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就投资相关事项进展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02
标题吉鑫科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2号
批复原因(一) 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 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三)公司长期未披露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 (四)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批复内容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包士金,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包振华,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庄雨良、蒋加平、顾小平,时任监事怀刚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陶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1
标题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643号
批复原因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鑫科技”)于前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643号),要求公司核实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资金用途和去向等。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已经自查完毕,经自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募投项目相关进展及风险提示及时、充分,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况;后续公司将持续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8
标题吉鑫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资金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512号
批复原因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资金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512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相关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涉嫌违法违规的,我部将采取监管措施或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8
标题吉鑫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半年报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477号
批复原因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报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47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予以披露。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严肃追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1
标题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23
标题吉鑫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59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6月更名为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鸿金属)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总额度2亿元,期限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你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5亿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康鸿金属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厦门国际银行发放的贷款1.6亿元,并于2017年12月8日予以归还。2017年11月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更名为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裕科技)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总额度2亿元,期限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6亿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顺裕科技于2017年12月1日收到厦门国际银行发放的贷款1.6亿元,并于2018年11月30日予以归还。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上述担保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资产、负债等产生重要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同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述事项也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你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及相应的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亦未披露所涉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9
标题吉鑫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8
标题吉鑫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85号
批复原因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8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5-12、14发表意见。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进行披露,并于2019年5月2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吉鑫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75号
批复原因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7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 2018年5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7日之前, 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告  公告日期:2018-03-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陆卫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陆卫忠担任吉鑫科技副总经理期间,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A2201*****,于2015年2月5日买入吉鑫科技股票1,005,000股,成交均价7.65元/股;2015年7月30日卖出吉鑫科技股票20,000股,成交均价7.38元/股。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陆卫忠作为吉鑫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吉鑫科技股票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陆卫忠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0-17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6]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7月10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不减持股份并择机增持股份的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先生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函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中国证监会[2015]18号文的规定,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但经核实,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陆卫忠并未向公司提交承诺不减持的函件,也未作出前述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公司前述公告披露的内容未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陆卫忠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科技或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陆卫忠于2015年2月5日买入吉鑫科技股票1,005,000股,成交均价为7.65元/股。7月30日陆卫忠卖出2万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7.38元/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总数的1.5%。 公司副总经理陆卫忠在六个月内买入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7月30日的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综上,陆卫忠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陆卫忠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9
标题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暨年报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498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报中相关事项披露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具体回复情况及公司2013年年报进行补充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1
标题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以下内容披露有误: 1、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六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二、股东情况(一)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2、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2.2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批复内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反馈意见,现将有关更正事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