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04 |
标题 | 博汇纸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3299号 |
批复原因 |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研究,逐项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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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5-26 |
标题 | 博汇纸业: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收购事项负责人刘明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41号 |
批复原因 | 金光纸业前期不谋求控制权的公开信息披露不准确,短期内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影响了投资者对有关公司控制权状态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决策造成误导。 |
批复内容 | 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收购事项负责人刘明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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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31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1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7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1月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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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7]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林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4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纸业或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公司信用风险上升、融资环境恶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良一直考虑采取再融资等相关措施改善博汇纸业融资环境,提升市场形象。12月底博汇纸业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杨某良认为时机已成熟,便开始筹划推动上述工作。
二、林安知悉内幕信息及交易“博汇纸业”情况
杨某栋时任博汇纸业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14年12月24日,杨某栋作为公司董秘参加了为改善博汇纸业融资环境、提升市场形象,由博汇集团杨某召集,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的关于对公司定向增发及高送转利润分配事项的讨论。
2015年2月4日下午,杨某栋到广州拜访广州市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华投资),并参加了杉华投资举行的公司年会聚餐。晚餐结束后,林安及杉华投资总经理林某、吴某夫与杨某栋等人返回林某办公室一起聊天,聊天过程中,杨某栋提起公司可能会增发。
2015年2月13日至4月13日,林安利用“刘某”账户和本人账户买卖“博汇纸业”股票。
(一)关于“刘某”账户
“刘某”账户,2015年1月6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广州临江大道营业部,对应资金账户3030001003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96121576。该账户“博汇纸业”交易由林安单独决定并在其办公室用笔记本电脑下单操作。账户开户后,共计转入资金5,993,496元,其中2月10日、13日,转入资金5,473,496元,资金来源主要为刘某、吴某闻以及林安。2015年2月13日,林安操作“刘某”账户买入“博汇纸业”股票753,200股,成交均价7.96元,成交金额5,997,260元。4月8日全部卖出,成交均价11.86元,成交金额8,931,673元。实际获利2,920,098.81元。“刘某”账户开户以来至2015年3月4日期间仅交易过“博汇纸业”一支股票。
(二)关于“林安”账户
“林安”账户,2014年9月1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广州马场路营业部,对应资金账户6120010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58210321。2015年2月25日,林安操作该户买入“博汇纸业”股票22,700股,成交均价8.06元,成交金额182,962元。4月13日卖出22,700股,成交均价12.05元,成交金额273,535元。实际获利89,998.33元。账户资金来源为林安本人。
林安操作“刘某”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博汇纸业”共计获利3,010,097.14元。
以上事实有博汇纸业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林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有接触,其操作的“刘某”账户资金变化、交易“博汇纸业”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传递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账户集中单一交易“博汇纸业”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林安违法所得3,010,097.14元,并处以3,010,097.14元罚款。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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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8-15 |
标题 | 博汇纸业关于对部分生产线进行整改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因公司3.8万吨/年草浆生产线未报批环评文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因公司年产14万吨文化纸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项目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环保监管部门整改意见,公司年产14万吨文化纸项目将在完善环评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后恢复生产。 |
处理人 |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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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2 |
标题 | 博汇纸业关于对部分生产线进行整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桓环罚字[2017]第327号、332号、413号、414号 |
批复原因 | 1、因公司3.8万吨/年草浆生产线未报批环评文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因公司年产14万吨文化纸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项目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桓环罚字[2017]第327号、332号):要求公司3.8万吨/年草浆生产线停止生产,处罚款人民币33.50万元。
2、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桓环罚字[2017]第413号、第414号):要求公司年产14万吨文化纸项目停止生产,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 |
处理人 |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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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7-19 |
标题 | 博汇纸业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7月14日,国家环保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及大华纸业进行了环保检查。2017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部通报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列示了2017年7月14日检查发现问题企业名单,其中包含公司及大华纸业。
一、检查公司发现的问题
1、3.8万吨/年草浆生产线、14万吨/年文化纸项目未批先建,并且未经环保验收便投入生产;年产20万吨高档包装纸板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投入生产。
2、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污水处理厂收集池、初沉池、酸化水解池、好氧池均未封闭,未设置异味收集处置设施,雨污未分流。
4、未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5、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在另一家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内。
二、检查大华纸业发现的问题
1、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未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3、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在另一家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内。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国家环保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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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1 |
标题 | 博汇纸业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97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编号为“上证公函〔2017〕0197 号的《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提价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书面回复,现将相关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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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4 |
标题 | 博汇纸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提价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97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编号为“上证公函〔2017〕0197号的《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提价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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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2-14 |
标题 | 博汇纸业关于控股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2月9日,博汇集团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操作失误,将一笔“买入”误操作成“卖出”,错误卖出公司股份21,000股,且未及时发现上述违规卖出股份的情况,并在当日及次日的交易时间内继续操作买入交易,直至次日收市后才发现误操作卖出公司股份21,000股,卖出金额102,060.00元,卖出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6%。 |
批复内容 | 虽然博汇集团卖出公司股份属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卖出股份行为客观上构成了短线交易,公司及博汇集团针对本次短线交易的补救措施如下:
(一)博汇集团上述卖出操作的所得金额共计102,060.00元全部上缴归公司所有。
(二)博汇集团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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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1-01 |
标题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立案调查期间已主动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认为,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发布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编号:临2014-091)中所述相关风险事项已消除。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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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27 |
标题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二)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如下:
(一)责令博汇纸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二)对杨延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杨延智、杨振兴、史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对李军、金亮宗、荆树兵、王友贵、杨国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五)对聂志红、关雪凌、赵耀、胡安忠、张艳、曹林、孙吉、金田宗、郑先山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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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2 |
标题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截至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之中。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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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01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4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纸业”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3年度,博汇纸业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通过为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热电”)、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热电”)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形式,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司2013年全年被关联方天源热电、丰源热电累计占用资金134.37亿元,占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6%;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仍被占用的资金为21.94亿元,占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1%。同时,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5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也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2013年度报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同时影响到年度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公司业绩2013年度净利润由之前预计的增加200%以上,下调为减少2323%到2370%。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延良、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董事杨振兴、金亮宗、荆树兵、财务总监史霄、董事会秘书杨国栋予以公开谴责。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违规行为,本所已于2014年6月27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了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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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03 |
标题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监管关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28号、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27号、上交所上证公监函[2014]00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纸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
批复内容 | 一、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时任董事杨振兴、杨延良、金亮宗、荆树兵,时任副总经理周克军,时任财务总监史霄,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国栋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博汇纸业时任监事胡安忠、李军、郑先山、金田宗、孙吉、曹林、张艳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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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27 |
标题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625号 |
批复原因 | 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就如下内容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算和确认过程、目前余额及后续解决措施等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
同时,你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积极推进,尽快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如对上述问题不能有效解决,我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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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06-27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纸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博汇纸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打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时任董事杨振兴、杨延良、金亮宗、荆树兵,时任副总经理周克军,时任财务总监史霄,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国栋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编制、审议有关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时任董事杨振兴、杨延良、金亮宗、荆树兵,时任副总经理周克军,时任财务总监史霄,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国栋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抄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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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6-27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纸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博汇纸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打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时任监事胡安忠、李军、郑先山、金田宗、孙吉、曹林、张艳虽然不是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但是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督促相关人员编制、审议有关定期报告,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6.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博汇纸业时任监事胡安忠、李军、郑先山、金田宗、孙吉、曹林、张艳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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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5-01 |
标题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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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
标题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2、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3、关联资金往来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的相关要求完成公司治理整改的一系列工作,通过加强公司治理活动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和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增强了公司的独立性,强化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了各专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
今后公司将会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长期不懈的坚持下去,继续深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加大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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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5 |
标题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鲁证监公司字[2007]54号 |
批复原因 | 一、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三、关联资金往来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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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治理状况评价意见,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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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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