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8 |
标题 | 四川长虹: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007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为下属子公司的经销商(包括但不限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2021年12月17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宁易购拟向银行申请的借款5.2亿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公司未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就相关担保进展事项及时予以披露,仅按照内部制度办理了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9条的规定,公司对苏宁易购提供担保事项不符合信息披露豁免要求。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另经查明,2021年12月25日至12月27日期间,苏宁易购向前述银行合计申请借款5.2亿元,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22年12月24日至26日陆续到期,苏宁易购偿还1.94亿元、逾期3.26亿元,公司于12月25日至26日收到代偿通知,因履行担保责任累计向银行偿还3.26亿元。2022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担保进展公告,就上述为苏宁易购提供担保、担保逾期及承担担保责任事项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前期授权为苏宁易购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后续公司实际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及时披露为苏宁易购提供担保的进展事项,直至担保逾期后才予以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
批复内容 | 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其林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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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1 |
标题 | 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2022]0375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375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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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3 |
标题 | 四川长虹: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4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12月29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披露公告称,2021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共9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四川长虹作为所涉票据背书人之一,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请求海南一中院判令四川长虹等9名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合计16,000,000元及暂计利息58,000元。海南一中院判决四川长虹等9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鞍钢公司票据金额合计16,000,000元及利息。上述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6,058,000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5.40%,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补充披露鞍钢公司诉公司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
批复内容 | 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其林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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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郑领滨)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20号 |
批复原因 | “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四川长虹”零股。
2015年6月9日10:37:04至10:41:10,该账户以11.91元至12.52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四川长虹”35笔合计10,278,800股,占该期间市场申买量的21.54%,申买排名第一;成交7,924,893股,占期间成交总量的22.09%,买成交排名第一,该股价格由11.9元上涨到12.29元,拉升幅度为3.43%。
6月9日10:43:18至14:46:54,该账户以11.83元至12.52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四川长虹”66笔合计32,385,5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8.10%,申买排名第一;撤单62笔合计27,531,600股,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其申买量比例85.01%,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撤单总量的比例21.16%,买撤单排名第一;成交4,853,900股,成交均价为11.87元至12.18元。该股当日14点46分涨停至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10.36%。
6月10日09:15:02,该账户以涨停价13.77元申报买入一笔200,000股,占该时刻市场涨停申买量的99.70%,是当时市场虚拟可成交量200,600股的99.70%,虚拟成交价为13.61元,与上一秒相比,虚拟可成交量增加了118.83倍,虚拟成交价上涨了0.71元。该账户于09:19:58撤单。09:23:08至09:43:17,该账户以11.27元至12.76元申报卖出18,904,007股,成交共12,778,793股,成交均价为12.3元至12.8元,余股为零。
2015年6月9日至10日,该账户合计买入“四川长虹”12,778,793股,买入金额153,683,134.69元,卖出12,778,793股,卖出金额160,223,240.42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下一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获利6,285,265.50元。 |
批复内容 | 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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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领滨)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27号 |
批复原因 | “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四川长虹”零股。
2015年6月9日10:37:04至10:41:10,该账户以11.91元至12.52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四川长虹”35笔合计10,278,800股,占该期间市场申买量的21.54%,申买排名第一;成交7,924,893股,占期间成交总量的22.09%,买成交排名第一,该股价格由11.9元上涨到12.29元,拉升幅度为3.43%。
6月9日10:43:18至14:46:54,该账户以11.83元至12.52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四川长虹”66笔合计32,385,5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8.10%,申买排名第一;撤单62笔合计27,531,600股,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其申买量比例85.01%,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撤单总量的比例21.16%,买撤单排名第一;成交4,853,900股,成交均价为11.87元至12.18元。该股当日14点46分涨停至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10.36%。
6月10日09:15:02,该账户以涨停价13.77元申报买入一笔200,000股,占该时刻市场涨停申买量的99.70%,是当时市场虚拟可成交量200,600股的99.70%,虚拟成交价为13.61元,与上一秒相比,虚拟可成交量增加了118.83倍,虚拟成交价上涨了0.71元。该账户于09:19:58撤单。09:23:08至09:43:17,该账户以11.27元至12.76元申报卖出18,904,007股,成交共12,778,793股,成交均价为12.3元至12.8元,余股为零。
2015年6月9日至10日,该账户合计买入“四川长虹”12,778,793股,买入金额153,683,134.69元,卖出12,778,793股,卖出金额160,223,240.42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下一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获利6,285,265.50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 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85,265.5元,并处以12,570,531元的罚款。
2. 对郑领滨操纵“钢构工程”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9,528.67元,并处以1,019,057.34元的罚款。
3. 对郑领滨操纵“大唐电信”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8,614.45元,并处以8,337,228.9元的罚款。
4. 对郑领滨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27,167.21元,并处以8,854,334.42元的罚款。
5. 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1,924.53元,并处以11,083,849.06元的罚款。
6. 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39,820.72元,并处以12,279,641.44元的罚款。
7. 对郑领滨操纵“中航重机”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70,424.66元,并处以4,540,849.32元的罚款。
8. 对郑领滨操纵“和邦生物”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032.35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9. 对郑领滨操纵“三力士”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 对郑领滨操纵“得利斯”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1.对郑领滨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9,915.12元,并处以2,239,830.24元的罚款。
12. 对郑领滨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473.6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30,853,166.81元,并处以64,925,321.7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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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7 |
标题 | 四川长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格式准则第2号》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65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于2016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65号),要求公司对2015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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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5 |
标题 | 四川长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下达清算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相关事项的公告》(临2015-077号),根据通知精神,补贴资金清算后,公司需退回已经收到的补贴资金43,956万元,同时公司账面应收到补贴资金9,430.50万元(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1,455.57万元)也已无法收回,上述事项将相应减少公司2015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1,930.93万元。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8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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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2 |
标题 | 四川长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债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5-074号),拟将前期超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3.62亿元债权以账面价值转让给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长虹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以上债权转让价款。2015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9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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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0-20 |
标题 | 四川长虹关于孙公司员工涉嫌挪用资产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上旬,本公司下属公司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控股”,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代码:08016)发现,其全资子公司长虹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发展”,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零部件等的销售)一名雇员挪用海外发展若干资产,可能会对海外发展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佳华控股已于2015年6月14日向香港警方举报有关涉嫌挪用。 |
批复内容 | 佳华控股独立委员会委任的独立会计师对该事件展开了独立审阅,并出具了独立审阅报告书。具体调查结论为:海外发展因该事件造成的财务损失约为8100万港元。
根据独立会计师出具的独立调查报告书,佳华控股审核委员会认为该事件不会对佳华控股过往年度之任何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且无需因该事件对佳华控股过往已刊发的财务报表做出调整。
根据独立会计师出具的独立调查报告书,佳华控股董事会向投资者强调,该事件不会对佳华控股主要业务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且佳华控股(海外发展除外)的业务营运未受该事件影响。
该事件对本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香港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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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9 |
标题 | 四川长虹关于媒体报道情况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27日晚,有网络媒体刊登了《关于长虹集团公司、长虹股份公司董事长赵勇涉嫌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公开报案书》(以下简称“公开报案书”),目前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主要内容涉及:“长虹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学军采取公开报案方式,实名举报董事长赵勇涉嫌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就赵勇在合肥鑫昊等离子项目上涉嫌严重违法、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等有关问题向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公开报案。”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报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发函向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问询,长虹集团书面予以回复,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长虹集团书面回复情况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长虹集团询证,长虹集团回复如下:
1、该公开报案书确为杨学军本人发布。
2、关于该公开报案书涉及的内容,长虹集团正组织相关方进行核实;有进一步的核实结论,将及时告知四川长虹。
(二)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鑫昊”)系长虹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未持有安徽鑫昊股权。
(三)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赵勇先生履职情况
赵勇先生现任长虹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赵勇先生在正常履职状态中。
(五)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因相关机构或个人散布谣言、报道误导性消息、发布误导性分析结果而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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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2 |
标题 | 四川长虹关于孙公司员工涉嫌挪用资产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上旬,本公司下属公司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控股”,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代码:08016)发现,其全资子公司长虹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发展”,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零部件等的销售)一名雇员挪用海外发展若干资产,可能会对海外发展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佳华控股已于2015年6月14日向香港警方举报有关涉嫌挪用。 |
批复内容 | 截止目前,经佳华控股的初步调查评估,该事件情况如下:
1、佳华控股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的董事或人员(不包括该名涉案雇员)均不涉及该事件。该事件为个别事件,仅涉及海外发展,与佳华控股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业务无关。
2、估计海外发展因该事件而承担的最高损失将不超过8000万港元(包括有待最终核实及确认的承担亏损)。预期估计损失的主要原因为:(1)预期海外发展因该名涉案雇员之前销售被盗货物及挪用公款而造成坏账损失约5700万港元;(2)因该名涉案雇员以海外发展名义进行未经授权的买卖货物而产生损失约2300万港元。上述损失金额正由海外发展进一步核实。
3、独立委员会委任的独立会计师仍在继续进行独立调查,佳华控股将在独立会计师完成调查报告后公告进一步进展。
4、佳华控股向投资者强调:(1)该事件不会对佳华控股主要业务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且佳华控股(海外发展除外)的业务营运未受该事件影响。(2)佳华控股未就海外发展业务作出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或垫款。 |
处理人 | 香港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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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20 |
标题 | 四川长虹:关于孙公司员工涉嫌挪用资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本公司下属公司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控股”,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代码:08016)发现,其全资子公司长虹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发展”,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零部件等的销售)一名雇员挪用海外发展若干资产,可能会对海外发展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佳华控股已于2015年6月14日向香港警方举报有关涉嫌挪用。 |
批复内容 | 佳华控股表示,涉嫌挪用仅涉及海外发展,有关涉嫌违规行为并未对佳华控股(海外发展除外)业务营运造成影响。佳华控股董事会已成立独立委员会,并委任独立会计师,对有关情况及涉嫌违规行为展开调查,并评估涉嫌违规行为对海外发展及佳华控股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佳华控股股份已自2015年6月15日起暂停买卖。 |
处理人 | 香港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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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24 |
标题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及2013年年报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292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4月18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292号)。《审核意见函》指出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回复了内容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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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3 |
标题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上市[2007]57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及冻结"的机制。
2、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进行完善;应制订《子公司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流程;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披露责任与处罚制度,以利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落实。
3、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过大,不利于控制决策风险。根据 |
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自查活动和监管部门的指导,公司发现了自身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整改方向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法规范经营意识,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法人治理的提高和完善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公司将以此次治理为契机,积极探索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司治理经验和途径,增强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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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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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3-26 |
标题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证办上市[2002]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信息披露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03年2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成都证券监管办公室"成证办上市〔2002〕39号"文件《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巡检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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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成都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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