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达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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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5-06-07
公司名称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处分类型 公开处罚
违规行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曼”)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2年、2003年年报共计虚构销售收入40,621.66万元,虚增利润15,216.97万元。   二、2003年年报虚增在建工程21,563.21万元。   三、重大信息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达尔曼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其中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是达尔曼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范卫东、时任财务副总监李瑛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贾如意、黄玮华、物资采购部经理张熙文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审议通过2002年中报、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刘玉堂、张六炎、杨西安、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审议通过2002年中报、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王全胜、樊光鼎,审议通过2002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郑瑛,审议通过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林娣、郭承运,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对除时任副董事长郑瑛、董事林娣、独立董事郭承运外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金额60000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4-09-13
公司名称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声明与承诺书
违规类型 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处分类型 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6.7、4.1、4.4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许宗林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能如期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分措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12.2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宗林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金额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4-06-18
公司名称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声明与承诺书,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违规类型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处分类型 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3年度,公司违规为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9,2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另外,公司以存单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等方式为西安拓普森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涉及金额约74,277万元,占公司200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5%。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公司上述严重违规行为,公司监事会却在其工作报告认定:“2003年度,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要求履行决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第4.1条和第7.4.3条的有关规定;董事许宗林、刘玉堂、杨西安、高芳、王淑琴、林娣、王全胜、独立董事李鼎新、张六炎、李忠民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监事逯秉坤、樊光鼎、马小超、李玉柱、赵慧萍、张丽、张熙文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督之责,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分措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许宗林、刘玉堂、杨西安、高芳、王淑琴、林娣、王全胜、独立董事李鼎新、张六炎、李忠民,监事逯秉坤、樊光鼎、马小超、李玉柱、赵慧萍、张丽、张熙文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金额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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