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1999-10-13 |
| 公司名称 |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
| 违规类型 |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 处分类型 | 公开批评 |
| 违规行为 |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东锅公司伙同有关方面作假,将注册时间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
为表现良好的盈利状况,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1500万元,并在上市公告中作了虚假披露。
1993年11月6日起,东锅公司以有关部门虚假批复的5400万股票额度,向公众违规溢价发行,并将溢价发行所募资金及利息收入共14499万元,违规帐外核算。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的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和《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 |
| 处分措施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警告。 |
| 处理人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金额 | 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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