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11-28 |
标题 | 宁波富邦: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36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在10个交易日内披露针对上述问题的书面回复,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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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02 |
标题 | 宁波富邦: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775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邦”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贵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会同年审会计师对函中所提及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现将有关信息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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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立平、赵朝君)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12月9日、12日,赵朝君将“赵朝君”银河证券账户出借给周立平使用,周立平提供资金并决策,赵朝君下单,累计买入“宁波富邦”30万股,成交金额3,005,001元。2023年6月16日,上述“宁波富邦”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054,000元,卖出后的资金归属于周立平。 |
批复内容 | 一、对周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二、对赵朝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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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31 |
标题 | 宁波富邦: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18号 |
批复原因 |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二、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炜、时任总经理宋凌杰、时任财务总监岳培青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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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7-12 |
标题 | 宁波富邦: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宁波证监局[2022]1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2]10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会计核算不规范。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规范。公司年终奖存在跨期计提的情形,导致公司多计2021年净利润,且金额超过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2)信息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你公司于2021年2月向控股股东借款500万元,并于当月偿还上述借款,但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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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7-12 |
标题 | 宁波富邦: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会计核算不规范。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规范。公司年终奖存在跨期计提的情形,导致公司多计2021年净利润,且金额超过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2)信息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21年2月向控股股东借款500万元,并于当月偿还上述借款,但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陈炜作为公司董事长,宋凌杰作为公司总经理,岳培青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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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06 |
标题 | 宁波富邦: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29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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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2 |
标题 | 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08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80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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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5 |
标题 | 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52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2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9月28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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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燕红)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9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应燕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应燕红内幕交易的相关情况
(一)“应燕红”证券账户开立及交易“宁波富邦”的情况
“应燕红”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5日开立于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账户资金账号131××××32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79××××19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63××××11。2016年3月29日应燕红向其证券账户单笔转入3,000,000元资金,并于3月29日至30日使用“应燕红”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宁波富邦”173,600股,买入成交金额3,907,864元。2017年3月14日“宁波富邦”复牌,当日,应燕红将“宁波富邦”全部卖出,获利358,363.97元。
(二)应燕红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宁波富邦”的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应燕红系宋某平外甥女,在宁波富邦下属控股公司任副总经理,内幕信息公开前,应燕红与宋某平有3次通话联系,其中:2016年3月23日1次、3月26日2次。随后,应燕红于3月29日至30日,使用“应燕红”证券账户开始大量买入“宁波富邦”,买入“宁波富邦”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2016年3月29日,应燕红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大额资金3,000,000元,存在转入单笔大额资金的情形,并全部用于买入“宁波富邦”,买入意愿强烈。三是“应燕红”证券账户开户后,应燕红曾交易过“宁波富邦”,但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宁波富邦”的金额较之前明显放大,且其买入“宁波富邦”的交易大部分为1万股及以上的大额单笔委托,与其以往买入“宁波富邦”的交易委托习惯不同,也与其买入其他股票的交易委托习惯不同。四是应燕红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宁波富邦”的金额明显大于以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交易硬件信息、通讯记录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应燕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应燕红违法所得358,363.97元,并处以1,075,091.91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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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向军、周岭松等4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穗富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涉案账户相关情况
(二)涉案账户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情况
二、操纵“宁波富邦”股价
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穗富投资使用“穗富”账户组通过对倒拉抬、下午收盘前拉抬的方式直接操纵“宁波富邦”股价。
(一)对倒拉抬操纵“宁波富邦”股价
(二)收盘前拉抬操纵“宁波富邦”股价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穗富投资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欧阳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穗富投资操纵“宁波富邦”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欧阳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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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0-21 |
标题 | 关于对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自2015年7月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多家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增持中多次存在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2015年7月9日和7月15日,中科汇通分别增持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北矿磁材,股票代码:600980)股票6,513,004股和6,566,497股,分别占北矿磁材已发行股份的5.01%和5.05%。
2015年7月8日,中科汇通增持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大连圣亚,股票代码:600593)股票4,609,266股,占大连圣亚已发行股份的5.01%。
2015年7月15日,中科汇通增持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祥龙电业,股票代码:600769)股票18,787,545股,占祥龙电业已发行股份的5.01%。
2015年7月15日,中科汇通增持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宝诚股份,股票代码:600892)3,195,818股,占宝诚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6%。
2015年7月28日,中科汇通增持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设计股份,股票代码:603018)股票5,210,159股,占设计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1%。
2015年8月19日,中科汇通增持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宁波富邦,股票代码:600768)股票6,713,694股,占宁波富邦已发行股份的5.01%。
中科汇通在增持上述公司的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均未及时停止增持行为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且多次违反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规定。同时,公司对多家公司违规增持的涉及比例均较小,最高未超过0.1%,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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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16 |
标题 | 宁波富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660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60号),要求公司现对意见函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现对意见函相关问题答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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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7-12 |
标题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27号 |
批复原因 | 1、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
2、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 对宁波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对郑锦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 对华声康、宋汉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4. 对岳培青、徐跃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5. 对陈炜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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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1-10-25 |
标题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甬证调查通字1159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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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8-07 |
标题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利用与供应商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公司”)之间的采购业务,通过预付电机公司货款、再由电机公司将款项划到宁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圆”)的方式,2008 年累计向宁波双圆无偿拆借资金1450 万元,2009 年累计向宁波双圆无偿拆借资金1850 万元,相关款项事发当年已经收回。宁波双圆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上述事项已构成控股股东关联方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且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于7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立即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针对《决定》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公司逐条进行了整改。
公司要把本次整改视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的良机,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切实落实整改,并积极配合证监局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今后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资金往来管理,坚决杜绝与关联方进行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切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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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08 |
标题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利用与供应商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公司”)之间的采购业务,通过预付电机公司货款、再由电机公司将款项划到宁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圆”)的方式,2008 年累计向宁波双圆无偿拆借资金1450 万元,2009 年累计向宁波双圆无偿拆借资金1850 万元,相关款项事发当年已经收回。宁波双圆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上述事项已构成控股股东关联方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且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现已开始按照《决定》的要求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整改,整改将于一个月内完成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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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整改
(二)、规范运作方面的整改
(三)、信息披露方面的整改
(四)、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和资金占用的整改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不断努力提高和完善。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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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7 |
标题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规范运作方面
2、信息披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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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决策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促使其忠诚、勤勉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进一步提高公司透明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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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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