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鹏起万里产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鹏起万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7年9月4日,鹏起万里累计持有“中国海防”16,488,828股,占中国海防总股本5.0008%,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自2017年9月8日至11月17日,鹏起万里频繁买入“中国海防”,买入总数量约1,563万股,买入总金额约5.90亿元,买入均价约37.75元/股。2017年12月18日,鹏起万里以28.03元/股的价格卖出其持有的“中国海防”15万股,距之前最后一笔买入的时间不足六个月,交易无所得收益。 |
批复内容 | 对鹏起万里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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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7 |
标题 | 中船重工集团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船重工集团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严重违纪违法。 |
批复内容 | 中船重工集团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处理人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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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8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53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3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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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30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万里产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4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17年9月4日,鹏起万里产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起万里)持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防或公司)16,488,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8%,上述股份均为鹏起万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鹏起万里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持续买入公司股票,最后买入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买入后,鹏起万里持有公司股份32,122,99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8.12%。2018年12月18日,鹏起万里通过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卖出后,鹏起万里持有公司股份31,972,99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8.08%。
鹏起万里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六个月内买入股票又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买卖公司股票1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万里产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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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中国海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18日,鹏起万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拟增持公司股票150,000股,由于交易人员操作失误,在交易中选错买卖方向,造成卖出公司股票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成交均价为28.03元/股,卖出价格低于买入成本,没有交易获利。本次短线交易后,未再交易本公司股票。截止目前,鹏起万里持有公司股票31,972,9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8%。 |
批复内容 | (一)根据《证券法》第4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的规定,鹏起万里2017年12月18日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该股东当日的卖出价格低于买入成本,没有交易获利。经鹏起万里自查,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本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鹏起万里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就上述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三)鹏起万里将强化交易流程管控,防范操作风险,加强从业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教育,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针对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以及董监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贯工作,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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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16 |
标题 | 中船重工集团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先生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船重工集团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先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批复内容 | 中船重工集团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先生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处理人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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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0 |
标题 | 泰兴市永志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受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泰兴永志未按规定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论证 |
批复内容 | 予以11,500元罚款 |
处理人 | 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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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4 |
标题 |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受宜昌市夷陵区环保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夷环罚[2017]29号 |
批复原因 | 海声科技喷漆车间未全面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部分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油漆车间烘干工段一套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
批复内容 | 处以2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宜昌市夷陵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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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5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7]006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7年1月23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度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万元到3,750万元。4月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由于会计处理不当,将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更正为726.71万元。4与10日,公司发布了2016年年报,披露公司2016年的净利润为726.71万元。
公司的年度业绩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理应审慎处理,提前就复杂会计处理等不确定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并在业绩预告中予以准确披露。但是,公司未对2016年全年度业绩作出合理预计,导致实际净利润与预告的净利润最大误差幅度达70.93%。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此外,公司延迟至年报披露前两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严重滞后。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范国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汪丽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琼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张友棠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范国平、时任总经理张纥、时任财务总监汪丽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琼、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友棠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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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18 |
标题 | 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受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船永志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未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批复内容 | 予以1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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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15 |
标题 | 关于对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春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7]00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的2015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公司2015年年报中披露的业务转型信息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春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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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3-15 |
标题 | 关于对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公司2015年年报中披露的业务转型信息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总经理李建军、财务总监李奉明、董事会秘书杨琼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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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16 |
标题 |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受宜昌市夷陵区环保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夷环罚[2016]58号 |
批复原因 | 海声科技经对车间污水排放口污水采样检测,六价铬浓度为0.307mg/L,超标0.54倍 |
批复内容 | 处以0.21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宜昌市夷陵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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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13 |
标题 |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受宜昌市夷陵区环保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夷环罚[2016]46号 |
批复原因 | 海声科技总排口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电镀车间存在非法废水排放现象 |
批复内容 | 处以2.2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宜昌市夷陵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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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1 |
标题 |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受宜昌市环保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宜市环罚[2016]39号 |
批复原因 | 海声科技电镀车间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
批复内容 | 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宜昌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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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庆华)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谢庆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3年初,李某军任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广通)总经理,集团方面鼓励他进行资本运作,做大做强,但思路和方案要由上市公司提出,集团不会主动提出方案。2013年下半年,李某军要求中电广通三位副总经理李某明、叶某川、杨某生共同寻找项目并进行比较。经过对项目的接触和逐一筛选,最后目标逐渐集中于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宝)。
2013年8、9月,李某军、李某明和叶某川赴华大智宝了解对方情况,8月16日,中电广通证券事务代表刘某楠将《中电广通与华大智宝整合思路》邮件发送给李某军,后又应李某军要求将该文件发送给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资产经营部资深副经理于某。8月25日,中国电子资产经营部在部门内形成《中国电子集成电路业务整合调整思路》。
2013年9月16日,华大智宝科技管理部将修改后的方案《中电广通与华大智宝整合思路v2b》发送给李某明、叶某川。9月17日中电广通规划部形成《中电广通并购华大智宝的方案-初稿》等文件。9月18日,华大智宝副总经理赵某将上述初稿发送给李某军和华大智宝总经理程某格。
2013年9月24日,中国电子总会计师李某春(兼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总经济师吴某(兼任资产经营部主任)、李某明、申银万国刘某会面。
2013年9月28日李某军就中电广通和华大智宝重组问题向李某春汇报,李某春未置可否。2013年10月16日,申银万国向中电广通出具了《保密承诺函》。
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李某明与申银万国陈某反复沟通修改重组方案。
2014年4月吴某从中国电子资产经营部层面认可了重组方案,同期李某春也认可了重组方案。
2014年5月22日,中电广通公告称“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而停牌。10月22日中电广通公告称“本次重组由于交易各方对业绩对赌存在分歧而终止,公司将于2014年10月22日(即日)复牌”。复牌后,连续两日以涨停价收盘,10月24日打开涨停收于9.04元。
中电广通2014年5月22日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所涉相关信息为中电广通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大智宝公司股权并募集资金,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构成内幕信息。李某军、吴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5月21日。
二、谢庆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电广通”的情况
谢庆华为华大智宝关联企业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控股)总经理,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华大智宝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不得交易。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庆华控制使用“谢庆华”、“常某林”、“马某兰”等3个账户交易“中电广通”,具体情况如下:
1.“谢庆华”账户于2002年6月12日开立于广发证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0123××××3990,下挂一个上海证券账户A43××××973和一个深圳证券账户010××××515。2014年2月11日谢庆华与吴某通话、短信联系后,于2月12日买入38,000股,成交金额300,910元;2月13日谢庆华与李某军通话联系后随即买入20,000股,成交金额158,200元。至3月28日,“谢庆华”账户累计买入“中电广通”119,969股,成交金额945,591.03元;3月11日至5月12日累计卖出119,969股,成交金额918,407.19元。
2.“常某林”账户于1998年5月20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北京复外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179××××647,下挂一个上海证券账户A29××××375和一个深圳证券账户008××××381。2014年2月12日买入50,000股,成交金额394,780元;2月13日买入25,000股,成交金额197,600元。至2月25日累计买入115,000股,成交金额907,480元。
3.“马某兰”账户于2014年3月1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北京知春东里营业部,资金账号058××××712,下挂一个上海证券账户A29××××792和一个深圳证券账户014××××435。2014年4月18日至5月9日累计买入123,558股,成交金额977,110.86元。
上述3个账户共计买入“中电广通”358,527股,成交金额2,829,008.09元;共计卖出119,969股,成交金额918,407.19元。停牌前,3个账户共计净买入238,558股,净买入金额1,910,600.90元。复牌后,截至2014年10月2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64,140.28元。以上交易均由手机号码138××××7531委托下单,系谢庆华本人操作。
以上事实有中电广通公告、中电广通和华大智宝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交易记录、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庆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电话、短信联系,交易“中电广通”的时间与联系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交易意愿强烈。谢庆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谢庆华违法所得64,140.28元,并处以64,140.28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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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云岗)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3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云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3年初,李某军任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广通)总经理,集团方面鼓励他进行资本运作,做大做强,但思路和方案要由上市公司提出,集团不会主动提出方案。2013年下半年,李某军要求中电广通三位副总经理李某明、叶某川、杨某生共同寻找项目并进行比较。经过对项目的接触和逐一筛选,最后目标逐渐集中于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宝)。
2013年8、9月,李某军、李某明和叶某川赴华大智宝了解对方情况,8月16日,中电广通证券事务代表刘某楠将《中电广通与华大智宝整合思路》邮件发送给李某军,后又应李某军的要求将该文件发送给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资产经营部资深副经理于某。8月25日,中国电子资产经营部在部门内形成《中国电子集成电路业务整合调整思路》。
2013年9月16日,华大智宝科技管理部将修改后的方案《中电广通与华大智宝整合思路v2b》发送给李某明、叶某川。9月17日中电广通规划部形成《中电广通并购华大智宝的方案-初稿》等文件。9月18日,华大智宝副总经理赵某将上述初稿发送给李某军和华大智宝总经理程某格。
2013年9月24日,中国电子总会计师李某春(兼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总经济师吴某(兼任资产经营部主任)、李某明、申银万国刘某会面。
2013年9月28日李某军就中电广通和华大智宝重组问题向李某春汇报,李某春未置可否。2013年10月16日,申银万国向中电广通出具了《保密承诺函》。
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李某明与申银万国陈某反复沟通修改重组方案。
2014年1月6日,华大智宝总经理办公会上程某格向与会人员介绍“中电广通重组方案还不确定,中国电子领导还存在反对意见,要进一步等待领导决策和决定”。与会人员有程某格、李云岗、许某等11人。
2014年4月吴某从中国电子资产经营部层面认可了重组方案,同期李某春也认可了重组方案。
2014年5月22日,中电广通公告称“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而停牌。10月22日中电广通公告称“本次重组由于交易各方对业绩对赌存在分歧而终止,公司将于2014年10月22日(即日)复牌”。复牌后,连续两日以涨停价收盘,10月24日打开涨停收于9.04元。
中电广通2014年5月22日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所涉相关信息为中电广通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大智宝公司股权并募集资金,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5月21日。
二、李云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电广通”的情况
2014年1月6日华大智宝的总经理办公会上明确提到华大智宝可能与中电广通进行资产重组。李云岗参加了本次会议,知悉内幕信息。
“李云岗”账户于2002年2月28日开立于国泰君安北京知春路营业部,资金账号18××××67,下挂一个上海证券账户A43××××925和一个深圳证券账户000××××367。2014年1月9日“李云岗”账户买入“中电广通”10,500股,成交金额76,650元;2014年3月27日卖出“中电广通”150,000股,成交金额1,380,000元。实际获利19,430.25元。
以上事实有中电广通公告、中电广通和华大智宝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交易记录、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云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中电广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云岗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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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7 |
标题 | 中电广通关于对2015年年度报告补充修订及对前三季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06号 |
批复原因 |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电广通)于2016年3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06号)。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该问询函的要求,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补充修订和对前三季度报告更正的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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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5 |
标题 |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0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06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要求,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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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4 |
标题 | 中电广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0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06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将及时就上述事项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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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9-04-14 |
标题 |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9号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临时信息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中电广通改正,给予中电广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分别给予单昶、倪剑云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给予郭伟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贾利民、郁洪良、马雅琳、钱峰、熊克力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苏振明、范卿午、徐华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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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11-22 |
标题 |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一局调查通字0601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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