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1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张磊、王轶)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84号 |
批复原因 | 一、实达集团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中兴财光华为实达集团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出具的鉴证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中兴财光华在实达集团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鉴证业务中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71,698.11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张磊、王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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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张琰)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4号 |
批复原因 | 张琰内幕交易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对张琰没收违法所得951,220.31元,并处以2,853,660.93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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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代芮祎)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3号 |
批复原因 | 代芮祎内幕交易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对代芮祎没收违法所得260,289.48元,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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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09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47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在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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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3-25 |
标题 |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58号 |
批复原因 |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二)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周乐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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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5 |
标题 | ST实达:关于对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76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2月24日,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赤恒成达)与衢州酷特互联网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酷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赤恒成达通过重整方式取得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106,043,500股股票(占ST实达总股本的4.87%)转让给衢州酷特,转让后股份不发生交割,赤恒成达代衢州酷特继续持有ST实达上述股票。2021年12月27日,赤恒成达承诺不存在代持ST实达股票的情形。赤恒成达未如实将上述事项告知ST实达,导致ST实达在2021年12月31日《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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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15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19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二)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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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3 |
标题 | 关于对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 |
批复原因 | 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12月24日,你企业与衢州酷特互联网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酷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你企业通过重整方式取得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106,043,500股股票(占ST实达总股本的4.87%)转让给衢州酷特,转让后股份不发生交割,你企业代衢州酷特继续持有ST实达上述股票。2021年12月27日,你企业承诺不存在代持ST实达股票的情形。你企业未如实将上述事项告知ST实达,导致ST实达在2021年12月31日《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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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实达、景百孚、周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二、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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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31 |
标题 |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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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08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3]66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二、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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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0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68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对本工作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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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820230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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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1 |
标题 |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029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存在向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采购手机整机,并将货物销售给智慧海派指定的下游客户上海竑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红派科技有限公司和郑州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游客户)的情况。深圳兴飞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未实地查看相关实物及物流,相关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发票均由智慧海派直接提供给深圳兴飞。深圳兴飞在收到下游客户回款后再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智慧海派,合同约定智慧海派对下游客户未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兴飞在该业务中明知无法控制相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将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6,729.73万元;虚增营业成本36,729.73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晓樱、杜美杰、李静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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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2-21 |
标题 |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0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未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
(五)消除保留意见所涉销售回款不实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景百孚,时任董事、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峰,时任总裁王毅坤,时任财务负责人庄凌,时任总裁叶成辉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汪清、郭玮珑、臧小涵,时任独立董事蔡金良、何和平、陈国宏、吴卫明,时任高级管理人员苏健、吴波,时任监事张建、李丽娜、范水招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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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2-21 |
标题 |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0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未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
(五)消除保留意见所涉销售回款不实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景百孚,时任董事、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峰,时任总裁王毅坤,时任财务负责人庄凌,时任总裁叶成辉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汪清、郭玮珑、臧小涵,时任独立董事蔡金良、何和平、陈国宏、吴卫明,时任高级管理人员苏健、吴波,时任监事张建、李丽娜、范水招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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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8 |
标题 |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3]4号 |
批复原因 | 一、舞弊风险识别不恰当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舞弊事项及相关立案调查事项未保持关注,未识别出ST实达为保持上市地位存在相关舞弊风险,在底稿中对公司“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不够诚信”“客户是否存在舞弊或违法行为,或已收到舞弊方面的指控”仍评价为“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未对资金异常保持应有关注2021年9月2日,ST实达子公司北京铸凰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凰丰泰)代另一子公司兴飞(香港)有限公司收回货款17,687,045.77美元(折合人民币1.13亿人民币),你们据此消除以前年度保留意见。依据你们年报审计期间获取的铸凰丰泰银行流水,2021年9月3日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仅剩2,584.00元。铸凰丰泰在2021年没有开展经营业务背景下,代收回款次日便将款项转出至第三方,就该异常情形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就相关资金流出的原因、背景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发表恰当审计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三、未按计划实施函证程序2021年12月31日,铸凰丰泰账面显示应收成都荣华胜威商贸有限公司1.1亿元,该金额远超审计重要性水平。“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底稿显示计划实施函证程序,但未见相关函证,底稿中也未见不予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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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监局[2022]15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4月30日,中兴财光华所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未按规定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经监管督促,直至2022年7月14日,中兴财光华所才出具《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专项说明,2021年福建岚台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客户向ST实达子公司北京铸凰丰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铸凰)支付了销售货款,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涉及的影响已消除。2022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北京铸凰在收到款项的次日便将资金转回付款方,上述回款为虚假回款,公司实际并未收回货款,消除保留意见的依据不实。经监管督促,中兴财光华所于2022年12月24日补充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称对前述虚假回款事项重新审视并进行了复核,认为因公司已将北京铸凰于2021年12月处置,前述虚假回款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恰当的。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2021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对公司影响重大。中兴财光华所及年审会计师未按规定及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且2022年7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存在对上期保留意见消除的依据不实问题,反映出会计师在年度报告审计中未能勤勉尽责。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实施项目复核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年度报告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亚利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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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8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2号 |
批复原因 | 一、ST实达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ST实达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ST实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毅坤、庄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汪清、臧小涵、郭玮珑、何和平、蔡金良、张建、李丽娜、吴波、苏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万元的罚款;
六、对陈国宏、吴卫明、范水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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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北方亚事)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3号 |
批复原因 | 北方亚事在对深圳兴飞商誉项目进行评估时,存在两项错误:一是在计算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过程中,利息支出项目重复加计,导致计算错误。二是在计算折现率时,相关参数未以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进行取值,导致折现率计算错误。调整上述两项错误后,深圳兴飞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由21,657.45万元下调为13,007.69万元,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应由24,503.66万元下调为15,715.10万元。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高原则,修正错误后的可收回金额应为15,715.10万元。上述错误导致深圳兴飞商誉及其资产组的评估值高估8,788.56万元,占原评估结果的比例为35.87%。2021年8月12日,北方亚事向ST实达出具了《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368号)〉评估结论调整说明》,对上述两项错误进行了修正。2021年9月18日,ST实达披露《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补提2019年度资产减值损失87,885,571.55元,进而导致调减2019年净利润87,885,571.55元;调减2019年净资产87,885,571.55元,占实达集团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68,255,418.78元)绝对值的18.77%。北方亚事未勤勉尽责,未发现利息支出项目重复加计和相关参数取值错误,导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北方亚事没收业务收入157,232.70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彭岳兴、詹志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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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ST实达)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2号 |
批复原因 | 一、ST实达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与智慧海派相关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二)虚构与中兴发展相关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成本
(三)出口服务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二、ST实达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综合上述几项,我局决定:
一、对ST实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毅坤、庄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汪清、臧小涵、郭玮珑、何和平、蔡金良、张建、李丽娜、吴波、苏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万元的罚款;
六、对陈国宏、吴卫明、范水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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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9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94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
二、消除保留意见所涉销售回款不实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ST实达、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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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28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闽政监函[2022]455号 |
批复原因 | 一、ST实达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ST实达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ST实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毅坤、庄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汪清、臧小涵、郭玮珑、何和平、蔡金良、张建、李丽娜、吴波、苏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万元的罚款;
六、对陈国宏、吴卫明、范水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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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8-27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4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之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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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7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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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3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3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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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09 |
标题 |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闽政监函[2022]1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ST实达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与智慧海派相关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2、虚构与中兴发展相关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成本
3、出口服务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二)*ST实达2019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ST实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汪清、臧小涵、蔡金良、吴波、李丽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九万元的罚款;
五、对黄凤英、赵永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六、对范水招、陈国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三万元罚款;
七、对周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八、对王毅坤、庄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九、对郭玮珑、何和平、张建、苏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万元的罚款;
十、对吴卫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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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2-11 |
标题 |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620210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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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2-09 |
标题 |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9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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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30 |
标题 |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936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6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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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9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71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月13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收盘价为每股0.98元。当天收市后,*ST实达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第2021-003号),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技术)作为*ST实达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昂展)的关联方,自愿披露计划自2021年1月13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ST实达股份,增持数量不少于*ST实达已发行总股份的1%,且不超过2%。但根据实达技术及关联方北京昂展的财务状况显示,实达技术不具备增持*ST实达股票的财务能力。公告披露次日即2021年1月14日,*ST实达收盘价涨至每股1.02元。
截至2021年7月13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ST实达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第2021-055号),公告显示实达技术未增持*ST实达股份,未能完成上述增持计划,且决定终止增持计划。
实达技术在明显不具备增持*ST实达股票财务能力的情形下,自愿披露了计划增持*ST实达股票的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且实际未增持。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景百孚作为*ST实达董事长、实达技术实际控制人,应当知道所控制的实达技术不具备增持*ST实达股票财务能力,仍任由其披露相关信息,未尽到忠实、勤勉尽责义务,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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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0-26 |
标题 |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关联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1月13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方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信息)披露增持计划公告称,计划于自2021年1月13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且不超过2%。截至2021年7月13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公司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结果公告称,实达信息未增持公司股份,未能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且决定终止增持计划。上市公司股东的关联方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增持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实达信息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期间内一股未增,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无异议。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关联方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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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0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52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增营业收入二、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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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0 |
标题 | 关于对景百孚、叶成辉、王毅坤、庄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51号 |
批复原因 | 景百孚、叶成辉、王毅坤、庄凌:
经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增营业收入二、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景百孚作为公司董事长,叶成辉、王毅坤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庄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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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8 |
标题 | *ST实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除保留意见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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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17 |
标题 | 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何晓云、东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14号 |
批复原因 |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何晓云、东松: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或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审计程序不到位
三、利用管理层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晓云、东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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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08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10号 |
批复原因 |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二、未及时披露大额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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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08 |
标题 | 关于对景百孚、张振伟、郭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9号 |
批复原因 |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二、未及时披露大额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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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06 |
标题 | 关于对彭岳兴、詹志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47号 |
批复原因 | 彭岳兴、詹志福:
经查,你们在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项目(报告文号为北方亚事评报〔2020〕第01-368号)、深圳兴飞拟准备财务报告涉及的存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项目(报告文号为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366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深圳兴飞商誉项目
二、深圳兴飞存货项目 |
批复内容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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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5 |
标题 |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督促*ST实达自查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并充分揭示风险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272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督促*ST实达自查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并充分揭示风险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72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请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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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14 |
标题 |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实达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方增持计划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0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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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4 |
标题 |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0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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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08 |
标题 |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二、未及时披露大额担保逾期涉诉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划转、冻结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行)张振伟、时任财务总监郭春光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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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8 |
标题 |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13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1月23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或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6亿元到-21.5亿元。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0.5亿元,较预告业绩亏损幅度扩大。2020年6月13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0.47亿元。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景百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蔡金良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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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3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311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上市公司”、“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31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组织工作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对工作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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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9 |
标题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606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60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诚实守信,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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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7月2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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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0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7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前期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公告称,拟将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延至2020年6月10日。公司今日盘后提交公告称,拟再次延期至6月13日。 |
批复内容 | 一、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核实并说明前期预计能够在6月10日之前披露的主要原因,以及后续期间发生导致未能按原定日期披露定期报告的新增事项或因素。二、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补充说明前次延期公告披露至今,已完成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其他为有效推进年度报告披露所开展的具体工作。三、请公司和年审会计师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尚未完成的具体年报编制和审计工作,并说明涉及的主要报表项目以及影响程度。四、请公司和年审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就重大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对审计情况和审计意见的影响及后续安排。五、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补充说明后续为确保年报披露拟开展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及为确保在2020年6月13日之前披露年报的保障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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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23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1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6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问题作专项核实并发表意见。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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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4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转让债权和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092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转让债权和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9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2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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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2-09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18号 |
批复原因 |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2019年1月31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或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公司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与2017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4,000万元到18,000万元,预计净利润为671万元到4,671万元,同比减少75%到96%。2019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约为-26,700万元,业绩由盈转亏,与2017年同期(调整后)相比将减少45,371万元,同比减少143.0%。导致此次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对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飞科技)和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融通)补提合计28,300万元的商誉减值准备。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在业绩预告中提及并充分提示不确定风险。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26,715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商誉减值准备计提进行充分、审慎的评估,并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审慎进行业绩预告。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预计2018年度盈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671万元到4,671万元,但实际业绩亏损26,715万元,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重大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就上述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事项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公司迟至2019年4月2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滞后。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景百孚、时任总裁王毅坤、时任财务副总监庄凌(代行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波、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蔡金良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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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2-03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展科技)持有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或公司)股份234,966,4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8%。昂展科技分别于2016年9月28日和2016年10月11日将其持有的4,320万股和480万股股票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用以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其中,4,700万股为协议转让方式取得,100万股为集中竞价方式取得。
自2018年7月起,昂展科技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违约。2019年1月,东吴证券向昂展科技发出违约通知书和处置告知函,要求昂展科技按规定于2019年1月8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但昂展科技未进行相应信息披露。2019年3月28日,因昂展科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其持有的质押给东吴证券的550万股(非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被依约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0.88%。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昂展科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协议转让取得的公司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减持结束后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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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2 |
标题 |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9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6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1月1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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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18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19]27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4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通过书面送达方式告知你公司将对你公司所质押的实达集团股票执行违约处置,并请你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2019年1月8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3月28日,东吴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你公司质押的部分股票进行处置,导致你公司减持了实达集团股票550万股(非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在上述股票被强制平仓前,东吴证券多次向你公司提示相关平仓风险,你公司作为实达集团的控股股东,在明知质押股份将被东吴证券违约处置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所持股份被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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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3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41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4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回复本问询函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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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7 |
标题 |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4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4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25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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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03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2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4月13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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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2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改为现金收购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807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实达集团”)于2017年7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改为现金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本次资产重组的终止原因及现金收购等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有关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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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7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改为现金收购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80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7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改为现金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0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改为现金收购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需要公司就如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并进行书面回复。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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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26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及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及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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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24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及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2017年1月21日,你公司发布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请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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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2 |
标题 | 实达集团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89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2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转让福建实达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详见公司第2015-066号、第2015-067号公告)。2015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将福建实达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电子”)75%股权转让给福州鑫达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宇”)的问题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交所问询函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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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01 |
标题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2011]1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建设不完善
(二)“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三)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执行
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管理不规范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认为,通过此次福建证监局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对公司进一步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司将认真全面地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以此次巡检为契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的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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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18 |
标题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2011]1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建设不完善
(二)“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三)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执行
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管理不规范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 《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福建证监局审阅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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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0-02-06 |
标题 | 关于公司监事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邓保红先生对其配偶股票账户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深表歉意,已将该笔交易的获利12263.7元人民币全部上交给本公司,并承诺今后将严格管理好自己及直系亲属的证券帐户,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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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
标题 |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通知要求:“公司应尽快更换或增补一名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
(二)通知要求:“公司应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运作,对于董事会会议记录,所有到会董事均应认真审阅并签名确认;”
(三)通知要求:“公司应进一步规范监事会运作,对召开的每一次监事会会议,均应按照规定要求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四)通知要求:“公司应尽快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增加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四)通知要求:“公司应尽快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增加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的完善和提高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公司将继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本着勤勉尽职、严格自律、诚实可信、对股东负责的态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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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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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6 |
标题 |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现有3名独立董事中尚无会计专业人士;
2、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名不齐全。检查中发现,已出席会议的个别董事没有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3、监事会会议没有形成相应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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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的通知》要求,公司经认真研究,对公司治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已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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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6-21 |
标题 |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闽汇罚[200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向境外投资者英属维尔京群岛CONWAY VENTURE LIMITED(中文为康威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时,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直接收取外方以人民币4429.11万元(折合535万美元)支付的并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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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我司曾于2003年底将所持有的福建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CONWAY VENTURE LIMITED (BVI),转让总价款为1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4429.11万元直接收取买方人民币,剩余价款收取外币。近日我司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送达的闽汇罚[2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理人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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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06-22 |
标题 |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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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6-20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明德平、董事蔡晓东、王琳、张曙、杨伟平、独立董事杨云敏、兰隽、周志浩、原董事景源、张卫东、赵嗣舜公开谴责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对外大额债权和关联公司欠款的发生,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方面未履行合规的决策审议程序。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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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4-25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琳、原董事张卫东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王琳、原董事张卫东在主要股东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现象。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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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2-25 |
标题 |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2003年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福证监[2003]1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未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10月21日至10月2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12月3日以福证监〖2003〗167号文下发了《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在接到"通知"后非常重视,董事会迅速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检查讨论,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拟订了整改方案。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2003年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福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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