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3 |
标题 | 百川能源:百川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741号 |
批复原因 |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大股东股份冻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74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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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蒋东波)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9]6号 |
批复原因 | 蒋东波于2011年12月30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2015年8月14日至调查日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固定收益部部门经理。蒋东波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利用其母亲“张某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张某兰”证券账户,2015年2月5日开立于华林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营业部,资金账号010******935,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6****873和上海证券账户A75****325,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17***********5115。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蒋东波先后转入“张某兰”证券账户300万元和306.9万元,并通过手机号码186****5103操作该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该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于蒋东波。蒋东波利用“张某兰”证券账户买卖“百川能源”等14只股票,交易金额19,855,753.59元,盈利648,619.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入职材料、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蒋东波违法所得648,619.99元,并处以2,594,479.96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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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27 |
标题 | 关于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标的股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7]0070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经查明,2017年4月8日,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证券简称:百川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681)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向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达实业)、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湖房地产)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天然气)100%股权。2017年5月5日,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即已知悉交易标的荆州天然气在特许经营权、用户权益等重大经营事项上存在诉讼纠纷。该诉讼事项表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权属可能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法继续推进。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在知悉交易标的重大诉讼事项后,未及时向公司通报,导致公司迟至2017年6月16日才披露相关信息。
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与重组相关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未及时向公司通报交易标的的重大诉讼事项,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诉,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的违规行为最终未对公司本次交易造成实质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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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02 |
标题 | 百川能源关于交易标的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7]24号、湖北证监局[2017]25号 |
批复原因 |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4号):
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知悉诉讼之后未及时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在参与百川能源重组过程中,于2017年5月5日知悉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权、用户权益等问题上存在诉讼纠纷,但知悉诉讼之后未及时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5号):
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知悉诉讼之后未及时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在参与百川能源重组过程中,于2017年5月5日知悉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权、用户权益等问题上存在诉讼纠纷,但知悉诉讼之后未及时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4号):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反思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和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5号)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反思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和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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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3 |
标题 | 关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1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7年4月2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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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4-07 |
标题 | 万鸿集团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湖北监管局[2016]4号 |
批复原因 |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集团”)于2016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向万鸿集团股东曹飞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曹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4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曹飞)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问题。2015年1月9日,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2015年4月23日,万鸿集团发布了《关于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8月3日,重组方案获万鸿集团股 东大会通过;2015年8月11日,重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2015年10月21日,重组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组并购委员会第87次会议否决。你作为 万鸿集团时任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间筹划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后续安排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决定对曹飞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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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18 |
标题 |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鄂证监公司字[2007]96号 |
批复原因 | 1、近年来公司董事长曾经长期兼任总经理或兼任董秘等高管职务,不利于相关治理制衡机制建立与发挥作用。
2、2003-2006年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3、公司在前董事长刘波控制期间,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实际控制人通过伪造公司公章对外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协议,违规对外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致使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主业停顿,持续发展能力基本丧失。公司前任董事、高管曾于2004年6月28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三会会议记录不够详细,特别是相关发言记录简单。等等 |
批复内容 | 针对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合规、稳健、持续、快速的向前发展。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自查活动和监管部门的帮助指导,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完善公司治理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有了进一步健全,内控体系有了进一步加强。
今后,要把公司治理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建立公司治理长效机制,虚心征求投资者意见,做好与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沟通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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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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