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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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1
标题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红伟、李义涛、钟章保、王文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4]17号
批复原因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红伟、李义涛、钟章保、王文钧: 经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为东阳光控股子公司,其中东阳光持股60%,东阳光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遵义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0%。2022年,东阳光向狮溪煤业提供借款并收取相应利息,但该事项未经东阳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在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东阳光董事长张红伟、总经理李义涛、财务总监钟章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东阳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阳光、张红伟、李义涛、钟章保、王文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5
标题东阳光: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4月8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补充确认2022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22,143.42万元。因狮溪煤业的其他股东遵义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东阳光)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狮溪煤业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需对外披露,审议程序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前期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7日,公司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议案于2023年5月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上,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直至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才对外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批复内容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红伟、时任总经理李义涛、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1
标题东阳光:东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46号
批复原因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46号)
批复内容根据有关要求,公司现就《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25
标题东阳光:东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9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01
标题东阳光: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7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1年9月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2
标题东阳光:东阳光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69号
批复原因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69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工作函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将工作函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27
标题陈继平被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陈继平被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警示。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27
标题东阳光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428号
批复原因2020年8月11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428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有关要求,公司组织本次重组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就相关问题做出了回复说明,并按要求对本次重组预案及其摘要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发布的《东阳光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临2020-57号)及相关公告文件。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01
标题东阳光关于控股子公司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韶)应急罚[2020]6号、(韶)应急罚[2020]7号、(韶)应急罚[2020]8号、(韶)应急罚[2020]9号
批复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 1、企业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按操作规程用氮气对氯化氢分离塔吹扫,造成塔 中有空气。 2、反应系统催化剂再生过程没有按操作规程作业,使用压缩空气带入水分与通入反应器系统的氟化氢产生氢氟酸,氢氟酸腐蚀设备及管道产生氢气,再氯化氢分离塔内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3、交叉电焊作业使氯化氢分离塔内不锈钢填料与设备筒体产生电位差引发放电,导致氢气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监管不到位,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扎实。 2、试生产组织违规作业。在前期试生产调整中未组织分析原因,重新开车前未严格执行相关试生产方案,生产装置区域人员聚集、交叉作业,导致风险叠加。 3、企业管理体系执行不到位。氟有限公司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督管控不严,试生产期间存在交叉作业。 经调查认定,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3·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内容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应急罚[2020]6号、(韶)应急罚[2020]7号、(韶)应急罚[2020]8号、(韶)应急罚[2020]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合计人民币56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9
标题东阳光药业受到汨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营不合格饲料添加剂
批复内容处罚金额为36.08万元
处理人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7
标题东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4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2
标题东阳光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监管关注函中相关信息披露问题的补充披露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20]1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20]127号。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对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并要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3-07
标题东阳光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3月5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环保制冷剂车间发生设备故障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轻伤(无生命危险,其中3名已出院)
批复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测,本次事故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其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很快得到有效控制。目前,氟有限公司已进行停产整顿,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作进一步调查分析,并有序开展善后工作。
处理人有关部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27
标题东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19号
批复原因2019年11月26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1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2月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5
标题东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981号
批复原因2019年11月14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1月2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龚彩霞)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78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12月29日,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药)在香港主板上市。东阳光药上市后,东阳光药和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实际控制人张某能一直谋求东阳光药回归A股,实现资产证券化。 2016年6月,张某能考虑通过发行股份换股的方式将东阳光药的内资股注入东阳光科,并让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光科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实业)的邓某华推动相关工作。 2016年6月30日,东阳光科董事会秘书潘某雄通过邮件向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送东阳光药内资股单独上市的方案。 2016年9月6日,张某能与深圳东阳光实业的其他6位管理人员邓某华、唐某发、郭某平、卢某新、朱某伟、张某伟召开集团管理层工作会议,张某帅列席该会议。张某能介绍了中金公司关于东阳光科购买东阳光药内资股股份的最终方案,并征求其他管理人员的意见,其他管理人员一致同意。 2016年9月30日,相关方就东阳光科收购东阳光药内资股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递交有关全面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函。2016年10月14日,香港证监会就豁免函提出反馈意见,随后东阳光科组织境内外法律顾问回复,并于10月18日向香港证监会递交了首次反馈回复。2016年11月1日,东阳光科收到香港证监会的进一步反馈意见,并于11月7日向香港证监会递交了反馈回复。2016年11月14日,全面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得到香港证监会批准。 二、龚彩霞内幕交易“东阳光科”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龚彩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伟存在密切通讯往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9月19日至11月8日,龚彩霞通过其本人名下的账户买入“东阳光科”310,000股,成交金额1,977,110元,盈利53,172.97元。 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伟于2016年9月6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龚彩霞”账户于2016年9月19日至11月8日连续买入“东阳光科”31万股,没有卖出,买入时点异常,买入意愿较强,买入行为高度异常,且龚彩霞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会决定:没收龚彩霞违法所得53,172.97元,并处以159,518.91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梅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79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12月29日,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药)在香港主板上市。东阳光药上市后,东阳光药和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实际控制人张某能一直谋求东阳光药回归A股,实现资产证券化。 2016年6月,张某能考虑通过发行股份换股的方式将东阳光药的内资股注入东阳光科,并让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光科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实业)的邓某华推动相关工作。 2016年6月30日,东阳光科董事会秘书潘某雄通过邮件向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送东阳光药内资股单独上市的方案。 2016年9月6日,张某能与深圳东阳光实业的其他6位管理人员邓某华、唐某发、郭某平、卢某新、朱某伟、张某伟召开集团管理层工作会议,张某帅列席该会议。张某能介绍了中金公司关于东阳光科购买东阳光药内资股股份的最终方案,并征求其他管理人员的意见,其他管理人员一致同意。 2016年9月30日,相关方就东阳光科收购东阳光药内资股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递交有关全面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函。2016年10月14日,香港证监会就豁免函提出反馈意见,随后东阳光科组织境内外法律顾问回复,并于10月18日向香港证监会递交了首次反馈回复。2016年11月1日,东阳光科收到香港证监会的进一步反馈意见,并于11月7日向香港证监会递交了反馈回复。2016年11月14日,全面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得到香港证监会批准。 二、郭梅高内幕交易“东阳光科” 郭梅高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帅的舅舅,与张某帅关系亲密;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伟是老乡,关系较好。郭梅高与张某帅在2016年9月5日至11月14日通话频繁,与朱某伟在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通话3次。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9月27日至11月14日,郭梅高买入“东阳光科”458,100股,成交金额3,286,725元,亏损193,289.57元。 郭梅高于2016年9月26日与张某帅有通讯往来,其于2016年9月27日开始大量买入“东阳光科”,其交易“东阳光科”的行为与张某帅的通讯往来吻合。2016年9月27日至11月14日,郭梅高买入“东阳光科”的资金与买入其他股票的资金相比明显放大,持股数量超过以往,买入行为明显异常,且郭梅高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阳光科相关公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梅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会决定:对郭梅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英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80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12月29日,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药)在香港主板上市。东阳光药上市后,东阳光药和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实际控制人张某能一直谋求东阳光药回归A股,实现资产证券化。 2016年6月,张某能考虑通过发行股份换股的方式将东阳光药的内资股注入东阳光科,并让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光科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实业)的邓某华推动相关工作。 2016年6月30日,东阳光科董事会秘书潘某雄通过邮件向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送东阳光药内资股单独上市的方案。 2016年9月6日,张某能与深圳东阳光实业的其他6位管理人员邓某华、唐某发、郭某平、卢某新、朱某伟、张某伟召开集团管理层工作会议,张某帅列席该会议。张某能介绍了中金公司关于东阳光科购买东阳光药内资股股份的最终方案,并征求其他管理人员的意见,其他管理人员一致同意。 二、卢英俊内幕交易“东阳光科” 2016年9月22日至11月10日,卢英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帅、朱某伟有43次通话联系,联系密切。 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14日,卢英俊通过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东阳光科”4,710,000股,成交金额32,154,239.93元,亏损1,297,462.38元。 卢英俊在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14日交易“东阳光科”的数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异常性明显,且卢英俊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卢英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会决定:对卢英俊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勇、周美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81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12月29日,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药)在香港主板上市。东阳光药上市后,东阳光药和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实际控制人张某能一直谋求东阳光药回归A股,实现资产证券化。 2016年6月,张某能考虑通过发行股份换股的方式将东阳光药的内资股注入东阳光科,并让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光科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实业)的邓某华推动相关工作。 2016年6月30日,东阳光科董事会秘书潘某雄通过邮件向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送东阳光药内资股单独上市的方案。 2016年9月6日,张某能与深圳东阳光实业的其他6位管理人员邓某华、唐某发、郭某平、卢某新、朱某伟、张某伟召开集团管理层工作会议,张某帅列席该会议。张某能介绍了中金公司关于东阳光科购买东阳光药内资股股份的最终方案,并征求其他管理人员的意见,其他管理人员一致同意。 二、张勇泄露内幕信息 2016年9月30日之前,邓某华将东阳光科拟准备收购宜昌东阳光药业持有的东阳光药内资股股权的事情告诉了深圳东阳光实业资金部总经理李某。2016年10月9日、10日,深圳东阳光实业资金部在东莞召开会议。期间,李某将东阳光科拟准备收购宜昌东阳光药业持有的东阳光药内资股股权的事情告诉了宜昌东阳光药业董事会秘书张勇,张勇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勇告诉其配偶周美林东阳光科此次资产重组计划,并建议其买入“东阳光科”。 三、张勇内幕交易“东阳光科”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1月1日至11日,张勇通过其本人名下的证券账户买入“东阳光科”48,000股,成交金额340,160元,亏损17,425.57元。 四、周美林内幕交易“东阳光科” 张勇告诉其配偶周美林东阳光科此次资产重组计划。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1月8日,周美林根据张勇建议买入“东阳光科”13,100股,成交金额95,106元,亏损6,174.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阳光科相关公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周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一、对张勇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张勇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合计处以8万元的罚款; 二、对周美林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26
标题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28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28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在2019年3月6日之前回复我部问询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袁灵斌和李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7号
批复原因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3年11月起,袁灵斌、李军通过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3家信托公司的伞形信托方式获得配资,并利用伞形信托对应的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于2014年由“东阳光铝”变更为“东阳光科”,以下简称东阳光科或公司)的股票。截至2014年2月19日,袁灵斌、李军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股票9,663万股,达到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11.68%。2013年12月27日,上述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袁灵斌、李军控制的上述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此后继续增持又再次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时,仍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1.68%。 由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方均无法与李军取得联系并向其送达意向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关于向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向李军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李军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异议。 袁灵斌、李军控制的证券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后继续增持又再次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时,仍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其股票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且违规交易股票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袁灵斌和李军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0-29
标题关于向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经查明,自2013年11月起,李军等人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证券简称由东阳光铝变更为东阳光科,以下简称东阳光科或公司)的股票。截至2014年2月19日,李军等人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股票9,663万股,达到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11.68%。2013年12月27日,上述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李军等人控制的上述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后继续增持东阳光科股票,在持股比例增加达到5%时,仍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1.68%。李军的上述股票交易及不予披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且违规交易涉及的股票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9
标题东阳光科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47号
批复原因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2
标题东阳光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47号
批复原因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47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18
标题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25号
批复原因袁灵斌、李军二人通过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伞形信托计划份额,取得三项伞形信托对应证券账户的控制权,并使用上述3个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东阳光科”。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2月19日,袁灵斌、李军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9,663万股,2013年12月27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2014年2月19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11.68%。袁灵斌、李军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4年2月19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东阳光科”。袁灵斌、李军二人增持“东阳光科”达到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55,256,660股。以上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及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袁灵斌、李军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违法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袁灵斌、李军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股票的行为予以警告;对袁灵斌、李军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袁灵斌、李军限制期内增持行为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袁灵斌2,250万元,李军750万元。对袁灵斌罚款总计2,270万元,对李军罚款总计77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12
标题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现金分红工作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12]458号
批复原因事项一:进一步披露近三年来利润分配情况,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事项二: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制度》要求,认真研究在近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可行性。 事项三:扩大中小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渠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机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发表看法与意见,在利润分配政策上形成有效制衡。 事项四:你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全部分散于下属子公司,且子公司数量多达 18 家。你公司应结合公司经营特点与投资结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我局相关通知要求,对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规定进行自查梳理,在子公司层面建立有序、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确保股份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得到切实有效地落实。
批复内容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09 号)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司最新修订的《公 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切实增强回报股东的意识,高度重视现金分红,妥善处理好公司长期发展与满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现金分红需求的关系。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23
标题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务管理制度》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本公司接到《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后高度重视,成立以董事长郭京平为组长的整改小组,针对《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并认真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0-28
标题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巡查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公司在经营中仍然执行控股股东的相关管理制度的问题 二、关于公司用印管理薄弱未建立用印登记制度的问题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工作存在疏漏的问题 四、关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欠规范的问题 五、关于公司营业税等税金挂账未交的问题 六、关于公司虽设立了审计部门,也指定专职人员,但一直未实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此次对公司的现场检查,是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的全面指导,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大财务规范管理的力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7]43号
批复原因 1、关于公司未在章程中载明制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的问题 2、关于保障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内审机构的运作并忠实履行职责的问题
批复内容总之,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本次公司质量专项活动,为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公司将以此为契机,通过切实整改,提高公司运作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今后,公司继续按照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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