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

- 600666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6
标题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9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1月31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瑞德或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6,000万元至24,000万元。公告显示,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裁定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据此,公司实现相关重整收益净额约170,000万元左右,导致公司业绩同比大额增长,公司本期归母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期末净资产转正。2023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5,000万元到7,000万元。公告显示,业绩预告更正主要系对公司2022年11月签署《债务抵销协议》达成债务抵销的相关账务处理进行调整,以及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调整所致。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实际实现归母净利润6,065.57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资产减值等情况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为62.09%,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迟至2023年4月1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盛海波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影予以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邵明霞、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影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4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30
标题*ST瑞德:*ST瑞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0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6号
批复原因(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四)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0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6号
批复原因(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四)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0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6号
批复原因(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四)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24
标题ST瑞德:ST瑞德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21]34号、[2021]35号
批复原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97723)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7月21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同日,你公司与万浩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左洪波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3%。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2021年10月29日才披露该笔担保及相应司法诉讼情况。 左洪波: 你作为奥瑞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现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进一步完善担保审批和用印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未对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建永、段岩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一、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于建永和段岩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8
标题ST瑞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奥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褚淑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刘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刘迪、 张世铭、盛海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陶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左洪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0
标题ST瑞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0]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奥瑞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褚淑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刘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刘迪、张世铭、盛海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陶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左洪波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主要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左洪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标题ST瑞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9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以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本问询函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ST瑞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相关债务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110号
批复原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务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就本函所涉及的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3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8
标题*ST瑞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9]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奥瑞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褚淑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刘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刘迪、张世铭、盛海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陶宏、左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左洪波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主要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左洪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7
标题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债转股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80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债转股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0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0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9-04
标题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6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4月18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的前身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100%股权,上市公司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评估增值率高达531.53%。奥瑞德有限原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奥瑞德有限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外的所有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承诺奥瑞德有限2015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合并净利润)不低于27,879.59万元,2015年与2016年实现的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69,229.58万元,2015年、2016年与2017年实现的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121,554.46万元。经审计,2015年至2017年,奥瑞德有限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7,825.10万元,未达到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21,554.46万元,差异数为43,729.36万元,盈利承诺实现率仅64.02%,实际盈利情况与承诺数差异较大。 业绩承诺方于2015年1月23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奥瑞德有限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由上市公司确认并书面通知业绩补偿承诺方需要补偿的金额,业绩补偿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30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且应首先以通过重组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2017年业绩承诺方需进行业绩补偿赔偿的股份数为29,256.57万股,以上补偿的股份应由公司以1元回购并予以注销。2018年5月28日,奥瑞德向业绩承诺方送达《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函》。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尚未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期内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存在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的情形。 交易标的未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核心,公司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进行评估和预测工作。但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对奥瑞德有限未来盈利情况预测不审慎、不合理、不客观,并据此确定了评估值和交易价格。公司对于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实预测,将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奥瑞德有限的未来业绩产生不合理、不客观的预期,严重影响投资决策,可能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 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审慎、不客观、不合理,严重误导投资者。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标,时任董事会秘书钟庆旭,时任董事徐志谦、秦智勇、熊永康、王峰、何军、陈林、肖怡、冉正东,时任独立董事夏峰、杨安勤、彭钰、张意龙、宋民宪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04
标题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瑞德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二、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 综上,在公司上述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财务顾问海通证券项目主办人赵立新、钱丽燕、李春、贾文静,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准确、有效、专业的意见;交易完成后,未及时督促交易对方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赵立新、钱丽燕、李春、贾文静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8-22
标题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65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审慎,股票长期停牌,严重影响投资者交易 (二)公司多次未按要求及时回复监管问询,拒不配合监管要求,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重组终止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五)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批复内容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褚淑霞,股东李文秀、股东褚春波,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世铭、刘迪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12
标题*ST瑞德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浙0104执4008号
批复原因2019年8月20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浙0104执4008号。
批复内容被执行人
处理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07
标题奥瑞德关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鄂01执1816号
批复原因因奥瑞德有限尚未按照(2018)鄂01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公司及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作为担保人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故上述各相关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批复内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7-07
标题奥瑞德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18]015号
批复原因左洪波、褚淑霞、李文秀、褚春波: 经查,我局发现你四人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问题。2015年1月,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外所有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你四人为业绩承诺方中的业绩补偿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为29256.57万股,你四人应在接到奥瑞德通知后30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2018年5月28日,奥瑞德向你四人送达《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函》,通知你四人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2018年6月28日,你四人履行承诺的期限已届满,但你四人尚未履行承诺。左洪波、褚淑霞作为奥瑞德控股股东,李文秀、褚春波作为奥瑞德股东,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四人改正,你四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及时披露。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02
标题奥瑞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渝证调查字2018011号
批复原因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5
标题奥瑞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06号
批复原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05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奥瑞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82号
批复原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近期,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所持股份质押比例接近100%且已出现平仓风险,并多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此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基本户资金也被冻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函件后及时予以披露。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勤勉尽责,全面核实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核实并妥善处理上述事项,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03
标题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2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1月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5
标题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12月13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鉴于市场对你公司提交的预案较为关注,现要求你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召开媒体说明会。请你公司认真做好召开媒体说明会各项工作,并及时披露具体安排。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标题奥瑞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及媒体质疑澄清公告相关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32号
批复原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5月0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及媒体质疑澄清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及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0
标题奥瑞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及媒体质疑澄清公告相关事项问询函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32号
批复原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5月09日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有限股份公司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及媒体质疑澄清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之前,披露就上述事项的回复情况。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24
标题关于对奥瑞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存在购买理财产品未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的行为。2015年7月6日、7月7日和7月1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交易金额分别为1亿元、1亿元和60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18%、25.18%和15.11%。针对上述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公司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仅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世铭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世铭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20
标题奥瑞德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16]30号
批复原因一、利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三、“三会”会议资料记录不规范 四、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一)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二)在未改变募集资金总体用途情况下,部分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发生变化未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于2017年1月4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7-001),并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公司主要领导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通报告知,并成立了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以董秘、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内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小组,组织召开专项整改工作会议,针对《决定书》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同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逐项明确整改责任人、责任部门和整改期限,制定形成系统化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2017年1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现将整改情况公告。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04
标题奥瑞德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16]30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97723)存在以下问题: 一、利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三、“三会”会议资料记录不规范 四、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一)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二)在未改变募集资金总体用途情况下,部分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发生变化未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7年1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 一是补充披露信息,强化信息披露。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同时,对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可研报告所列具体用途使用进行说明并作补充披露。 二是补充履行决策程序,规范三会运作。你公司应将利用自有资金理财和部分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变化等事项履行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进行规范。 三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题培训,并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内部问责,防范上述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披露,整改报告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我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你公司进行回访检查。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张世铭决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6
标题奥瑞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753号
批复原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瑞德”)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成功研发大尺寸蓝宝石晶体公告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53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以上事项进行了认真说明补充,并予以书面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5
标题奥瑞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753号
批复原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瑞德”)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成功研发大尺寸蓝宝石晶体公告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53号),要求公司对子公司研制230公斤级大尺寸高品质蓝宝石晶体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披露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就《问询函》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对上述事项进行认真补充说明,争取尽快完成书面回复,并将及时披露问询函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13
标题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252号、上证公函[2014]0314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关于对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252号)和《关于对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补充意见函》,函中指出2013年年报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252号)和《关于对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补充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14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对函件中涉及的事项予以公告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5-30
标题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胶囊剂药品检测情况及处置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20109和111216、120310的阿莫西林胶囊铬含量超标。其中120109和111216批号产品已经对外销售,120310批号产品在库未销售。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当日,即对上述涉及铬含量超标的药品要求客户单位就地封存、并按照国家《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召回的胶囊剂药品退回本公司,并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公司将对已销售发出的涉及重庆汇祥胶囊有限公司的其余胶囊药品进行召回检验。 公司按照国家药监部门要求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对在库的、新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进行批批检工作。同时,公司对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严格审查,进一步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公司现有供应商所提供的空心胶囊,铬含量均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处理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03
标题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财驻渝监理决[2011]5号
批复原因一、资产、负债及损益不实 二、税收方面违规 三、关联方交易及其他的信息披露有问题 四、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独立性有关规定的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处理人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3
标题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加强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公司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公司将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控股公司之间关联债权债务往来,降低风险 5、降低担保风险,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1-07
标题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制度》
文件批号渝证监发[2004]246号
批复原因公司管理层存在越权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信息批露有重大遗漏;截至2004年9月30日帐面列其他应收款-证券办欠款为1539012.92元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2]46号)要求,于2004年10月19日至22日对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以下简称:巡检),并于2004年12月3日以“渝证监发[2004]246号”文下达了《关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接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了通报。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精神,公司针对《通知》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逐条制订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