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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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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04
公告日期2009-06-04
案件名称商标争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瑞士豪夫迈-罗须控股公司 
被告方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瑞士豪夫迈-罗须控股公司关于“散利痛”、“散列通”商标争议纠纷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627 号关于维持第1456508 号“散利痛”注册商标以及(2005)一中行初字第677 号关于撤销第631613 号“散列通”注册商标的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上述两判决于2006 年1 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2006 年12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高行终字第248 号、(2006)高行终字第253 号判决,维持了“散利痛”商标,撤销了“散列通”商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7 年12 月2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申诉请求。目前,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627 号关于维持第1456508 号“散利痛”注册商标以及(2005)一中行初字第677 号关于撤销第631613 号“散列通”注册商标的一审判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6 年12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高行终字第248 号、(2006)高行终字第253 号判决,维持了“散利痛”商标,撤销了“散列通”商标。
二审判决日期2006-12
执行情况公司因不服上述两判决于2006 年1 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2007 年12 月2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申诉请求。 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08年5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07)行监字第111-1 号、(2007)行监字第112-1 号),接受公司的再审申请。 2008 年3 月4 日,公司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253 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08 年5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07)行监字第111-1 号接受公司的再审申请,2009 年1 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7)行监字第112-1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的执行。 2009 年5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2009) 行提字第1 号)根据“散列通”事项判决如下: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253 号行政判决;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677号行政判决;3、维持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评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0675 号裁定。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 元,共计2000 元,由被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4
公告日期2009-03-14
案件名称委托投资纠纷
起诉日期2002-02-20
原告方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营业部 重庆新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0年10月12日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签订《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将自有资金1,000万元委托其代为买卖国债,期限一年。投资到期,公司未收回该项投资款。公司已于2002年2月20日,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证券交易营业部、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8月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2)渝一中民初字10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涉嫌与重庆市公安局正在立案侦察的其他案件事实有牵连,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判决内容2003年12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对引起该案中止诉讼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新华信托在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西南药业资金9,998,871.16元。 二、由新华信托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赔偿西南药业占用损失(以9,998,871.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从2000年2月29日起计付至本金付清日止)。 本案受理费65,010元,其他诉讼费9,752元,保全费56,020元,由新华信托负担。
判决日期2004-08-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 年3 月21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173 号做出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0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2、变更(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0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为:由被告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9,863,897.18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863,897.18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2000 年2 月29 日起计付至本金付清日止)。本案一审受理费,其他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10 元,其他诉讼费9,752 元,共计74,762 元,由上诉人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5-03-21
执行情况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公司共计收到新华信托还款484,686.00 元,公司又于2008 年2 月27 日收到新华信托还款4,000,000.00 元。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将司法查封的新华信托位于渝中区临江路36-69 号邹容路广场B 座第八层共计2032.92 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司法处置来偿还新华信托欠公司其余部分债务,经重庆瑞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产评估价为1139.66 万元。 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将司法查封的新华信托位于渝中区临江路36-69 号邹容路广场B 座第八层共计2032.92 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司法处置来偿还新华信托欠公司其余部分债务,经重庆瑞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产评估价为1139.66 万元。该事项内容详见在2005 年3 月31 日等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公司共计收到新华信托还款9,366,978.18 元,还余12,233 元。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共计收到新华信托归还的上述判决要求返还资金9,863,897.18 元中的9,851,664.18 元。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17
公告日期2005-03-17
案件名称商标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瑞士豪夫迈·罗氏控股公司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9年7月,瑞士豪夫迈·罗氏控股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公司已注册“散列通”商标提交撤销申请,2001年7月,公司就瑞士豪夫迈·罗氏控股公司已注册“散列通”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2002年5月决定上述两案并案审理。 2003年7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瑞士豪夫迈·罗氏控股公司、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就公司生产的“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II)”的药品包装上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散利痛”字样诉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3年8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审理尚未终结。目前公司生产该产品未受任何影响。
判决日期2003-08-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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