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ST方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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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8-12 |
标题 | *ST方科: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获知,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于2019年被大连公安立案侦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甚至将来被移送起诉,公司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不会因该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
处理人 | 大连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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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21 |
标题 | 方正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1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3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2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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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0 |
标题 | 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8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278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2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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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1 |
标题 | 方正科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08号 |
批复原因 |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本公司”或“公司”)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及资产交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60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经调查核实,现就工作函中提及的事项说明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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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7 |
标题 | 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9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9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年12月19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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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2-27 |
标题 | 关于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79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东方正集团等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
综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7条、第2.22条、第10.2.5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友、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方中华、易梅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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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27 |
标题 | 关于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79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东方正集团等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
综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7条、第2.22条、第10.2.5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历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董事、总裁侯郁波,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李晓勤,时任董事兼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裁徐文彬、千新国,时任董事长刘欲晓,时任总裁朱兆庆,时任副总经理胡永栓、贾朝心,时任副总裁黄肖锋,时任独立董事傅林生、何明珂、王善迈、董黎明,时任监事邱泽珺、蒋艳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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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5 |
标题 | 证监会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14号 |
批复原因 | 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科技)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方正科技长期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且公司主要销售业务通过该关联交易发生。2004年至2015年6月,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17.30%至325.87%。此外,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未将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告知方正科技。 |
批复内容 | 本次处罚全面覆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各类主体,全面覆盖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未披露等多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涉案的4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丽、周伯勤、李友、方中华、李国军等分别给予顶格30万元罚款,对李友、余丽同时涉及多案的情形从重处罚,分别给予二人终身及10年市场禁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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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0 |
标题 | 方正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6]104号、沪调查字2015-1-7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方正科技、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兴”)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一)方正科技与方正科技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
方正科技共有28家经销商,方正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延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其中23家方正经销商股权。方正科技在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与前述经销商中的23家存在关联关系。方正科技于2003年将前述股权全部转让。
1998年5月,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控股股东。2012年7月经变更,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实际控制人。2003年至我会调查日,方正集团在人事任免、员工薪酬、资金审批、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方正科技经销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第三条、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方正科技与上述经销商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二)方正科技未披露同方正科技各经销商之间的关联交易
方正科技同各经销商之间各期交易金额总额均超过了方正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具体如下:
2004年至2014年,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381,427,919.29元,5,334,565,399.96元,5,166,640,792.92元,5,389,157,388.13元,4,076,861,491.20元,4,336,694,841.26元,4,358,527,632.36元,3,153,657,307.21元,2,471,720,487.14元,2,217,774,410.75元,1,780,433,525.29元;关联交易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分别为295.89%,325.87%,288.22%,294.97%,150.04%,153.24%,150.79%,76.81%,58.38%,51.66%,41.08%。
2015年1至6月,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611,444,565.38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重为17.3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第八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方正科技同各经销商之间存在大额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方正科技在各期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其与上述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金额,也未通过临时报告对上述关联关系及相应的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二、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
2003年10月,方正集团收购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信”)。武汉正信实际控制武汉国兴。2009年6月8日至调查日,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管理。武汉国兴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均系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员工,武汉国兴股东所持股权为代方正集团持有,武汉国兴的股东权利由方正集团实际行使。武汉国兴证券账户的开立、股票交易等均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国兴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方正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010年5月4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武汉国兴购入并持有方正科技股票,在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各期年报均为方正科技第二大股东。方正集团同武汉国兴在方正科技2010年年报的合并持股数为273,585,792股,合并持股比例为12.47%;2011年至2013年合并持股股数均为275,918,429股,合并持股比例均为12.58%。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2014年)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方正集团未将其与武汉国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告知方正科技,也未将武汉国兴持有的方正科技股权与方正集团合并计算并披露。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方正科技各期年报、工商登记资料、股票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董事会会议材料、股东会会议材料、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方正集团、方正科技、武汉国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李友、方中华、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0万元罚款;三、对侯郁波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徐文彬、刘欲晓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五、对李晓勤、千新国、朱兆庆、胡永栓、黄肖锋、贾朝心、傅林生、何明珂、董黎明、邱泽珺、蒋艳华、王善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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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21 |
标题 | 方正科技关于立案调查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字2015-1-7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决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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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20 |
标题 | 方正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字2015-1-7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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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07 |
标题 |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有关内容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的相关要求,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有关内容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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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22 |
标题 | 关于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48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489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5月22日,上交所监管一部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489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在2014年5月2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请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22号)的要求,就包括上述情况在内的相关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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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20 |
标题 | 关于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46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46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上交所监管一部”)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46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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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12 |
标题 | 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问询函(沪证监公司字[2014]5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4]53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问询函》(沪证监公司字[2014]5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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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0 |
标题 |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董事会尚未建立专业委员会并制定相应工作细则
2、公司关于重大信息的内部沟通机制尚待完善
3、部分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对有关规定不够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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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使公司认识到目前公司治理中的相对薄弱环节,并相应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规范运作、勤勉尽职的意识普遍得到加强,公司员工对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的认识水平和执行效果都得到了提高。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今后公司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建设,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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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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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2-06-20 |
标题 | 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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