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
批复原因 | 谢敏于2004年8月至调查日,在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2004年8月20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谢敏借用其妻、子和兄“谢某英”、“谢某1”“谢某2”等五个证券账户,通过营业部热键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交易“北大荒”、“华闻传媒”、“珠海中富”等多只股票。
经查,上述账户一是存在同一日期同一时段委托网上交易下单的电脑IP和MAC地址完全相同的情况,且存在同一时段同向交易同只股票的情况。二是我局在五矿证券谢敏办公室检查发现的其个人苹果笔记本电脑MAC地址与上述相关账户网上交易下单电脑MAC地址一致;“谢某2”账户委托交易记录中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的信息与谢敏出行信息高度一致。三是“谢某2”账户部分交易委托IP地址为谢敏所在办公场所访问互联网使用的固定IP。四是“谢某英”、“谢某1”、“谢某2”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当事人和谢某英,部分资金来源于当事人兄、弟,账户资金系谢敏可以控制的资金。综合委托下单交易流水、交易下单地址、出差记录证明、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谢敏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上述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下单电脑截屏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谢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谢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谢敏违法所得135,862.22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435,862.22元。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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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26 |
标题 |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3号、中国证监会[2016]102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大荒)的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大荒鑫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合同等方式在亚麻交易中虚增2011年度利润约1,600万元,在水稻交易中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
批复内容 | 北大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忠诚(时任北大荒副总经理、北大荒鑫亚董事长)、白石(时任北大荒鑫亚总经理)等6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9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同时对杨忠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白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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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忠诚、白石等16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0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北大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二、北大荒鑫亚通过水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北大荒鑫亚委托鸡东县忠旺粮库(以下简称忠旺粮库)代理收购、保管及销售水稻。2011年,忠旺粮库将代理北大荒鑫亚保管的35,325.87吨水稻烘干整理后剩余33,600.51吨,与北大荒鑫亚的经办人赵亚光联系确定价格后,销售取得含税收入7,421万元,北大荒鑫亚此项业务为亏损。为了不暴露亏损并完成目标任务,北大荒鑫亚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使本项水稻销售共确认含税收入11,403万元,导致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大荒鑫亚2011年亚麻销售虚增利润1,600.58万元以及水稻销售虚增利润3,524万元,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北大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道明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长,直接授意了北大荒鑫亚相关虚增利润行为,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杨忠诚作为北大荒时任分管北大荒鑫亚的副总经理、北大荒鑫亚董事长,知悉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的相关行为,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丁晓枫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总经理,于2011年底要求北大荒鑫亚必须完成1.3亿元的利润指标,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白石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总经理、刘艳明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运营总监、宋炳祥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财务总监、赵幸福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副总经理、赵亚光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扶余项目部高级主管,策划、组织、实施或者参与了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的相关行为;认定上述人员为北大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作为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的签字董事,没有证据显示其勤勉尽责,对北大荒相关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我会认定其为北大荒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忠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白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丁晓枫、刘艳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赵幸福、赵亚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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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杨忠诚、白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北大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二、北大荒鑫亚通过水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北大荒鑫亚委托鸡东县忠旺粮库(以下简称忠旺粮库)代理收购、保管及销售水稻。2011年,忠旺粮库将代理北大荒鑫亚保管的35,325.87吨水稻烘干整理后剩余33,600.51吨,与北大荒鑫亚的经办人赵亚光联系确定价格后,销售取得含税收入7,421万元,北大荒鑫亚此项业务为亏损。为了不暴露亏损并完成目标任务,北大荒鑫亚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使本项水稻销售共确认含税收入11,403万元,导致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杨忠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白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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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23 |
标题 | 北大荒关于2015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7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378号《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对函件中所提事项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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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16 |
标题 | 北大荒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7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378号《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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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23 |
标题 | 北大荒: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5]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北大荒股份是一家从事粮食作物的生产、精深加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集团)为第一大股东。
2008年8月,北大荒股份出资设立了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鑫亚)。2010年8月,北大荒股份将所持北大荒鑫亚51%的股权转让给黑龙江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米业),但实际工作中,北大荒鑫亚仍直接归北大荒股份管理。2013年3月,北大荒米业将所持北大荒鑫亚51%股权以0元转让给北大荒股份。在2011年度至2013年度报告中,北大荒股份一直将北大荒鑫亚披露为其全资子公司。
二、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利润1,600.58万元
三、北大荒鑫亚通过水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四、北大荒股份2011年年报签字确认情况
王道明、丁晓枫、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作为时任北大荒股份董事,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作为时任北大荒股份独立董事,签字确认了2011年年报。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综上,北大荒股份2011年亚麻销售虚增利润1,600.58万元以及水稻销售虚增利润3,524万元,导致北大荒股份2011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北大荒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杨忠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 对白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赵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5. 对丁晓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6.对刘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7.对宋丙祥、赵亚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8.对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分别给予警告。
此外,鉴于杨忠诚、白石、赵幸福参与北大荒股份违法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杨忠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白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赵幸福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王道明已经病逝,不再给予处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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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1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37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371号)提及如下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列示:水稻、玉米、大豆三大作物单产和粮豆总产均创出历史最高水平,其中:水稻、玉米、大豆单产分别比历史最高水平提高了0.26%,0.45%和1.19%;实现粮豆总产142 亿斤,再创历史新高。请说明三大作物的具体产量、种植面积和销售收入。
二、工业品及其他销售收入12.32亿元,请列示具体产品和销售收入。
三、公司的2014年土地承包收入24.61亿元,请说明土地承包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近3年来公司相应的土地承包面积、承包期限和土地使用年限等等;请说明该土地账面值和净值和具体核算科目。
四、公司2014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增加数为8.48亿元,而公司2014年度管理费用职工薪酬为7.99亿元,销售费用职工薪酬为3356万元。公司生产人员有2.8万人,请说明公司2014年度生产成本中工资金额。
五、固定资产账面净值41亿元,其中房屋建筑物32亿元,机器设备9亿元。请按照工业、农业(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等)和其他类别等细分公司固定资产及折旧。
六、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中土地承包收入24.6亿元,农产品及农用物资销售收入5.27亿元,工业品及其他销售收入12.32亿元,房地产销售收入2.56亿元。公司2014年底存货为13.52亿元,主要是在产品8.45亿元,库存商品4.68亿元和原材料1.58亿元,请按分产品列示存货的主要内容和金额。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371号)的要求,本公司对函件中所提事项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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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08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30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303号),对媒体刊载的题为《北大荒扭亏摘帽开启发展新征程》报道中出现的“媒体报道中的事项是否属实”“公司通过媒体对外发布上述媒体报道事项的依据和程序”等相关问题向公司进行了问询。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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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2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22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现场调查已于2013年年底结束,至今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任何反馈。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继续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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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17 |
标题 | 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长友及总经理贺天元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4]008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和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经查明,自然人史晓丹作为担保公司董事长,代表担保公司向关联方出具了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其对违反决策程序提供担保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同时,其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有关事项披露违规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本所已对公司和主要责任人史晓丹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除此之外,经查明,董事长刘长友及总经理贺天元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失灵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力负有较大责任,对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及持续亦负有一定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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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10-28 |
标题 | 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和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自然人史晓丹作为担保公司董事长,代表担保公司向关联方出具了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对违反决策程序提供担保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同时,其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关联担保事项披露违规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担保公司董事长史晓丹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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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1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226号、上证公函[2014]03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报需补充:
一、导致公司2013年土地租金收入变动的原因。
二、实物地租收取和再销售的定价依据和盈利模式。
三、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为持股98.55%的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米业)提供担保余额320,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将所持有北大荒米业全部股权转让给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并已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手续。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有何具体安排。
四、公司2013年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浩化分公司、农业分公司、纸业公司、龙垦麦芽公司、鑫亚公司和希杰公司分别计提减值准备6,418万元、232万元、6,808万元、3,752万元、4,544万元和1,479万元。请公司和年审会计师就减值资产明细、计提依据和其公允性进行说明。
五、公司201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中披露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包括往来款10.76 亿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包括往来款10.08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上两项往来款的明细。
六、请会计师说明对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具体准则依据。同时请公司说明以上否定意见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226号)及《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2013年的事后审核补充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05号)的要求,公司及年审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函件中所提事项进行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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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1-21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一)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黑龙江证监局[2013]13号 |
批复原因 | 丁晓枫在担任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董事、总经理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北大荒对外拆借资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北大荒违规对外拆借资金中负有主要责任;连续两次以上未出席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决定:认定丁晓枫为不适当人选,在本决定书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北大荒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丁晓枫董事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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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21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二)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黑龙江监管局[2013]8号 |
批复原因 | 2003年,公司公告收购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98.55%的股权。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公司一直显示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事实上,直至2013年3月31日工商登记材料才显示公司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信息披露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黑龙江监管局的要求,现公司已就公告未详细披露的北大荒米业股权转让未及时完成股权登记变更的情况,做出了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一)2003年集团公司向股份公司转让北大荒米业股权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
(二)北大荒米业现今股东及股权结构清晰,原退出股东没有异议、争议或纠纷。
(三)北大荒米业己经补办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主管工商机关出具了证明文件。
(四)北大荒米业股权虽未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但股份公司实际享受了股东权利并对北大荒米业实际控制。
(五)北大荒米业股权未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形,没有对中小投资者造成实质损害。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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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20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3]0381号 |
批复原因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3]0381号)。要求公司针对媒体报道的《北大荒再调查:谁侵占了17亿地租收入》中指出的公司存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地租收入、北大荒集团政企不分造成上市公司承担了很多历史包袱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本公司针对媒体报道的“北大荒再调查:谁侵占了17亿地租收入”所述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公司对耕地面积和土承包收入的调查,本公司认为媒体报道的“北大荒再调查:谁侵占了17亿地租收入”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上市后,集团公司没有让公司再承担历史包袱。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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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11-09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3]0381号 |
批复原因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3]0381号)。要求公司针对媒体报道的《北大荒再调查:谁侵占了17亿地租收入》中指出的公司存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地租收入、北大荒集团政企不分造成上市公司承担了很多历史包袱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针对问询函中所提事项进行调查,并尽快作出解释和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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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11-08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22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2245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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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10-17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3]0219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0月9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中,关于更换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朱小平投弃权票的理由以及更换财务审计机构是否会影响此次重组两方面问题公司未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3]0219号)要求,公司对10月9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中(公告编号:2013-054),关于更换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朱小平投弃权票的理由以及更换财务审计机构是否会影响此次重组两方面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并对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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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9-18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黑龙江监管局[2013]8号 |
批复原因 | 2003年,公司公告收购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98.55%的股权。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公司一直显示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事实上,直至2013年3月31日工商登记材料才显示公司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信息披露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8号《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将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全部过程及对公司形成的影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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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3-09-06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黑龙江监管局[2013]7号、[2013]8号、[2013]9号 |
批复原因 | 1、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10余起诉讼,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金额达7.37亿元,超过了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除部分诉讼在2013年8月22日公司公告中披露外,其余诉讼均未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
2、2003年,公司公告收购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98.55%的股权。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公司一直显示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事实上,直至2013年3月31日工商登记材料才显示公司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信息披露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3、公司在对外拆借资金、关联方借款等方面多次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暴露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和风险,现要求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规范“三会”运作,尽快启动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应于2013年10月8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落实的书面报告。
2、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北大荒米业股权转让全部过程及对公司形成的影响。
3、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参加黑龙江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培训。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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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06-25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2年土地承包收入情况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发布了2013-032号公告,对媒体质疑的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说明。应上交所要求,需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土地承包收入情况出具说明,公司现将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业承包费收入的说明》进行了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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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06-18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关于乔仕房地产公司1.9亿元拆借资金流向不明确。 |
批复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按照上交所要求,我们针对媒体报道的《北大荒1.9亿“蒸发”调查:子公司对外拆借频现“黑洞”》所述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给予了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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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06-18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一)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应对超千万亩农地只收20亿事项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按照上交所要求,我们针对媒体报道的《北大荒地租迷局:超千万亩农地只收20亿?》所述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进行了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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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3-28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接受北大荒集团拆借资金8000万元问题。
经公司核查,认为该项借款属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属违规行为。
二、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为北大荒集团下属企业提供担保3100万元问题。
公司核查认为,本着从严的原则仍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因此该项担保仍构成决策违规。 |
批复内容 |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在2012年10月的内控检查中即已发现并着手整改。上述8000万元接受北大荒集团借款,担保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0日偿还完毕;仅存的一户关联企业担保贷款1100万元,担保公司已经与该客户达成提前还款协议,预计于2013年3月底前收回该笔担保贷款,同时承诺今后将不再对关联方担保。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在此诚挚的向投资者表示歉意,并将认真接受此项违规事项的教训,切实加强公司及子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特别是公司将对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规模,通过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方式,进行总额预计的控制管理,以保证担保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有效控制各类风险,提高经营的透明度。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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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3-03-12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13.02.25 |
相关法规 | 《信息披露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公用)作为“10宁公用MTN”和“12宁公用PPN001”发行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大荒)作为“11北大荒CP004”和“12北大荒CP003”发行人,分别涉及相关债项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与约定不符,且未合规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审议,分别给予南京公用与北大荒诫勉谈话处分,并责令其整改。 |
批复内容 | 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公用)作为“10宁公用MTN”和“12宁公用PPN001”发行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大荒)作为“11北大荒CP004”和“12北大荒CP003”发行人,分别涉及相关债项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与约定不符,且未合规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审议,分别给予南京公用与北大荒诫勉谈话处分,并责令其整改。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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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2-11-28 |
标题 | 关于给予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总经理丁晓枫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字[2012]50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资金拆借金额巨大,未及时进行披露,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 、第9.2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董事、总经理丁晓枫直接实施了相关资金拆借行为,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给予董事、总经理丁晓枫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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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11-23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2]0686、0703号 |
批复原因 | 1、自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拆借资金事项至今,公司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是否采取措施,积极督促公司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防范拆借资金逾期风险。上述措施哪些已经落实,哪些没有落实以及没有落实的原因。
2、公司对外拆借资金的逾期风险已经显现,公司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准备进一步采取哪些行动督促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并附时间表。
3、董事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因工作原因没有按照要求对公司发布2012-017号公告签字确认,请具体说明“工作原因”的内容,并对上述公告是否确认发表意见。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上交所问询,公司全体董事进行了认真回复,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事项进一步研究,并对事项进展的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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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1-13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就相关事项限期整改的方案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二、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
三、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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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本公司接到《决定》后迅速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存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问题制订了整改方案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公司于2009 年11 月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就相关事项限期整改的方案》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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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
标题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黑证监上字[2007]27号 |
批复原因 | 1、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作用有待加强。
2、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工作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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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对本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现场检查的综合评价及整改建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对本公司治理状况评价意见,公司董事会经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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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12 |
标题 | 《限期整改通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摘要
受中国证监会的指派,中国证监会天津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02年8月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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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天津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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